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摘」龐德|《法律與道德》-歷史的視角

2020-12-22 助邦羅規

《法律與道德》

《Law and Morals》

[美]羅斯科·龐德(RoscoePound)

陳林林譯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10。

第一章 歷史的視角

P1-2

如果我們將18世紀末和19世紀末的法學著作和司法判決進行比較的話,就會注意到對於法律的性質、法律規範的約束力來源、法律與道德的關係以及與其相隨的法學(jurisprudence)與倫理學的關係問題,它們的態度發生了通盤轉變。布萊克斯通(Blackstone)對「道德規範或自然法」一視同仁,並將自然法視為法律約束力的最終標尺,認為法律規範必須接受自然法的檢驗,並從後者那裡汲取自身全部的力量和權威。[2]而威爾遜(Wilson)的一系列法律講義(由聯邦憲法的一位設計者和美國最高法院的一位法官經手,發表於1790~1791年間),又一次以法律約束力的道德依據、實在法所宣稱的自然法或普遍道德原則這兩講為開端。與此相反,在19世紀末英語地區使用最廣的那本法理學著作,開篇就把法律與「某些類似道德原則……並由不確定的權威予以實施的規則」精心區別開,並將自然法完全排除在作者研究的範圍之外。[4]

---

[2]「這種自然的法律與人類同在,它由上帝本人訂立,當然高於其他任何法律。它的效力及於整個世界,及於所有國家、所有時段。人定法一旦背離它,就不具有任何效力。而那些有效的法律則是直接或間接地從這個源頭汲取自身所有的力量和有效性。」Iid.

[4]Holland,Elements of Jurisprudence,chaps.3-4.該書還比較了布萊克斯通和現今使用於英格蘭的著作:Odgers,The CommonLaw of England(2ed.);Stephen,Commentarieson the laws of England(16ed By Jenks)I,11ff.

P3-6

同樣,當米勒(Miller)法官在1889-1890年間講述憲法時,已感到自然法與道德規範完全失去了立足之地,因而只能以政治的和歷史的根據來取代威爾遜法官所提的倫理的和哲學的根據。如果在同一主題下比較18世紀和19世紀在準契約(quasIcontract)、另行審判或法條解釋方面的司法判決,會發現存在同樣顯著的反差。[6]但是19世紀關於法律的性質、法律規範的約束力、法律與道德之關係的學說,與17、18世紀同類主題的學說有著緊密的聯繫。在某種程度上,前者是後者在不同階段的發展,也是對後者所作的不同形式的回應。反過來,自然法學說和流行於16世紀以前的各種理論,也存在著一種類似關係。在16世紀以前,法學只是神學哲學的一個分支或應用。的確,直至19世紀,法學的神學基礎4仍然是一個重要的議題。

[6]在準契約方面,可將以往司法判決中關於榮譽和良心的主張【e.g.,DeGrey,C.J.,in farmer v.Arundel,2 Wm.Bl.824:Lord Mansfield,C.J.,in Bize v.Dickason,1T.R.285:De Grey,C.J.,in Jaques v.Golightly,2 Wm.Bl.273(如今已失效);Lord Mansfield C.J.,in Moses v.Macferlan,2Burr.1005(其結果在今日無效);Lord Loughborough,C.J.,in Jenkins v.Taylor,1H.BL.90】與對貝利斯訴倫敦主教案(Baylis v.Bishop of London,1913,!Ch127)之不公正結果進行冷漠的機械論析作一比較。

關於另行審判,可比較Deerlyv. Duchess of Mazarine(2Salk.646),Farewell v. Chaffey(1 burr.54),Burton v.Thompson(2 Bur.646,665),與Reg v. Gibson(18Q.B.D.537,540),Waldron v. Waldron(156U.S.361,380)。

在Dearly v. Duchessof Mazarine 一案中,「雖然杜切絲(Duchess)提供了自己作為已婚婦女的有利證據,但陪審團傾向支持原告。法庭不會對這一案件予以另行審判,因為杜切絲作為本地一名單身女子,沒有理由通過結婚來逃避清償個人的正當債務。」

