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陝西某地一起離婚訴訟引發關注,網上所載內容如下:
據悉,1980年,女子李某與楊某登記結婚,婚後兩人共同育有三名子女。由於雙方婚前了解較少,婚後女子發現丈夫脾氣暴躁易怒,經常打罵自己。為了照顧年幼的三名子女,她多年忍氣吞聲。如今過了40年,三名子女都已成年工作且娶妻生子,她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女子的丈夫楊某不同意離婚,他辯稱自己雖有不對的地方,但年紀大了開玩笑很正常,且強調自己沒有出軌。在他看來,現在年老應該互相照應,希望妻子再給他一次機會。而法院認為夫妻生活40載,應珍惜來之不易的幸福晚年,只要雙方互諒溝通仍是一個美滿的家庭,駁回了女子離婚訴求。
此事引起了大家的關注和討論,多數人認為李某既然選擇了離婚,一定是忍受不了才為之,法院沒有充分考慮李某的感受。
的確,作為弱勢群體中的女性,常常會因為這樣那樣的顧慮,忍受著婚姻裡那些讓自己難受的問題,而這些顧慮又恰恰是作為女人所特有的,
女人害怕離婚的因素
女人害怕離婚的因素,大致來自於如下這些:
比如,怕離了婚會對自己的子女不利,俗話說:「寧要討口的娘,不要當官的爹」,便是這種顧慮的寫照,孩子如果失去了親娘的庇護,也就失去了一個可以快樂的童年。
還有,女人離婚,大多也會被娘家人嫌棄,上一輩人大多家裡有兩三個孩子,所以如果女人離了婚回了娘家,肯定是會被家裡的弟弟妹妹嫌棄的,還會被旁邊的人指指點點,會讓自己的父母感覺臉上無光,而這些無形之中的壓力,便是讓女人優柔寡斷的重要因素。
還有一部分女人,是因為自己沒有經濟來源,只能選擇逆來順受,不斷妥協和讓步。
而李某或許就是背負著這之中的某些顧慮,才撐到了今天,不過,大家也不用過於擔心,法院判決一樁離婚案件,首先是從慎重的角度來考慮,如果李某和楊某確實無法再繼續,再次提出起訴或上訴,法院自會作出公正的判決。
四十年的婚姻,究竟意味著什麼
我們也不能不看到一個事實,那就是李某和丈夫楊某已經生活了四十年,且共同育有三個子女,而且三個子女均已成家立業。
換句話說,李某和楊某也許並不是真正的處於不能共同繼續生活的狀態,那些共同生活,共同撫養孩子的日日夜夜,並非完全沒有感情的交織。
李某和楊某都已經過了不惑之年,都已是六十多歲的人了,已經過了那個應該衝動的年齡,法院說:「只要雙方互諒溝通仍是一個美滿的家庭」,並非沒有可能。
或許是李某長期的隱忍,讓楊某一直意識不到自己的錯誤,法院是希望李某的起訴離婚能夠敲響楊某的警鐘,希望楊某改變自己對於李某的態度,這樣兩人才能把生活拉回到正常的軌道,畢竟兩人真真切切地共同生活了四十餘年。
感情確已破裂,到底是什麼
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那麼我們來看看什麼是"夫妻感情破裂"?《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我們來看看其中的「感情確已破裂」是如何描述的: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整;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將我 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從以上描述可以看出,感情確已破裂,是一個很慎重的問題,如何去界定並非那麼簡單。
從網絡上對此事件的描述可以看出,李某的丈夫楊某並不贊同李某的說法,他並不希望與李某各自生活,如果沒有證據可以證明李某處於長期受虐待的狀態,法院確實是難以判定是否「感情確已破裂」。
楊某在這場事件發生後,如果可以改掉自己脾氣,對李某好一點,或許兩人的感情還有所轉機,畢竟年紀都這麼大了,也折騰不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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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件事情上,網絡上並未提及其三個子女是如何看待這件事情的,我相信法院是會從各方面來取證,或通過對鄰居的走訪來了解事情的箇中原由。
而大家之所以會首先為李女士打抱不平,是基於對社會上家暴現象的關注與憤慨,對於被家暴的弱勢群體的保護之心,這些都是可以理解的。
然而,李某訴諸法律,無非是想證明第二條所描述的情形,既然李某將之訴至法律,那麼也就承擔了相應的舉證責任,如果沒有確鑿證據可以證明李某的訴求,那麼法院不會輕易地給予支持,也是在情在理的。
結語
古話說: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是因為每個人的婚姻都是一個人一生之中的大事,如果沒有一定的緣由怎麼可能走到一起,除非當初的決定太過於草率,而過於草率的決定也是出於對自己的不負責任。
總之,處理任何事情都應該遵循一定的規則和流程,相信雙方在冷靜過後,定會有著新的想法,是保持婚姻,還是繼續離婚,就看當事人的想法了。
END
圖片來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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