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概念》
《THE CONCEPT OF LAW》
[英]H.L.HART 哈特著
張文顯、鄭成良、杜景義、宋金娜譯
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1。
第九章 法律和道德
二、自然法和法律實證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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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道德之間有著許多不同類的關係,沒有什麼東西能夠讓我們富有意義地挑選出來,以作為它們之間特定關係來研究,重要的倒是分清肯定或否定法律和道德相互關係時所指的許多不同事物中的一些事物。有時人們所肯定的是少數幾個人(如果有什麼人的話)所曾否認的那類聯繫;但是這種聯繫的不容質疑的存在卻可能被錯誤地當作更令人懷疑的那種聯繫的標誌,或者甚至誤認為就是這種聯繫。因此,不容認真爭辯的是,法律在任何時候和任何地方的發展,事實上既受特定社會集團的傳統道德、理想的深刻影響,也受到一些個別人所提出的開明的道德批評的影響,這些個別人的道德水平超過流行的道德。但人們有可能不正當地對待這一真理,將它當作一個不同的命題的根據,即:一個法律制度必須展示出與道德或正義的某些具體的一致性,或必須依靠我們有服從法律制度的道德義務這種廣為流傳的信念此外,雖然這種命題在某種意義上說可能是正確的,但不能由此得出結論說,一個法律制度中所使用的檢驗特定法律的法律效力的標準,必須明示地或默示地包括對道德或正義的引證。
關於法律與道德的關係,除了這些問題外,還有許多其他問題應去考慮。在本章中,我們將僅討論其中兩個,雖然這兩個問題都涉及到對許多其他問題的某些考慮。第一個是仍然可以啟發性地描述為自然法和法律實證主義之間的問題,雖然這些稱號中的每一個都已經逐漸被用於關於法律與道德的一系列不同主題之中。這裡我們說的法律實證主義的意思指這樣一種簡明的論點: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要求,儘管事實上往往如此,然而不是個必然的真理。但是,由於持有這種觀點的人在道德的性質問題上或者保持沉默或者有很大分歧,所以就有必要考慮法律實證主義遭到拒絕的兩個很不相同的形式。其中一個經由古典自然法學說作了最明顯地表達:有關人類行為的某些原則雖有待人類理性去發現,但其存在是肯定無疑的;人定法如果要有效力,就必須符合它們。另一個採取了不同的、較少理性主義的道德觀點,並對法律效力與道德價值相聯繫的方式提出了不同的解釋。在本節和下一節,我們要對自然法學說的觀點作一探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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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柏拉圖到當代,在對人們應當的行為方式可由人類理性發現這一命題給予肯定或否定的大量著述中,爭論的一方可能對另一方說:「如果你們看不到這一點,你們就是瞎眼」,另一方則回敬說:「你們一直在做夢。」出現這種局面,是因為正確行為的真實原則(理性上可以發現)是存在的這種主張還沒有生成為一種獨立學說,而最初只是作為(無生機和有生機的)一般自然概念的一部分提出來,並在長時期內如此加以辯護這一世界觀在許多方面,與構成現代世俗思想框架的一般自然觀是對立的。因此,對其批評者來說,自然法理論似乎是從深奧的、古老的混淆中產生出來的,而現代思想已從這種混淆中勝利地解脫出來了;對其擁護者來說,批評者們似乎僅僅強調表面的不太重要的事實,而忽略了更深刻的真理。
所以,許多現代批評者認為,正當行為的規則可由人類理性發現,這種主張依靠的是「法」這個字的簡單的模糊含義,一旦它的模糊含義得到澄清,自然法就會受到致命的打擊。約翰·斯圖亞太·米爾正是以這種方式對待孟德斯鳩的。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的第一章天真地探問:為什麼像星星這種無生命的物體以及動物都遵守「它們的自然法」,而人類卻不遵守,反倒做惡?米爾認為,這暴露了兩種法之間的持久的混淆,一種是表述自然過程或規則性的法,另一種是要求人們按一定方式行為的法。前者能夠通過觀察和推理去發現,可以稱作「描述的」,它們由科學家去發現;後者卻不能這樣確立,因為它們不是關於事實的陳述或描述,而是人類應以一定方式行為的「規定」或要求。