在Reg.V.Gibson案中,首席法官科爾裡奇爵士(Lord Coleridge)說道:「因為法院聲稱自己不決定事實問題,在司法法通過以前,如果有些許證據的採納是不合法的,只要這些證據可能影響到定罪,並且已經展示給了陪審團,那麼根據規則,與證據提供方對立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另行審判。因而,當這類證據被展示給陪審團後,另行審判就被當作一種權利授予給一方當事人。」因此在Waldron v. Waldron一案中,懷特法官(White,J.)說道:「非法證據的採納直接導致情事逆轉,是一種常識。

關於法條的局限,可比較Truemanv. Fenton Cowp.548),Quantock v. England(5 Burr.2630.)與Shapley v. Abbott(42 N.Y.443).毫無疑問,在前引兩個案例中,曼斯菲爾德爵士(Lord Mansfield)在法條中摻入了太多的個人道德立場,而忽略了其他即使從純粹倫理角度出發也不應遺漏的因素。但在另一個極端,19世紀的司法判決過於冷落倫理考量,並開始從事語詞結構的邏輯演繹。

參見威爾斯(willes,J.)法官在Miller v.Taylor(4 Bur.2303,2312,1976)一案中的決定,聲稱「如果將正義、道德得體性和公共利益……適用於新問題,將使普通法上的先例不復存在」,並請比較麥克諾頓爵士(Lord Macnaghten)在Blackburn v. Vigors(12 App. Cas. 531,543,1887)一案中的決定。

另請參見史蒂芬(Stephen)在《英格蘭刑法史》(History of the Criminal Law of England,Il,213)中對《福斯特刑事法》(Foster'sCrown Law,1762)一書的評論。並請比較安農(Ann)的《福斯特刑事法》(Foster's Crown Law,3ed.439)與Winchester Corporation v. Hobbs(2K.B.471,483.1910)一案的判決。在書中一條限制政府儲備財產的法規下注有:即使缺少獲得這些財產的證明文件,只要不存在欺詐或過錯行為,予以定罪也被認為是「違反自然正義的」。在後一案例中,法官甘迺迪爵士(Kennedy,L.J.)說道:「我認為當局顯然作了權衡,即在分析今日某一法條時,不會對犯罪意圖(mens rea)進行推定。」

P7-10

所有關於法律與道德的關係、法學與倫理學之關係的討論,都可以追溯至公元前5世紀的希臘思想家那裡。希臘思想家們曾探究正當(right)或公正(just)的依據是自然,抑或僅僅是習慣和立法?在古希臘,城邦法律作為一種常規且極富效率的控制形式,有別於一般的社會控制。思想家們因而關注法律,並尋求比純粹的服從習慣、當時掌權者的意志更為堅實的法律約束力的依據。希臘哲學家注意到自然現象是統一的,無論在希臘、波斯還是迦太基,太陽都升而復降,火都炙熱發光,而水都潺潺流淌,但人們的法律、習慣以及對它們的遵從情況卻千差萬別。這種差別不僅存在於希臘人和其他民族之間,也存在於希臘的不同城邦之間,甚至存在於同一城邦的不同時期之間。希臘哲學家也明白,這些眾所周知的事實,往往會使法律規範的約束力受到質疑,使法律看上去臣服於其時佔政治優勢地位的寡頭政治或平民政治的專制權力,並使一般安全受到了威脅。以往的解說有:法律是神所賜予的禮物;法律是睿智之士的教導,他們知曉哪些是合乎神意的、有益的舊習俗;[10]法律是全體公民協議的產物,它憑藉正式承諾的神聖性而獲得約束力,則是一種較為時髦的解說。不過這些解說仍然不足以解釋下述對抗:貴族階層和下等民眾的爭鬥;因平民對那些具有神聖血統的專橫人物進行控制以及因後者對人為加於其神授權力之上的限制的漠視而產生的對抗;經一個平民領袖的提議而以立法命令取代專製法令的趨勢,與等級傳統的舊制之間的競爭。因此,哲學家試圖通過比附自然世界日常現象的恆定性和普遍性,為社會秩序的可靠安全性找出依據,就像今日的實證社會學家們試圖發現社會現象的一般規律那樣。這種規律與物理學或天文學的規律相似,而且是用同一種方式發現。[13]但是,就「自然」一詞的近代意義來說,發展一門關於社會秩序和法律秩序的自然科學的時機,在那時並未成熟。因而,只有從形上學的倫理學出發,才能夠對持久性社會控制和暫時性社會控制進行區分。

