來源:第一財經
中國開啟「民法典時代」 7編1260條內容全、操作性強
作者: 胡天姣
5月28日,對於很多民法學界人士來說,是一個具有紀念意義的日子。這一天,中國正式邁入民法典時代。
當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舉行閉幕會,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部法律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草案在表決中獲得了2879票贊成的高票通過,說明民法典的頒布正當其時、深得民心。這也表明民法典對民事主體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的全面保障,是符合人民需求的,體現了我們立法為民的宗旨。」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孟強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
民法典共7編、1260條,分別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內容之廣、定義之細,幾乎涵蓋到了人們日常生活各個方面。
孟強透露,在民法典草案審議過程中,代表和委員們認真審議,逐條閱讀,提出了很多有價值的意見,對原草案共作了100餘處修改,最後又形成了四十多條的實質性修改意見,並被最終的草案所採納。
代表委員們的專業意見,不僅關注了老百姓最關心的事情,條款的細化還增加了民法典的可操作性。從幾處修訂或保留的條款可以對這部法律有更細緻的認識。
保留30天離婚冷靜期
備受關注的30天離婚冷靜期未作修改。
不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兩會前夕曾表示,民法典草案中的離婚冷靜期制度只適用於協議離婚,其設置目的是為了解決衝動離婚,維護婚姻家庭關係的穩定。對於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實踐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訴離婚,起訴離婚不適用離婚冷靜期。
此外,在婚姻家庭編中第1084條第3款增加規定: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該新增條款意味著子女可以自己決定由哪一方撫養,此前則是由法庭根據父母雙方情況進行撫養者的判定。
文字性騷擾同擔責
人格權編當數民法典中的亮點,而禁止性騷擾和保護公民隱私及個人信息又是該編中的亮點。
草案對禁止以言語、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作了規定。新的修改則用列舉的方式具體化了性騷擾的實施方式。
人格權編第1010條第1款規定:「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北京騰雲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法務部南鈺彤律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更加細化與具體化的規定,真正做到了與時俱進,也給人們在複雜的社會現實中吃了一顆「定心丸」。
物業不得採取停電斷水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在實際生活中,有些物業服務人員採取斷水、斷電等暴力方式催收物業費,嚴重影響了業主的基本生活。
因此,在第二十四章物業服務合同編裡,除了草案原有法條對物業人員及公司進行規制,又增加了禁止性條款。
民法典在草案第944條增加一款規定: 物業服務人不得採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中倫(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潔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不交物業費的主要原因是資金緊缺,或物業管理不負責。法律首先要考慮民生,該新增規定能夠有效保障民生。
解扣無必要合同
在合同法第110條的具體實踐中,出現了困擾法律界許久的「合同僵局」。
合同僵局主要是指,在長期合同中,一方因為經濟形勢的變化、履約能力等原因,導致不可能履行長期合同,需要提前解約,而另一方拒絕解除合同。從審判實踐來看,出現合同僵局大多是因為合同難以繼續履行,或者事實上不可能實際履行。
而《民法典》合同編第580條的規定則緩解了這一僵局。該條款允許違約方以起訴或申請仲裁的方式,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終止合同。這是對合同法第110條的彌補和調節。
陳潔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不是所有合同都可以履行,在合同目的落空時,綁死雙方沒有意義,允許違約方向法院或仲裁委提出申請,就可能減少這種合同的存在,因而合同法在構造上也更完善。
不過,陳潔補充說,因可能會造成惡意違約情況,該法條實際上存在爭議。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問題
修改後的民法典增加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等表述。
對此,中國社科院法學所民法室主任、民法典編纂工作組秘書長謝鴻飛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目前,民法典中的「法律另有規定的」法律但書,可謂比比皆是,大概包括三種類型:提示型、預留型和權衡型。
謝鴻飛表示,民法典「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是否規定之爭,歸根結底是個技術問題。通常立法者在其對某個問題並非成竹在胸時,可通過這種方式避免內容錯誤,還可以讓查閱者進一步查閱其他特別法。
民法典適用的真正難題是「新的一般法」和「舊的特別法」之間的衝突。按照立法法第92條,在民法典和其他現行法適用發生衝突時,因民法典是一般法,應適用其他法律而不適用民法典;而依據其第93條,因民法典是新法,其他法律是舊法,應適用民法典而不適用其他法律。立法法第94條對此規定,在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