因此,對孟德斯鳩的問題的回答是簡單的:即規定性法則可能被破壞,然而仍然是法律,因為那僅僅意味著人類沒有做他們被告知去做的事情;但是,關於科學發現的自然法則,要去說它們可能或不可能被破壞,則是無意義的。如果星星以與試圖描述星星一般運動的科學法則相反的方式運行,這些法則不是被破壞了,而是它們失去了被稱為「法則」的資格,並必須修正。在「必須」(must)、「必要」( bound to)、「應該」( ought)、「應當」( should)等相匹配的詞彙中的一系列差別,相當於「法律」意義中的差別。因此,在這種觀點上,對自然法的信仰可貶為一個非常簡單的謬見:沒有察覺到那些懷有法律意義的詞語所能帶有的非常不同意思,正好像自然法的信仰者未能察覺到以下詞語的非常不同的意思一樣——「你必須報名服兵役」和「如果風向朝北,必會結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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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邊沁和米爾這樣的批評家(他們最激烈地抨擊自然法),經常把他們的論敵在法的不同意思間的混淆歸因於一種信仰的復活,即人們觀察到的自然規則是由宇宙的上帝規定或發布的。根據這種神學觀點,萬有引力律與十戒(人的神法)之間僅有的差別,如布萊克斯通斷言的,是這樣一種相對次要的差別:在全部造物中唯有人是富有理性和自由意志的,因而與物品不同,他們能夠發現和違反神的規定。不過,自然法不總是與對宇宙的上帝或立法者的信仰聯結,甚至在聯結的地方其典型信念在邏輯上也不依賴於那種信仰。「自然的」這個詞在自然法結構中的切題之意,以及其輕視規定的法則與描述的法則之間的差別(這種差別相當明顯,對現代思想十分重要)的一般世界觀,都根源於(就此而言)完全世俗的希臘思想。其實,對某種形式的自然法學說的持久不斷的主張,一部分是由於求助於自然法是為擺脫神的或人的權威這種事實;一部分是由於如下事實:不管術語和眾多形上學如何(現在已沒有多少人接受它們),自然法確實包含著對於理解道德和法律有重要意義的某些真理。這裡,我們力圖把這些真理與其形上學的背景分解開,並力圖用較為簡明的術語重述對現代的世俗思想來說,無機物和有機物、動物和人類的世界呈現出事件和變化周而復始的景象,這些事件和變化顯現出某種有規律的聯繫。人類已經發現其中某些聯繫並把它們表達為自然法。以這種現代觀點,要理解自然,就要運用有關這些規律的知識。偉大的科學理論建構當然不是以任一簡單的方式反映可觀察的事實、事件或變化;實質上這些理論的很大部分是由抽象的數學公式組成的,這些公式在可觀察到的事實中無直接對應物。它們與可觀察到的事件和變化的聯繫在於這樣一種事實:從這些抽象的公式,其實可以演繹出根據可觀察到的事件、並且可能由它們證實或證偽的一般定律。因此,助長我們理解自然科學理論主張最終依靠它對將要發生之事的預測力,而這預測力是以關於有規律出現的事件的一般定律為基礎的。萬有引力定律和熱力學第二定律(就現代思想而論)是自然法則,而不只是基於它們給予的有關可觀察現象的規律的知識而形成的純粹的數學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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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學說是古老的自然概念的一部分,在其自然概念中,可觀察的世界不僅僅是這些規律的景象,有關自然的知識也不僅僅是關於這些規律的知識。相反,根據這種古老的世界觀,每一種可指名的存在之物——人、有機物、無機物,不僅被想像為傾向於維護自身的生存,而且被想像為不斷謀求某種有利於它的最佳狀態或適合於它的目的(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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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把物達到的最佳程度包含於其中的目的論的概念。任何性質的物通向其特定或適當目標的進程都是有規律的,並且可以公式化在描述該物變化、行為或發展的獨特模式的一般定律之中;在這一點上,目的論的自然觀與現代思想是部分相合的。不同之處是:根據目的論的觀點,有規律的降物事件不僅僅被認為是有規律地發生,並且它們是否真的有規律地發生,它們是否應當發生以及它們的發生是否有利,這些問題都不被看作分離的問題,相反,(除了某些歸之於「偶然因素」的個別異物)對普遍發生之事件既可以通過將其展示為達到有關物的適當目的或目標的步驟來加以解釋,又可以以同樣方法將其評價為有利的或應當發生的。因此,有關物的發展定律既要說明它如何應當有規律地行動或變化,又要說明它是如何有規律地運行或變化。
