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高憲榮,男,**歲(19**年**月**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專文化,農民,住北京市密雲區。因涉嫌犯詐騙罪於2019年12月25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通州區看守所。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2020)36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高憲榮犯詐騙罪,於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次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孫芳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高憲榮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高憲榮謊稱自己可以購買某公司內部員工高利息理財產品,先後騙取王某、馮某共計17萬元。另2015年底被告人高憲榮謊稱某公司現金續保有優惠,騙取馮某1.9萬元,高憲榮於2016年3月至6月,先後四次向馮某繳納保險費銀行帳戶轉帳共計7275.33元。被告人高憲榮將錢款用於賭博等揮霍。被告人高憲榮於2019年12月25日在北京市朝陽區某大街某號門前被民警抓獲。
被告人高憲榮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上述事實,有被害人王某、馮某的陳述,證人劉某的證言,被告人高憲榮的供述,欠條,銀行交易明細,個人帳戶匯總信息清單,回復函,人身保險合同,保險單,工作說明,接報案經過,到案經過,破案報告,視聽資料,人員基本信息,電話查詢記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憲榮無視國法,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憲榮犯詐騙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鑑於被告人高憲榮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並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綜上,本院根據被告人高憲榮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高憲榮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24年6月24日止;罰金於判決生效後七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高憲榮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十八萬一千七百二十四元六角七分,發還被害人馮某、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