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胡晨奇,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太原市煤氣化公司員工,住太原市。2017年9月13日因賭博被太原市公安局萬柏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並處罰款500元。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釋放,同年9月4日被取保候審。
指定辯護人李某祿,省略。
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檢察院以並萬檢刑刑訴[2020]5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晨奇犯詐騙罪,於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晨奇及其指定辯護人李海祿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期間,被告人胡晨奇(自稱名為「張浩」)在本市萬柏林區千峰南路,以能給謝某辦理大額信用卡為由,向謝某索要辦理信用卡手續費、請客送禮費等,共計詐騙謝某24000元。案發後,被告人胡晨奇家屬退賠上述款項,謝某對被告人胡晨奇予以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胡晨奇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到案經過、被害人謝某郵政銀行卡交易明細、被害人謝某報案材料及詢問筆錄、被告人胡晨奇供述、辨認筆錄、收條、謝某出具的諒解書、被告人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晨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他人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晨奇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胡晨奇案發後積極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得到被害人諒解,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的合理辯護意見予以採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胡晨奇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八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