這種關於自然的思維方式在抽象陳述時似乎是古怪的。但如果我們回想一下直到現在我們提及生物的某些方式,它就顯得不那麼怪誕,因為目的論的觀點仍然反映在描述生物發展的普遍方法上。因此,以橡籽為例,從橡籽到橡樹的發育是這樣的:它不僅是橡籽有規律地取得的東西,而且與其黴變(也是有規律的)不同,它被表徵為最佳的發育狀態;根據這種狀態,中間發育階段被解釋和判斷為好與壞,它的各部分的機能和結構變化得以辨識。如果能夠使葉子獲得「充分的」或「適當的」發育所必需的水分,它就能正常生長,供應水分就是葉子的「機能」。由此我們把這一正常的生長,設想和表達為「自然應當發生」的事情。就非生物的活動或運動而言,除非它們是由人類為著一定目的設計的製品,否則,這種談論方式看來不會獲得多少認同。所謂一塊從天面降的石頭正在實現某種適當的「目的」或正在返回它的「適當位置」(像一匹馬飛馳歸家進入馬廄一樣),這種觀點著實有點滑稽。
其實,理解目的論的自然觀的諸多困難之一是,正如它忽視關於有規律發生之事的陳述與應當發生之事的陳述二者之間的差別一樣,它也忽視了有自己的目的、並有意力圖去實現其目的的人類與其他生物或非生物之間的區別因為按照目的論的世界觀,人與其他生物一樣,不被想像為傾向於某種最佳狀態或為他自己設定的目標,人與其他生物不同,可以有目的地這樣行事——這種事實未被看作是人與自然界其餘部分之間的根本區別。這個特定的人類目標或利益,像其他生物的目標一樣,部分地構成生物成熟和發展的物質力量的條件;但同時它也包括顯現在思想和行為中的精神和品質的發展和變化——這是獨特的人性要素。與其他生物不同,人能夠通過推理和反思,發現實現思維和品德優化包含著什麼,並且期求這種優化。然而,縱然是這樣,按照目的論的觀點,這種最佳狀態不是因為人期求它而成為人的利益或目標;相反,正因為它已是人的自然目標,人才期求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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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許多這類目的論的觀點仍然存留在我們思考和談論人類的一些方法之中。在我們把某種東西確認為最好去滿足的人類需要,以及把針對人類做出或由人類蒙受的某種事情確認為傷害或損害時,這一點非常明顯。所以,雖然某些人可能因希望死去而拒絕飲食或休息是事實,但我們認為飲食和休息不只是人類有規律地作為或碰巧希求的事物。食品和休息是人類的需要,儘管某些人在人們需要它們時卻予以拒絕。因此,我們不僅要說所有的人吃飯和睡覺都是自然的;而且要說在一定時候,所有人應當去吃飯和睡覺,或者說做這些事情自然是有益的。在關於人類行為的這種判斷中,「自然地」這個詞的語效應區別於它在以下兩種判斷中的語效:一是反映純粹的習慣或人類規定的判斷(如「你應該摘掉帽子」)——它的內容不可能由思想或反思發現;二是僅僅表示為獲得某種特殊目標而要求的東西——在特定時間內一個人可能正好有這種目標,另一個人可能沒有它。這同樣的世界觀還出現在有關身體器官機能的概念中以及我們在這些機能和單純的因果性之間劃出的界線上我們說使血液循環是心臟的機能,但不說引致死亡是癌組織的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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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一目了然的例子是用來證明目的論的因素仍然存活在關於人類行為的普遍思想中,它們是在人類與其他動物共有的低級的生物學事實領域中抽取出來的。人們會正確地看到,使這種思想和表達方式有意義的是如下明顯的東西,即這樣一個不言而喻的假定:人類活動的固有目的是生存,這個假定依據的是大部分人在大部分時間希望繼續生存這一簡單的、永久的事實。我們講到的那些自然有利而應做的行為就是生存所要求的行為;有關人類需要的觀念、傷害的觀念、身體器官機能的觀念及變化的觀念都依據這同一簡單的事實。如果我們停留於此,我們肯定只會得到一個非常薄弱的自然法論述:因為這一世界觀的古典擁護者僅僅把生存設想為有關人類目標或人類利益的一個更為複雜和更引起爭議的概念中的底層。亞里斯多德把人類的無偏私的教化涵括其中,阿奎那把有關上帝的知識涵括其中。他們都表達了可能會並已經受到挑戰的價值。