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蔡斌,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於廣東省韶關市,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家住廣東省韶關市曲江區樟市鎮樟市街11號。因涉嫌詐騙罪於2007年11月23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蘇仙分局刑事拘留,2007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審。2008年11月20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蘇仙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郴州市看守所。
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檢察院以郴北檢刑訴字(2009)第7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蔡斌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蔡斌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07年7月,被告人蔡斌利用撿到的「朱德強」身份證,冒用朱德強之名,在中國建設銀行郴州市分行火車站支行開設帳號為4367422980180072953的存摺。隨後以朱德強之名假冒郴州市委幹部,在「中國蘭花網」註冊「朱氏蘭苑」 發布虛假出售蘭花的消息,採取收錢不發貨的手段,騙取他人現金。
從2007年7月至同年10月間,被告人蔡斌騙得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區青山一村30棟206號林國龍現金6300元;2007年10月2日,騙得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環城北路28號209室的王越勝現金1320元;2007年10月9日,騙得南京市白下區大陽溝30號7棟306室的朱汝梅現金630元;2007
年10月5日,騙得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裕華道十五中院內的吳鳳雨現金1380元;2007年10月8日和9日,騙得廣州市越秀區龍橋新街4號地下的謝孟鴻現金4030元;2007年7月至9月騙得四川省峨眉山市綏山鎮符北路88號的蔣榮華現金6100元;2007年10月8日,騙得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南屏鎮屏東路12號29棟201房的謝斌現金3030元;2007年10月12日,騙得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東風東路省冶金廳宿舍3棟1單元101號的李東明現金3000元;2007年10月9日,騙得江蘇省連雲港市新浦區海昌南路160-6號樓4單元502室的李剛現金230元。
2007年3月1日,騙得哈爾濱市南崗區海河路202號哈工大二校區B06公寓724房的張昊宇現金1230元;2007年9月至10月騙得煙臺市芝罘區周樂街16-11號的鄒德鈞現金3758元;2007年9月29日,騙得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崗區東山大道152-1-102號的紀宏成現金1200元。以上共計詐騙他人32208元。
另查明,案發後被告人蔡斌通過其家屬退還了被害人的32208元現金。
上述事實,被告人蔡斌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湖南網絡警察管理系統案件受理材料、被害人林國龍、王越勝、朱汝梅、吳鳳雨、謝孟鴻、蔣榮華、謝斌、李東明、李剛、張昊宇、鄒德鈞、紀宏成的陳述及付款憑證、蔡斌申通快遞詳單、被告人蔡斌的戶籍證明及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蔡斌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的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鑑於案發後被告人蔡斌認罪態度較好,並通過其家屬退還了被害人的32208元現金,具有悔罪表現,可酌定從輕處罰。綜上,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蔡斌犯詐騙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項,對被告人蔡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蔡斌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10000元。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10年10月21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後30日內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