[10]Demosthenes,Against Aristogeiton,774;或者說法律是遠古時代可靠習俗的匯總。Pseudo-Plato,Minos 321 B,321 C;Plato,Laws,797D.

[13]「既然人類的智力已經領悟了天穹和大地的物理過程——力學、化學和有機物理學(包括植物的和動物的),但仍有待於一門科學來充實經驗科學的序列,這門科學就是社會物理學。」

P10

經羅馬法律家之手,古希臘關於根據自然的公正和根據習慣或制定法的公正之理論,促成了「源於自然的法」和「源於習慣或制定的法」之間的區分。羅馬法發展的增長點,在與希臘哲學邂逅之時,源自法律解答者(Jurisconsult)的意見和著述之中,而那些法律解答者沒有正式的法律制定權,他們的意見依靠自身的內在合理性得以立足。同希臘人的做法一樣,如果它們是法律的話,它們的依據是自然而非習慣或者制定法。依據自然的正當或公正成為依據自然或自然法的法律,由此也開啟了根據道德識別法律的做法,而自那時起,這種做法成為了自然法思維的特色。[14]

[14]注意西塞羅(Cicero)是如何嘗試闡明自然法的實質內容的。E.g.De officiis,I,7,20-23;I,10,32;I,41,148;ⅲ,13-17;iii,25. 也請注意他依據承諾的性質,將一種道德義務的倫理觀念當作一種誠信義務嫁接入法律的方法(那種道德義務由此成為了一種法律義務)。E.g.compare Ciciro,Deofficii,iii,17,70,and Cicero,De natura deorum,iii,30,74,with Gaius,iv,§62 and Inst.Iv. 6,§30.

P11-12

至中世紀後期,亞里斯多德(Aristotle)和查士丁尼(Justinian)是唯一允許予以解釋的權威。[15]自然法學說藉由這些權威的論述得到了認可,而無須採用創造性方法,或者依據其自身所蘊涵的道德標準對法律規範進行一番批評性檢測。因為中世紀並不需要那樣的創造性理論。一方面,經歷數個世紀的戰亂之後,中世紀需要一種有助於穩定的理論。另一方面,地方性法律和習俗已被證明滿足不了社會發展的需要,中世紀需要一種普遍的法律來取代它們,或彌補它們的不足並賦予它們一個新的起點和更好的引導。權威典籍——照例是以邏輯方法對不容置疑的文本進行發揮——滿足了前一個需要,所謂對羅馬法的「解釋」則滿足了後一個需要。自然法因為受到權威文獻的稱頌而得到認可,不過被塞入了一個神學哲學基座:自然法直接來源於理性,但最終來源於上帝。自然法是「統治整個世界的神聖智慧的理性」。[16]由此,自然法在短時期內被用來維護權威,而不是去撼動權威。

[15]這並不意味著在每一個案子中,「解釋」都得因循守舊。See De Wulf,Scholasticism Old and New,transl. By Coffey,§45,pp.75-77.