然而,其他的思想家(其中包括霍布斯和休謨)希望降低他們的眼界:他們在生存這個質樸的目的中看到了把經驗上合適的觀念賦予自然法術語的那個最主要的、無可爭議的因素。「沒有個人的聯合,人性絕不能存在;而如果不尊重公平和正義的法則,那種聯合就永遠不會有存續的空間。」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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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休漠:《人性論)第三卷,第二節,「論正義與不正義」。
這種簡明的思想實際上既與法律又與道德密切相關,它可以區別於一般目的論世界觀中更有爭議的部分;按照該世界觀,人的目標或利益顯現為某種生活方式一關於這種生活方式,人們事實上可能是意見嚴重分歧的。況且,在涉及生存時,我們可能放棄這樣一種觀念;生存是人們必然希望的、註定的東西,因為它是人們當然的目的或目標。對現代思想來說,這種觀念過於形上學。其實,我們可以把它當作一個別有意義的永久事實。總體上人們確實希望生活下去;我們把生存稱為人們的目標或目的,只不過指人們確實希望生存。然而,即使我們以這種常識的方式思考它,在與人類行為的關係中以及在我們有關生存的思想中,生存仍然有一個特殊地位,這個地位與在自然法的傳統陳述中歸之於生存的突出特性和必然性相似。因為情況不僅是壓倒多數的人真地希望生存,甚至不惜忍受巨大的痛苦,而且是在我們據以描述世界和相互關係的思想和語言的整個結構中都體現著生存的願望。我們不可能減弱普遍的生存願望,離開危險與安全、損害和受益、需要與功能、疾病與病癒等原始概念,因為它們是我們參照事物對被接受為目的之生存所作出的貢獻來描述和評價事物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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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有些思考比表明承認生存為一種必然目的的那些思考更簡明、更少學究氣。在一定意義上更直接地與關於人類的法律和道德的討論有關。我們把它作為由討論的術語所假定的某種東西對待。因為我們所關心是為著繼續生存的社會調整,而不是自殺俱樂部的社會調整。我們希望了解在這些調整中,是否有一些可以啟發性地引入由理性發現的自然法之中的東西,以及它們與人類法律和道德的關係是什麼。為了提出這一問題以及其他任何涉及到人們應如何一起生活的問題,我們必須推定,一般地說,他們的目的是生存下去。從這一觀點出發,論據是簡單的一個。對有關人性以及人類生存世界的一些很明顯的判斷(其實是公理)的思考表明,只要這些判斷站得住,那麼,有些行為規則就是存在的。它們是如欲持續存在下去的社會組織所不可缺少的。這些規則確實構成了已進步到法律和道德區分為不同社會調整形式之階段的一切社會的法律和道德的共同因素。在法律和道德二者之中都可見到同這些規則一起的是一定社會所特有的許多東西以及看來是專斷的或僅僅是供選擇的許多東西。這些以有關人類、他們的自然環境和目的的基本事實為基礎的、普遍認可的行為原則,可被認為是自然法的最低限度的內容。它不同於經常以自然法的名義提供的更堂皇、更有挑戰性的結構。在下一節,我們將以五個真理的形式,思考這個質樸但又重要的最低限度內容所依據的人性的鮮明特徵。
《法律的概念》
《THE CONCEPT OF LAW》
[英]H.L.HART 哈特著
張文顯、鄭成良、杜景義、宋金娜譯
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1。
序言
在本書中,我的目的是推進對法律、強制與道德這些既有區別又有聯繫的社會現象的理解。雖然本書主要是為法理學的研習者而作,但是,我希望本書對於那些主要興趣不在法律而在道德哲學、政治哲學或社會學的讀者也能有所裨益。法律家將會把本書視為分析法學的一個嘗試,因為它更關注的是闡明法律思想的般框架,而不是評論法律或法律政策。而且,我所提出的問題,有很多都是關於詞的意義的問題。例如,我一直思考:「被強制」( being obliged)與「有義務」((having an obligation)有何區別;一條規則是有效的法律規則這種陳述與一個關於官員行為的預測有何區別;斷言某社會群體遵守一條規則意味著什麼以及它與其成員習以為常地做某事的斷言有何異同,等等。本書的核心論題之就是如果不去鑑別兩種不同類型的陳述所具有的決定性差別,我們就既不能理解法律,也不能理解其他形式的社會結構;這兩種陳述,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內在的」陳述和「外在的」陳述,每當人們觀察各種社會規則時,總會做出這兩類陳述。
