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23 04:3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案情簡介】
2020年03月11日13時果洛州久治縣公安局智青松多派出所接到轄區居民麥某報警稱:「我的手機在久治縣電信公司營業廳被盜,價值約3000餘元,請求處警」。接到報警後派出所民警立即趕往現場進行處置。
【調查與處理】
接警後,智青松多派出所立即組織警力展開現場勘驗及調查走訪工作,通過對案發現場的勘驗、檢查,調取監控視頻等措施,偵查人員鎖定久治縣門堂籍牧民卻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民警對卻某查無果後立即與其家屬取得聯繫,通過耐心細緻的講解相關法律及政策,卻某在其家屬的陪同下於當日17時24分前往久治縣公安局門堂派出所投案。犯罪嫌疑人卻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在久治縣電信營業廳辦理業務過程中,發現營業廳櫃檯上放有一部手機,臨時起意將手機竊取後迅速離開現場的犯罪行為。果洛州價格認證中心對本案中被盜手機作出的認證價值為2638元。因盜竊數額較大,卻某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卻某被久治縣公安局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本案於2020年4月21日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鑑於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的情節,久治縣公安局向檢察機關提出了從輕處罰的建議。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盜竊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卻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涉嫌盜竊罪。但卻某實施犯罪後,在其家屬的規勸下,能夠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當認定為自首,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對於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典型意義】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從本案犯罪嫌疑人卻某的行為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見財起意、心存僥倖,因法律意識淡薄,尊法守法意識不強導致其觸犯國法,最後卻因貪小而失大。但「亡羊補牢,為時不晚」。卻某實施犯罪後在家屬的規勸下能及時幡然悔悟投案自首,也給自己爭取到了從輕處罰的機會。縱觀本案,暴露出在社會法治建設的時代背景下,對偏遠地區牧區群眾的法治社會建設的宣傳和普法教育還存在短板和空缺,今後我們應當通過多方式、多渠道的宣傳強化牧區群眾的法律意識,形成人人懂法、人人尊法、人人守法的良好氛圍,從而使牧民群眾們自覺形成任何個人行為都不能與國家法律相悖的思想意識。
原標題:《【以案釋法】臨時起意犯國法 及時悔悟獲從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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