[16]「一條法律規則不外乎是實踐理性之某項命令,而這種實踐理性存在於那個治理整個社會的統治者身上。然而,如果世界是由神聖的上帝所統治的話,那麼顯而易見,整個世界社會都是由神的理性所治理的。因而上帝—這個世界的統治者—治理事物的規劃,就具有了法律的性質這種法律可以稱之為永恆法既然由神聖的上帝所支配的萬物都受永恆法的統治和評判,那麼顯而易見,一切事物在某種程度上都分享了永恆法。…但是…理智的動物作為神意的參與者,以一種更為出色的方式接受神聖上帝的支配。所以理智的動物分享了永恆法。……理智的動物所分享的那部分永恆法,被稱為自然法。」Thomas Aquinas,Summa Theologiae,i-ii,qu.91,art.1-2.See id.qu.93,art. 1-3,6.

P12-14

在宗教改革時代反抗權威的過程中,新教的神學法學家們剔除了中世紀自然法的神學之維,並試圖再一次將自然法直接建基於理性之上。不過,格老秀斯(Grotius)以採納法學和神學相分離的前提開始,又返回神學,將作為國家法全部力量和有效性淵源的自然法建基於兩個基礎之上:(1)永恆理性;(2)那位只欣賞理性的上帝的意志。[19]在布萊克斯通的著述中,也可見到這一雙重基礎。但對所有這些著述者來說,其真正的基礎顯然就是理性。一如亨明森(Hem9dinesen)所言,理性會向我們展示自然法的整個綱目,而「無須藉助於先知和使徒的聲音」。所以威爾遜法官通過解說的方式告訴我們,上帝「已遵從不自相矛盾這一至上要求」,[22]由此也順應了人類理性的迫切需要。當經院神學家們開始運用純理性的力量說服無信仰者和異教徒皈依時,身處懷疑主義時代的自然法學家們急切地希望依據無懈可擊的理性說服所有的人,並藉此確立對法律秩序之規範的普遍服從。

[19]Id.§12.它接近於這一理論:「上帝與其他道德淵源並肩而立,或者上帝作為其他淵源的淵源、作為一種多餘的淵源,地位在後者之上。」Croce,The Philosophy of Giambattista Vico,transl.By Collingwood,94.

[22]1 Wilson's Works(Andrews'ed.)124.這一自我限制的學說返回到了阿奎那(Aquinas,ad Gentiles)那裡,也可見諸于格老秀斯的著述。Erdman,History of Philosophy,transl.By Hough,427;Grotius,ii,11,4,§1.它在政治學領域的變種,是主權的自我限制學說。Croce,The Philosophy of Giambattista Vico,transl.By Collingwood,95;Jellinek,Allgemeine Staatslehre(2 ed.)461-470.

P14-16

至19世紀,問題的提出方式發生了通盤改變。順著18世紀末康德(Kant)的理論,以實在法或曰習慣權利為一方的學說與以理想道德以及由此而生的法律準則——自然法——為一方的學說產生了對立。康德則將不可變更的實際立法原則——制定實在法的原則——置於實在法之上。[23]但這並不是17、18世紀意義上的自然法。它並非某種道德實體,因此也並非僅僅作為某種高級形式的實在法意義上的法律規範。康德所探討的是一些用以指導法律創製的、永恆的不可改變的原則,它們是評判法律和法律創製的準則。康德的著述先於歷史法學派。在他所處的時代,法律制度與實在法體系,以及每一項法律規則和原理,都被視為是人類智慧的產物。[24]不過,康德實際上並未提出什麼創造性的理論。這一理論屬於19世紀,那時越來越多的法律被認為是自發演進的結果,而非人類智慧的創造。康德的理論是批判性的。他並沒有發掘出我們可以用來自信地創設新實在法規範的一套規則的終極系統範式。他找出的是可用來批判已有事物的終極批判性原則。他與哲理法學派的前輩們所擁有的全部共同點,是相信自己能夠發現某種永恆的、不可變更的事物,而這正是法律賴以立身的基礎。但是,康德的發現完全不同於「法自然」(law-of-nature)派的古典法學家們的發現,它是通過另一條途徑獲致的。康德將具有自由意志的自覺個體作為終極的形上學基點,並以此展開自己的理論。他從自由意志間理性的和諧共處中,推導出了一條關於權利的終極原則,[25]而不是從作為道德動物的抽象人這一理念中推導出關於權利的一組原則。這樣,康德推導出了一條關於權利和法律的原則,而所有合法的事物,都可以依據這一原則進行考量並賦以正當性。因此,類似於中世紀後期的情況,自然法步入了一個新的時期。自然法不再破壞受到認可的法律素材的權威,不再通過分辨法律和道德的做法而從法律之外引入新的素材,也不再創設法律。自然法反而成為了一種對現有法律秩序進行維護、正當化和系統化的方法。把法律從屬於道德和把法學從屬於倫理學的觀點遭到遺棄。[26]

