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開戶人將銀行卡和密碼交給配偶使用屬於夫妻之間對共同財產日常生活支配的正常行為,不違背妥善保管義務,銀行應當保障銀行卡帳戶存款安全,確保銀行卡內數據信息不被非法竊取和使用,銀行因未能識別「偽卡」導致銀行卡被盜刷,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2010年2月15日,原告陳某蓮開立重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墊江支行(簡稱農商行)個人銀行帳戶,辦理銀行卡一張,未辦理簡訊通知業務。2019年5月30日23點22分至25分,上述銀行卡帳戶於中山市浦發銀行某ATM取款機取款20000元;2019年5月31日0時44分至47分,上述銀行卡帳戶於中山市廣發銀行某ATM取款機取款20000元;2019年6月1日23時35分至2019年6月2日0時48分,上述銀行卡帳戶於湖南省長沙市長沙農商銀某ATM取款機取款34300元。2019年6月6日,陳某蓮之夫廖某生向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分局報警稱陳某蓮持有的涉案銀行卡於2019年5月31日起陸續被盜刷74300元;2019年6月8日,陳某蓮辦理了銀行卡掛失業務;2019年8月2日,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分局刑事立案。現陳某蓮遂請求農商行返還存款74300元及利息。
【裁判結果】
重慶市墊江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陳某蓮舉示的現場取款視頻、交易發生時間地點、原告報警情況、掛失經過來看,可以認定案外人提取涉案款項時,並未出具真實的銀行卡,系利用「偽卡」進行的取款。陳某蓮將銀行卡交予其丈夫使用並告知密碼不屬轉讓、轉借和出租銀行卡,屬於夫妻之間對共同財產日常生活支配的正常行為。銀行卡系銀行發放的對持卡人身份進行識別的憑證,農商行作為發卡人,負有保障銀行卡資金安全的義務,應當確保該銀行卡內的數據信息不被非法竊取並加以使用。在被「盜刷」的情況下,農商行未能識別「偽卡」,違反了雙方合同約定,造成陳某蓮享有的債權減損,理應向陳某蓮作出賠償。本案涉及刑事案件處理結果與本案不存在必然的關聯性,農商行「先刑後民」中止審理的抗辯不能成立。綜上所述,遂判決:農商行賠償陳某蓮經濟損失74300元及利息。
一審宣判後,農商行不服,提起上訴。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評析】
1.陳某蓮將銀行卡和密碼交給其丈夫廖某生使用行為的定性。本案中,涉案銀行卡系陳某蓮向農商行申請開立後,將涉案銀行卡和密碼交給其丈夫廖某生使用,廖某生發現卡內存款被盜刷後持卡向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分局報警。農商行抗辯,陳某蓮將銀行帳戶出借給他人使用並將密碼洩露給他人,違反人民人民銀行相關規定及與其籤訂的銀行卡相關協議。實踐中,夫妻一方將共同財產交給配偶支配屬於正常行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陳某蓮將涉案銀行卡和密碼交給其丈夫廖某生使用的行為合情、合理、合法,農商行並未舉示足夠充分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綜上,陳某蓮將本人的銀行卡交予其丈夫使用並告知密碼並不屬轉讓、轉借和出租銀行卡,而是夫妻之間正常的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日常生活支配。
2.本案是否應適用「先刑後民」的規定。本案中,陳某蓮的損失賠償請求權,是基於其與農商行之間的借記卡合同關係,陳某蓮在發現銀行卡被盜刷後,陳某蓮在請求賠償時可向農商行主張違約責任,亦可向犯罪份子主張侵權責任,雖然兩者具有一定的牽連性,但是損失賠償請求權與他人非法盜刷銀行卡卡內資金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刑事案件的偵查、審理結果並非本案的前提,屬於陳某蓮在請求賠償時訴權主張的不同選擇。實踐中,此類案件銀行往往以刑事案件未偵查,盜刷原因不明,請求人民法院中止案件審理或者駁回開戶人的訴請。開戶人更多的是可能存在洩露密碼的過失,並不涉嫌刑事犯罪,即使開戶人確實存在惡意盜刷的情形,亦可以對其進行虛假訴訟的制裁或刑事打擊進行責任追究。綜上,在銀行卡盜刷原因不明的情況下,應由銀行先行承擔違約責任,刑事案件偵查完畢後,銀行可向犯罪份子進行追償。
3.農商卡是否應當賠償陳某蓮相應的損失。從陳某蓮舉示的由公安機關調取的現場取款視頻、涉案25筆交易發生時間地點、陳某蓮報警情況、掛失經過綜合來看,系他人利用「偽卡」盜刷了陳某蓮帳戶中的款項。農商行作為發卡人,為陳某蓮提供銀行卡業務,應當保障其帳戶存款安全,確保銀行卡內數據信息不被非法竊取和使用。農商行未能識別「偽卡」,客觀上造成陳某蓮銀行卡內存款損失,農商行辯稱根據人民銀行頒布的相關規定,不得出借本人銀行結算帳戶,陳某蓮對密碼未盡合理的妥善保管義務,應自行承擔相應責任,但農商行並未提供足夠、充分證據予以證明,與本案查明的事實不符。綜上,農商行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違反雙方合同約定,屬於不當履行合同義務,造成原告享有的債權減損,被告理應向原告作出賠償。
【來源:重慶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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