儘管本書致力於分析,但是,在探究詞的意義時,就詞論詞的做法不足為訓,故本書也可以被視為一個描述社會學的嘗試在各類型的社會情境之間或社會關係之間,有許多重大的差別通常並不是直接顯現出來,通過考察相應詞語的標準用法,考察這些詞語如何取決於具體的社會聯繫,就可以最清晰地把握這些重大的差別,然而這種考察經常受到忽視。在這一研究領域,特別明顯的是,如J.L.奧斯丁教授所說,我們可以用「對詞的深化認識去加深我們對現象的理解。」
他人的著述使我獲益匪淺。本書的相當篇幅討論了有關法律制度的簡單化的模式,即沿著奧斯丁的命令理論的思路所建構起來的模式的不足。但是,讀者將發現,本書的正文既沒有引用多少他人的著述,也很少有腳註。不過,讀者在本書的最後將會看到大量的注釋,我希望讀者在閱讀本書的每一章之後再去查閱它們;在這些註解中讀者可以看到本書正文中所提出的觀點與我的前輩和同代人的觀點有何聯繫,也可以看到一些旨在深化他們的論點的建議。我如此安排本書的順序,主要是因為書中的論證是連續性的,如果插進與其他理論的比較,就會打斷這種連續性。另外,我也抱有一種教學法的目的:我希望此種編排能夠消除下述觀念,即認為法律理論的著作基本上就是人云亦云的著作。若作者持此種觀念,就很難為法律理論的進步做出貢獻;若讀者持有此種觀念,則法律理論的教育價值就將受到削弱。
本人如此之久地受惠於如此之多的友人,以至難以在此一一表達我的謝忱。但是,我要特別地對奧裡諾(A.M.Honore)先生致以謝意,他的詳盡批評揭示了書中許多思想混亂與文體不當之處。我曾努力消除這些問題。不過,我擔心仍有許多地方難以令他滿意。本書有關政治哲學的部分以及對自然法的重新解釋若有所建樹的話,應歸功於保羅(G.A.Paul)先生與我的討論,同時我要感謝他閱讀了本書的校樣。克羅斯( Rupert Cross)博士和斯特勞森(P.T. Strawson)先生閱讀了本書的正文並提出了善意的忠告與批評,對此,我也要向他們表示誠摯的感謝之情。
H.L.A.哈特
1961年2月於牛津
在過去的10年,圍繞本書而撰寫的批評性文章蔚然可觀。利用此次重印的機會,我在書後的注釋中選列了對本書的觀點的主要批評以及批評者對這些觀點所做的某些最引人注目的完善與發展。我期望日後能有機會對這些問題加以詳細的討論,並把它補充進本書之中。
H.L.A.哈特
1972年3月於牛津
本書簡介
本書作者哈特是當代西方著名的法理學家,是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即語義分析法學的創始人。本書集中而系統地表達了他的法理學思想,被學術界譽為20世紀法學的經典之作。作者把語義分析哲學的方法、社會學的方法以及其他研究方法有機地結合起來,從批評以奧斯丁為代表的早期分析法學的法律定義入手,對法律的概念以及相關的其他概念,如規則、權利、義務、主權、法律的效力和實效,進行了全新的、具有初始意義的解析:比較適當地評價了自然法學、概念法學、現實主義法學等近代以來有代表性的法學思潮。
譯後記
哈特( Herbert Lionel Adolphus Hart,1907-)西方著名的法理學家、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創始人。他先後在牛津大學學習古代史、哲學和法律。1932~1940年任出庭律師。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在英軍情報機關服役。1952年接替古德哈特(Goodhart)擔任牛津大學法理學講座教授。1969年辭去這一職務,致力於邊沁著作的整理和編纂。1978年退休。
西方學術界對哈特及其法理學評價甚高。1977年哈特70壽辰之際,英美等國的著名法學家紛紛發表文章以示祝賀、他們在文章中指出,50年代初人們說政治哲學已經消失,法哲學似乎也要消失。但是,四分之一世紀後,法哲學卻空前繁榮。這一繁榮景象的出現要歸功於哈特教授的工作。「他的工作奠定了當代英語世界和其他國家法哲學的基礎他在牛津和其他地方的教導,鼓舞了大批年輕的哲學家滿懷大豐收的合理期望轉向法理學。」「他把法哲學與一般哲學思想的主流體化,成功地把當代哲學方法的知識運用於法哲學的問題。…「他闡明和加強了法哲學與道德哲學和政治哲學的聯繫,法哲學與精神哲學和語言哲學的聯繫,以及法哲學與哲學邏輯的聯繫。對這每一個學科,他都做出了重要的貢獻。」(P.M.S. Hacker & J.Raz;《法律、道德和社會》Law,Morality andSociety序言, Clarendon Press, Oxford,1977)國際著名法理學家羅納德·德沃金評論哈特的法哲學理論指出:他的觀點「透徹而精闢」,「在法哲學的幾乎任何一處,建設性的思想必須從考慮他的觀點開始。」(德沃金:《認真看待權利》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Harvard UniversityPress, 1978)。