[23]「法之原理(Rechtslehre)乃是公正準則的總和,而這些準則是客觀立法的前提條件。…法律科學(Rechtswissenschaft)是關於自然法原則的系統知識。從事實務的法學家或立法者,必須從這一科學中推演出全部實在立法的恆定原則。」Kant,Metaphysische Anfangsgriinde der Rechtslehre,Introduction,§A(1797).

[24]譬如,詹森博士(Dr. Johnson)償言:「法律遵循人類的經驗,謀求公共福利,它是人類智慧的終極產物。」Boswell,Life of Johnson(Croker ed.,1859)Ⅱ,258.並請比較黑爾(Hale)關於普通法中的制定法起源的觀點,History of the Common Law,3-4,67-68.See alsoCroce,Storia della storiografia Italiana nel secolo decimonono,I,22-23.

[25]「之所以單單考慮到意志行為或曰自發選擇,是因為它們是自由的,並且關係到一個人的行動是否能按照一條普遍性法律與另一個人的意志和諧共處。因此,權利包括了所有的條件,根據這些條件,任何人的自發行動都能按照一條自由的普遍性法律,在現實中與其他每一個體的自發行動實現和諧共處。」Metaphysische Anfangsgriinde der Rechtslehre,Introduction,§ B,3.

[26]譬如,《法之原理》(Rechtslehre,§C.)導言中對法學和倫理學所作的區別。關於這一點對英國分析法學的影響,See Pound,Interpretations of Legal History,98-99.

(簡略了一些注釋)

第一版前言

上世紀法學著作的三大主題是:法律的性質,法律與道德的關係以及法律史的解釋。19世紀三個法學流派對第一個主題展開了持續一個世紀的爭論。分析法學家和歷史法學家探討了第二個主題,他們反對18世紀根據道德來識別法律的做法。幾個哲學流派對這一主題也進行過討論,提出了法學從屬於倫理學的理論,以及其他與此成對比或相對立的理論。第三個主題和分析法學派無關。歷史法學家和哲理法學家們參照倫理解釋和政治解釋,對其進行了討論。稍後的機械社會學家們主張人種學和生物學的解釋,而其他學派,尤其是經濟唯實論者,力主某些經濟形式的解釋。關於法律之性質以及法律史解釋的爭論,都和法律與道德之關係的爭論密切相關。但從某種意義。上說,法律與道德之關係,只是法律之性質問題的一個方面。此外,對法律之性質的看法,蘊含於所有對法律發展的解釋之中。

當今關於法律之性質的討論,即將被關於法律之目的或目標的考慮所取代。同樣,以往關於法律和道德的討論,即將被併入關於法律在整個社會控制過程中的地位這一更廣泛的考慮之中。有關法律史的解釋,爭論也不再以那種假設為基礎,即存在某種單一的理念,憑此可以隨時隨地、隨心所欲地解釋所有關於法律和法律史的現象。但19世紀的討論絕未因此而喪失其重要性。我們的工作離不開已有的法律材料和法學工具,惟有批判地研究昨日的法學思想,才能把握那些材料及其潛在價值,以及那些工具的潛在價值。

