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離婚無非就是這兩種: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有時雙方感情早已破裂,但是一方由於利益問題甚至出於刁難一直堅持不肯離婚,那就只能走訴訟離婚。
但我國,首次訴訟離婚是以調解為主,判離的可能性極低。感情不和想離,這個不現實,性格不合想離,這個理由也不充分。
這兩個理由在當當網創始人李國慶與俞渝離婚案中可見一斑。儘管兩人在微博撕得天昏地暗,但是俞渝不想離婚,說雙方感情還沒破裂,比如前不久李國慶收到一包香菇,還分一半給他呢!估計一心想離婚的李國慶會把剩下的香菇踩個千百遍。香菇就這樣躺著中槍。
以感情不和和性格不合首次訴訟離婚,極有可能判決不準離婚。
那對方出軌,這天大理由總可以了吧?出軌這個理由確實大,但是僅以這理由還是不行。
那這樣說來,首次訴訟離婚等於「走過場」?對方出現以下五種情況,首次訴訟判離的可能性極高。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
注意,「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才算重量級證據,也就說得是「出軌」的最高級形式才有可能在首次訴訟離婚判離。
問題又來了,雖然這5種情況可以判離,但是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起訴方要提供證據。如要有他與別人同居的證據;家庭暴力的證據;夫妻兩已經分居兩年以上的證據等等。
要找齊這些證據,也不容啊!
大部分情況下,首次訴訟離婚是沒被判離的。但是還是有意義的,有條不成文規矩,一般隔半年以後再次訴訟離婚,基本就會判離的。
現在新規來了,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後,一方需分居滿一年,再次提起離婚訴訟,方才能夠離婚。
也就是說,根據新規,兩次訴訟離婚時間間隔至少要一年以上,加上兩次訴訟等待開庭的時間(一般需要等兩三個月才開庭)。以後離婚訴訟一般要18個月以上。稍微拖拉下,以後訴訟離婚,拉鋸戰持續兩年甚至更久也將更多。
唉!鬧心啊!還是結婚需謹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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