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足協無權管制第三方機構,高薪球員仍有可操作空間

2020-12-15 虎撲足球

虎撲12月15日訊 2020中國足球職業聯賽專項治理工作會議14日在上海召開,俱樂部總支出壓縮、球員進一步限薪、俱樂部名稱非企業化等政策重磅出爐。據記者湯幸報導,有律師對此表示,在嚴控限薪的情況下,足協實際無權管制第三方機構,但有權約束球員與俱樂部,建議中國足協合理完善該項制度。

相關報導稱,根據足協新規定,在球員個人工資方面,要求國內球員單賽季個人薪酬不得超過稅前500萬元,俱樂部一線隊國內球員單賽季平均薪酬不得超過每人稅前300萬元。外援個人薪酬不得超過稅前300萬歐元,總額不得超過稅前1000萬歐元。對於入籍球員,各俱樂部可自行選擇標準執行相應的薪酬限額。對於違反足協限額限薪的俱樂部,足協將會給予扣除聯賽積分的處罰;如俱樂部與球員籤訂"陰陽合同"或違規發放薪酬,取消該俱樂部當賽季比賽成績並直接降級,對涉事球員處以禁賽24個月的處罰。

而在職業聯賽治理工作會之後,中國足協主席陳戌源對於球員與第三方籤約進行了解答:「球員籤訂合同都需要到中國足協備案;而如果與第三方籤訂合同,沒有利益關係的話,比如說有一家公司願意籤訂肖像權,足協是同意的,經中國足協確定,這是可以,我們是鼓勵球員和第三方籤訂合同。」

關於球員與任何沒有利益關係的第三方籤訂肖像權,記者諮詢了北京策略律師事務所體育產業法律事務部負責人劉正航律師,對此他從法律角度進行了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因此中國足協的此項規定必定存在公權力幹預私權利的嫌疑,但是籤訂第三方合同是最常見的規避限薪政策的手段之一,要想全面監管限薪政策的實施,必須對此類合同進行審查。在審查的同時,建議中國足協做好相關保密工作,兼顧政策的有效落實與自由訂立契約的權益保障。

根據規定,中國足協無權管制第三方機構,但有權約束球員與俱樂部,建議中國足協合理完善該項制度,例如建立三方合同的預審機制,以便於球員在與第三方機構籤訂相關合同前的磋商階段可以先行徵求中國足協的意見,從而規避因中國足協無法審核通過而導致球員承擔合同違約責任的風險。」

球員以個人身份為某些品牌進行代言,中國足協是無權幹涉的。而陳主席在採訪中說到的「符合規定」四字將很難去界定。中國足球斬腰式限薪,要點不是政策的頒布,而是如何去監管,如何讓各俱樂部無法去鑽制度的空子。事實上,早在大約20年前,中國足協就曾經兩次出臺過「限薪令」,但隨之出現了大量的陰陽合同,限薪沒有起到期待的效果。2017年開始中國足協也曾為控制足球市場進行頒布過引援調節費等政策,但當時的權健先租後買莫德斯特、國安通過第三方公司向比利亞雷亞爾支付了4000萬歐元買斷了巴坎布,都成功規避了「引援調節費。」 國內大牌球員轉會方面,各俱樂部也基本都是採用「搭售分攤」,以至於出現了某些預備隊比一線隊引援開銷還大,足協依舊沒有任何辦法。

足協批准符合規定的情況下球員籤訂肖像協議,未來可能會出現大批球員籤第三方公司合同,目前來看「代言費」成為了突破口,給俱樂部留下了「暗箱操作」的可能性。換個角度來看,想要留下特謝拉這成為了可行的途徑。在未來的日子裡,中國足協需一步步完善該項制度,不然最後依舊將成為一紙空文。中國足球的發展任重而道遠,想要足球市場回歸理性健康,光憑足協一次次頒布政策是難以達成的,唯有各俱樂部自覺遵守規定,不鑽制度的空子方能正常發展。

(編輯:姚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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