因此,上世紀的法學思想史應當成為今日一門實際的法律科學。這部歷史的某一塊,應當是對有關法律和道德之關係的法學思想之論述。但必須銘記,它只是一個宏大故事的某個部分。如果它以這一形象出現,那麼在某種程度上它必定是從整體中所分割出來的一塊碎片。另外,如果打算僅以幾個簡短的講座對其進行介紹的話,介紹者就必須嘗試這一分割過程。這種嘗試是有意義的。因為今日法學家的主要任務,仍然是像上個世紀那樣,去評判法律科學之現有目標的價值。這種評判的第一個步驟,應當是完全理解所要評判的學說。要做到這一點的話,必須了解催生這些學說的需要,以及它們與所處時代之法學問題的關係。

對法律與道德之關係的全面探討,將涉及到當今的社會哲學和社會學理論,就如我苦心尋求進入上世紀歷史的、分析的和形上學的理論那樣。但是講座安排方面的限制阻止我這麼做。另外,一個次要的任務——如講座所特意說明的那樣,是為充分探討當前的理論作一必要的先導。

羅斯科·龐德

1923年3月31日

於哈佛大學法學院

第二版前言

藉此新版的機會,我作了一些勘誤和解釋,並對注釋和參考書目作了補充。有人抱怨書中我沒有提出自己的理論,只是收集了對19世紀理論的批評,對此能否讓我不再重複第一版前言中的最後一段話?就我看來,一個迫切的問題是關於法律的理想要素——法律目的之公認理想,以及法律規則的應然狀態及其努力目標之公認理想。這一理想要素塑造了部分可靠的司法工具。從根本上說,這是一個與法律制定、司法發現、司法解釋和法律規範適用相關聯的價值理論問題。在調整或者整合相互衝突或重疊的訴求時,應當承認哪些訴求,以及如何界定和保障這些訴求等問題,都依賴於一種價值綱或一個價值理論。不過,要充分探討這一主題,得另行撰寫一本大書。

1926年4月19日

目錄

前言-1

第一版前言-1

第二版前言-1

第一章歷史的視角-1

第二章分析的視角-56

第三章哲學的視角-121

參考文獻-165

索引-213

後記-226

後記

法律與道德之關係問題,是困擾法學的一個歌德巴赫式猜想。德國法學家耶林曾將其比擬為法學中的「好望角」(《羅馬法的精神》,見本書第三部分),那裡危崖林立,狂風肆虐,巨浪滔天,曾經吞噬了近代歐洲眾多航海家們的船隻和夢想,而法學家若想解決法律與道德之關係問題的話,實不亞於嘗試以一葉扁舟橫渡這個風暴角。但法學家又無法迴避這一問題。法律(學)是什麼、法律規範的效力來源及其司法適用和法律與道德之關係的問題都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即便這種關係是剪不斷、理還亂的。

龐德教授,這位霍姆斯所言「極其博學又富才華」的法學家,於1923年以「法律與道德」為主題在美國北卡羅萊納大學發表了系列講座,開始了他的好望角之旅,並最終形成了本書。不過嚴格說來,龐德並沒有為我們標出一條安全的航線,他所做的工作,猶如一位見證歷史的川上智者,將不同時期、不同流派的法學家們競渡好望角的成敗得失,向我們娓娓道來。更形象地說,龐德就是希臘聖山上的守林人,他不帶路卻教授人們如何在荊棘叢中識別出自己的路。

按時下習慣,譯者似應扼要介紹、評議一下原作的脈絡和精髓,以為弁言。但對本人來說,只能坦陳心有餘而力不足。龐德在書中能縱橫捭闔、激揚文字、鞭闢事理,是因為他站在了前輩巨人的肩上如波洛克所「除了閱讀數量驚人的案例彙編之外,他似乎閱讀了世人用英語、法語和德語所寫的有關法哲學的每一本著作」(《霍姆斯——波洛克通信集》,115)。在法理學領域,龐德至今仍不失為一位巨人,而譯者深信,巨人的肩膀是不會讓人那麼輕易地爬上去的,也就罷了佛頭著糞、狗尾續貂的企圖。不過,譯者相信開卷有益,閱讀這本短小精悍的西學名著(請注意篇幅頗重的注釋和參考文獻),能夠開闊當下法律哲學、法律(學)史、法學方法乃至部門法領域的研究視野和研究方法。