哈特著述相當豐富。主要著作有:《法律中的因果關係》(1959與A·M·奧諾裡合著)、《法律的概念》(1961)、《法律、自由和道德》(1968)、《懲罰與責任》(1968)、《法理學和哲學文選》(1983)。其中《法律的概念》最集中、系統地表達了他的法理學思想,被學術界譽為20世紀法學的經典作品。在這部著作中,作者把語義分析哲學的方法社會學的方法以及其他研究方法有機地結合起來,從檢討以奧斯丁為代表的早期分析法學的法律概念入手,對法律的概念以及相關的其他概念,如規則、權利、義務主權、法律的效力和實效,進行了全新的或具有初始意義的解析;富有啟發地闡述了法律與道德、法律與正義、道德與正義的關係;並比較中肯地分析和評判了自然法學、概念法學(法律形式主義)、法律現實主義等西方近代以來有代表性的法學思潮。總之,這本書對法理學做出了開創性貢獻。我們相信每一位讀者都會從本書的理論和方法論中得到多方面的啟示。
參加本書正文翻譯的有:張文顯、鄭成良和杜景義,宋金娜參加了本書注釋和索引的翻譯工作。李玉偉同志參加了第十章的前期翻譯。本書翻譯過程中,著名法學家、北京大學教授沈宗靈先生給予譯者許多指導,並細心審閱了部分譯稿,提出了很有價值的修改意見。置譯稿出版之際;謹向他致以衷心的感謝。
譯者介紹
張文顯1951年生,法學碩士(吉林大學),現為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鄭成良1955年生,法學碩士(吉林大學),現為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
杜景義1953年生,法學碩士(吉林大學),現為長春市金融證券律師事務所律師。
宋金娜1961年生,法學碩士(吉林大學),吉林大學法學院館員。
目錄
外國法律文庫序
序言
第一章 惱人不休的問題-1
第一節 法理論的困惑-1
第二節 三個反覆出現的議題-6
第三節 定義-13
第二章 法律、號令和命令-19
第一節 各式各樣的祈使語句-19
第二節 法律作為強制性命令-22
第三章 法律的多樣性-28
第一節 法律的內容-29
第二節 適用範圍-44
第三節 起源模式-46
第四章 主權者與臣民-52
第一節 服從的習慣與法律的連續性-53
第二節 法律的持續性-63
第三節 對立法權力的法律限制-68
第四節 立法者背後的主權者-73
第五章 法律作為初級規則與次級規則的結合-81
第一節 嶄新的起點-81
第二節 義務的觀念-84
第三節 法律的要素-92
第六章 法體系的基礎-101
第一節 承認規則與法效力-101
第二節 嶄新的問題-111
第三節 法體系的病理-118
第七章 形式主義與規則懷疑論-124
第一節 法律的開放性結構-124
第二節 規則懷疑論的諸多種類-135
第三節 司法裁判的終局性與不謬性-140
第四節 承認規則中的不確定性-146
第八章 正義與道德-153
第一節 正義的原理-155
第二節 道德義務與法律義務-165
第三節 道德理想與社會批評-177
第九章 法律與道德-181
第一節 自然法與法實證主義-181
第二節 自然法的最低限度內容-189
第三節 法律效力與道德價值-195
第十章 國際法-208
第一節 疑惑的來源-208
第二節 義務與制裁-211
第三節 義務與國家主權-216
第四節 國際法與道德-222
第五節 形式與內容的類比-228
注釋-235
索引-276
譯後記-289
「什麼使法律區別於以威脅為後盾的命令?什麼是法律義務及它是如何同道德義務相連?什麼是規則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法律是由規則構成的?什麼是正義及它如何不同於道德的其餘部分?在對這些反覆出現的問題進行詳盡的和獨立的探討過程中,作者確認了一整套對理解法律來說具有核心意義的因素,並在法律理論中開闢了新的起點。
——牛津大學出版社評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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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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