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上總有「鍵盤俠」對他人進行言語攻擊,在沒有事實根據的情況下對他人進行辱罵、詆毀,殊不知自己早已坐實「侵權」行為。近日,北京四中院審結了一起網絡名譽權侵權二審案件,侵權人因對他人形象「指指點點」而被判賠償對方15000元,並公開賠禮道歉。
韋某的微博「小松鼠」(微博化名)以發布他人整形案例、推薦整形醫院及醫生等整形美容信息為主。2019年3月,譚某在微博發文稱,「小松鼠……我怎麼看出她是託兒的呢?……」及「如果她真人漂亮,還把自己p成這幅鬼樣子……那麼就是妥妥的整形失敗……」等內容。韋某認為以上信息是對她本人的誹謗及侮辱,侵犯了其名譽權,將譚某及微博平臺經營者微夢創科公司訴至法院。
譚某辯稱,韋某在微博大力推薦某整形醫生,有明顯的引導消費行為,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推廣行為,且多名網友在該醫生處手術後效果不佳,所以其稱呼韋某為「託」是基於客觀事實。
法院一審認定譚某的行為侵害了韋某的名譽,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譚某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四中院二審維持了原判。
譚某的博文是否構成以侮辱、誹謗方式侵犯韋某名譽權?
通常情況下「託兒」一詞是指經營者安排的誘騙顧客與其進行交易的人,帶有明顯的貶損意義。譚某提供的現有證據未能充分證明韋某的行為符合「託兒」的行為特徵,也不能證明其言論基本符合事實,涉案言論評論亦具有明顯貶損性,已超出了合理質疑和道德評價的範圍,也超出了權利人合理與容忍的限度,構成了對韋某名譽權的侵害。譚某的博文中「如果她真人漂亮,還把自己p成這幅鬼樣子……如果真人就是照片的樣子,那麼就是妥妥的整形失敗……」也明顯帶有侮辱意義。
由此可見,譚某發布的博文存在失實之處,且對韋某進行語言侮辱,其存在主觀過錯,並通過信息網絡方式公開傳播,足以讓不特定公眾對韋某作出負面評價,從而降低韋某的社會評價,勢必會對韋某造成一定的精神損害。譚某的行為侵害了韋某的名譽,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微夢創科公司應否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微博平臺的經營者微夢創科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已經及時屏蔽了涉案微博,目前譚某的涉案微博已被停用且無法查看。另外,也無證據證明微夢創科公司明知譚某的博文構成侵權。微夢創科公司盡到了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盡的義務,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如何認定譚某博文中所稱的「小松鼠」是指韋某?
這就涉及言論的特定性了。特定性的識別包括特定主體和特定事項,涉案言論所談論的「小松鼠」與美容整形醫師推薦相關的言論能夠特定化到韋某,從涉案文章的評論亦能看出網友能夠通過涉案文章識別出特指對象韋某。所以涉案言論具有明確指向性。
如何判斷社會評價是否受到負面影響?
譚某發表涉案言論後,韋某的微博依然活躍、粉絲也不見減少,她的社會評價是否未受到負面影響?
社會評價是一個開放性標準,法官可以根據善良風俗、公眾價值取向等多種因素來綜合判斷,並不必然以微博關注量的增減或事後被上訴人微博的活躍度來考量。譚某的誹謗和侮辱性言論通過信息網絡方式公開傳播,已足以影響受害人的社會評價。
法官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規定,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以書面或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譚某無論出於何種目的在網上發文,在不掌握確鑿事實的前提下就對韋某進行語言侮辱,已構成名譽權侵權。「良言一句三冬暖,惡語傷人六月寒」,網絡不是法外空間,網友發聲不能全憑個人喜好,仍應尊重他人基本權利,避免觸碰侵權的紅線。
文/劉津寧 供稿/北京四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