承蒙業師孫笑俠教授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的幫助,本人得有機緣翻譯本書,特此致謝。同窗浙江大學法學院的黃金榮先生、寧波海事法院的許楊勇先生、蘇州大學法學院的葉肖華先生和中國社會科學院的翁開心女士,曾幫助解決了翻譯過程中的許多問題,也一併表示感謝。當然,翻譯所存錯訛之處,都由譯者本人負責;由於譯者能力所限,加上原作涉及希臘語、拉丁語、德語、法語等語種,希望讀者能不吝指出錯誤(英文原著可見於國家圖書館和中國政法大學學院路圖書館,本人信箱:tschenlinlin@sina.com)。最後,要感謝我相濡以沫、辛勤工作的妻子,她是我所有文字的校對員和批評者,也是我得以繼續學業的支撐。如果這本小書尚值一獻,她實受之無愧。

陳林林

2003-12-15於西溪筒子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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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西方經典

西方經典,尤其是學術著作,注釋多且長。在龐德《法律與道德》第3-6頁,注釋[6],連續佔了4頁。其中4、5頁,只有一行正文,其餘都是注釋(見下圖)。

一開始會有些不習慣,感覺讀起來費勁。但這是經典之所以為經典的原因之一 —— 有根有據,嚴謹紮實。習慣經典之後,思維方式也會有所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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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僅供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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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摘】德沃金 |《認真對待權利》-導論2.【書摘】德沃金 |《認真對待權利》3.【書摘】邊沁 |《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功利原理4.【書摘】邊沁 |《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目錄5.【書摘】 哈特 |《法律的概念》-自然法和法律實證主義6.【書摘】 哈特 |《法律的概念》-法律效力和道德價值7.【書摘】富勒 |《法律的道德性》-兩種道德8.
  • 「書摘」哈特|《法律的概念》-自然法和法律實證主義
    第九章 法律和道德二、自然法和法律實證主義P181法律和道德之間有著許多不同類的關係,沒有什麼東西能夠讓我們富有意義地挑選出來,以作為它們之間特定關係來研究,重要的倒是分清肯定或否定法律和道德相互關係時所指的許多不同事物中的一些事物
  • 「書摘」萊爾|《英國復興領袖傳》懷特菲爾德
    【書摘】德沃金 |《認真對待權利》-導論2.【書摘】德沃金 |《認真對待權利》3.【書摘】邊沁 |《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功利原理4.【書摘】邊沁 |《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目錄5.【書摘】 哈特 |《法律的概念》-自然法和法律實證主義6.【書摘】 哈特 |《法律的概念》-法律效力和道德價值7.【書摘】富勒 |《法律的道德性》-兩種道德8.
  • 「書摘」韋伯|《儒教與道教》結論:儒教與清教
    【書摘】德沃金 |《認真對待權利》-導論2.【書摘】德沃金 |《認真對待權利》3.【書摘】邊沁 |《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功利原理4.【書摘】邊沁 |《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目錄5.【書摘】 哈特 |《法律的概念》-自然法和法律實證主義6.【書摘】 哈特 |《法律的概念》-法律效力和道德價值7.【書摘】富勒 |《法律的道德性》-兩種道德8.
  • 「書摘」萊爾|《英國復興領袖傳》衛斯理
    【書摘】邊沁 |《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功利原理4.【書摘】邊沁 |《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目錄5.【書摘】 哈特 |《法律的概念》-自然法和法律實證主義6.【書摘】 哈特 |《法律的概念》-法律效力和道德價值7.【書摘】富勒 |《法律的道德性》-兩種道德8.【書摘】富勒 |《法律的道德性》-怨毒告密者的難題9.
  • 當道德被法律挑戰時
    中指出,胡同學的行為不屬於制止犯罪,而是屬於扭送行為:「(胡某的行為)屬於違法阻卻事由中的一種法令行為中的扭送行為。」「法令行為」就是依法行為,而「扭送行為」是其中一種。結果是,法官無罪,因為他的判案是根據有合法統治權的納粹所制定的法律而判定的,他行使的是一位法官的職責,只關法律,無關道德。但是,婦女卻被判有罪,因為出於惡意而告密,「背離了所有正派人的良知和正義感」,並使自己的丈夫被剝奪自由。
  • 「書摘」萊爾|《英國復興領袖傳》18世紀初英格蘭的信仰和道德光景
    ---第1章 18世紀初英格蘭的信仰和道德光景P1【摘引】18世紀歷史的重要性——英格蘭的政治和經濟狀況——教堂和會堂裡低落的信仰光景——關於此問題的見證——主教和牧師的缺點——神學出版物的貧乏——在教育、道德和大眾文學方面國家可悲的光景
  • 「書摘」馬斯登|《復興神學家愛德華茲》上帝的以及撒旦的巨大工作
    【書摘】德沃金 |《認真對待權利》-導論2.【書摘】德沃金 |《認真對待權利》3.【書摘】邊沁 |《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功利原理4.【書摘】邊沁 |《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目錄5.【書摘】 哈特 |《法律的概念》-自然法和法律實證主義6.【書摘】 哈特 |《法律的概念》-法律效力和道德價值7.【書摘】富勒 |《法律的道德性》-兩種道德8.
  • 「法律罅」講座
    筆者:屈穎妍心筆在妍
  • 真有007|文件顯示詹姆士龐德1960年代出沒波蘭
    波蘭國家紀念研究所在社群媒體公開文件,一名和007小說男主角詹姆士龐德同名的英國人,冷戰時期在英國駐波蘭大使館服務,疑似從事間諜活動
  • 佛教建構「倫理學」的步驟(二):「空」的必然義與「業」論
    故《三世因果經》(編按:此「經」一般被視為世間善書)有言:「 欲知前世因,今生受者是;欲知後世果,今生作者是。」不少文章或書籍均已對佛教的業論有詳盡說明,本文乃不擬重複,而是把討論焦點放在業論的歷史意義和潛在的理論困難兩點上。
  • 法律與道德的區別
    當然,並非所有的道德都具有普世價值,在任何時候都受用,但是,其在一定的歷史時期將會發生將會產生積極的作用。包括可能維護統治階級的統治秩序,維護一定氏族社會的利益,維護家庭的和諧等。此外,不同的地區不同的國家都有自己獨特的適用於本地生活的道德。它對於社會的發展,有著深遠的影響,甚至對於本土的文化和法律的發展,都有比較強的道德痕跡。
  • 看「時代天使」如何在法律的邊緣瘋狂試探
    據財新網2012年報導,「時代天使佔據了全國隱形矯治市場70%以上的份額,其病例數據每年以300%的速度增長」,穩居國內隱形牙套市場份額首位,坊間稱其為「國貨之光」。關於【時代天使】今天只說三件事:1、法律糾紛的啟示;2、技術型創始團隊何時讓渡商業治理;3、同一梯隊「三巨頭」上榜之謎。
  • 法律 | 臺商對大陸之刑事訴訟「取保候審」的法律須知
    文|李永然,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專長於房地產法律實務、中國大陸經貿投資法律實務以及財經法律實務。臺商如在中國大陸經商投資涉嫌犯罪,或民眾旅遊求學涉嫌犯罪,則有時會遭到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其措施有「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甚至「逮捕」等。在上述強制措施中, 筆者擬藉本文探討「取保候審」,俾供臺灣民眾有所認識。
  • 007龐德女郎確診冠狀病毒
    新冠肺炎COVID-19在全球疫情病例不斷上升,而病毒也在好萊塢及NBA持續擴張,除了全球第一位確診明星奧斯卡影帝湯姆漢克斯(TomHanks)夫婦外,就連《雷神索爾》飾演彩虹橋守護者的伊卓瑞斯艾巴(IdrisElba)、007龐德女郎歐嘉柯瑞蘭寇(OlgaKurylenko)也確診新冠肺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