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宿舍鬥毆員工身亡,家屬:我要企業賠償!企業:黑人問號...

2020-12-23 澎湃新聞

員工家屬訴企業生命權糾紛案

關鍵詞

安全保障義務 打架鬥毆 因果關係 賠償責任

裁判要旨

生命權糾紛應當嚴格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企業為員工提供免費宿舍,並提供了必要的安保及管理義務,員工在宿舍內鬥毆造成損害的,企業明顯沒有過錯,對損害結果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三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基本案情

原告:受害人家屬

被告:某公司(受害人與加害人勞務派遣至其公司工作)

加害人下班後在被告公司提供的宿舍內喝酒,並在微信群中搶、發紅包,受害人搶到紅包後與加害人在微信群中聊天,期間加害人與受害人因語言不合發生口角,加害人在群聊中報上宿舍號及名字並挑釁受害人,隨後受害人如約前往加害人宿舍,受害人在確認其人後用手掐加害人脖頸並用拳頭擊打加害人頭部,加害人便拾起床邊的酒瓶擊打受害人頭部,隨後二人扭打起來,受害人將加害人壓在床上,加害人順手從枕頭下拿出原本放置在此的匕首,最終用該匕首將加害人捅刺多刀致死,加害人隨即逃跑。意外發生後,被告公司保安員及時報警,加害人同宿舍員工撥打了120,救護人員抵達案發現場時受害人已無生命體徵。案發後,加害人作為犯罪嫌疑人被抓捕歸案,目前已另案處理。

受害人與加害人均為勞務派遣公司派遣至被告公司工作的員工,居住在被告公司免費提供的宿舍內,受害人死亡後,經調解,勞務派遣公司已經支付受害人家屬8萬元補償費用。原告系受害人親屬,認為受害人作為被告公司員工,在被告公司提供的宿舍內被他人殘忍殺害,被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受害人的死亡有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

原告訴稱:受害人作為被告公司員工,在被告公司提供的宿舍內被他人殘忍殺害,被告在員工宿舍沒有配備安保人員或者工作人員,導致受害人被殺害,在加害人持刀殺人的過程中,被告公司沒有任何工作人員或保安人員進行勸阻,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受害人的死亡有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因此向珠海市金灣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公司賠償共計人民幣1,017,240元。

被告辯稱:1.被告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公共場所管理人」或者「公共活動的組織者」,宿舍不是經營場所,被告免費為務工人員提供宿舍,屬於為務工人員提供福利,原告之請求權基礎錯誤。2.受害人因加害人故意傷害致死,其本身也存在過錯。3.被告建立了完善的宿舍管理和安全防範機制、對新入職員工有相應培訓,在事件發生後,被告也及時積極的報警、呼叫120,對受害人的死亡不存在過錯。4.原告已經從勞務派遣公司領取了8萬元補償費用,原告未對加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情況下,無權要求被告承擔責任。5.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計算有誤。

經審理查明:受害人與勞務派遣公司籤訂了《勞動合同書》並被派遣至被告公司工作,填寫了被告公司《人事資料表》,接受了入職培訓。受害人在工作期間的工資,由被告與勞務派遣公司結算後,再由勞務派遣公司發放給受害人。工作期間,被告免費為務工人員提供集體住宿。被告公司制定了員工管理制度,其中,《宿舍管理辦法》第5.6.4規定「在宿舍內打架鬥毆、賭博、酗酒的」屬於違規行為。被告公司還在宿舍大門口配備了保安員,在宿舍內配備了宿管員,在宿舍公共區域安裝有監控攝像頭。

裁判結果

珠海市金灣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宣判後,原告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本案中,其一,被告公司屬於生產加工企業,其為派遣到其公司工作的員工提供免費集體宿舍,目的是為了員工工作、生活更加便利,從而提高企業生產效率,本質上屬一種員工福利。該集體宿舍,並非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特定場所,受害人與被告之間屬於勞務關係,並非消費合同關係,因此受害人、被告公司均非上述法律、司法解釋中規定的相應權利、義務主體,原告主張被告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於法無據。

其二,受害人直接死亡原因為加害人侵害行為所致,與被告不存在任何關聯,被告並非侵權人。

其三,被告有完備的宿舍管理和安全防範機制、在宿舍區安裝有監控、配備有保安員,包括受害人及加害人在內的員工均接受了被告入職培訓,理應知悉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明確規定:「打架鬥毆、賭博、酗酒」屬於違規行為,受害人在下班後與加害人發生口角,主動到加害人宿舍與加害人發生廝打,其作為完全民事責任能力人,應當預見到其行為後果,其主動到加害人宿舍與加害人鬥毆,本身存在一定過錯,被告與侵害行為的發生,不存在因果關係。

其四,被告在案涉的員工宿舍大門口配備了保安員,在宿舍內配備了宿管員,在宿舍公共區域安裝有監控攝像頭,在事件發生後的幾分鐘之內,被告的保安員及時趕到現場並向公安機關報案和呼叫120急救,被告作為生產企業,已盡到了相應的救助義務,其對受害人的死亡沒有任何過錯。

其五,受害人因受到加害人非法侵害導致死亡,從監控截圖看出,從受害人抵達加害人宿舍到加害人殺害受害人離開宿舍只是五分鐘,屬於突發事件,其生命為非法行為所剝奪,誠可悲痛、令人惋惜,但不能就此苛責被告作為市場經營主體承擔與其完全無法律關係的行為惡果,否則正常的法治及社會秩序必將無法維繫,正常的營商環境亦無法保障,最終惡果將由每一個社會主體承擔。

綜上,被告非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不存在過錯,也不存在因果關係,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意義

社會風險無處不在。近年來,部分當事人因不可歸責於他人的原因,造成個人的生命或者健康遭受損害,進而向沒有過錯、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主體主張侵權賠償,嚴重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弱者有理」,「誰鬧誰有理」成為廣大人民群眾深惡痛絕的社會現象,為了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應當回歸到法律本身,通過釋法說理,嚴格歸責及賠償,拒絕和稀泥。本案例通過嚴格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審慎適用安全保障義務的適用範圍,維護了企業的正常的經營秩序,樹立了正確的價值觀,有利於為社會公眾樹立正確的行為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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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以案釋法】宿舍鬥毆員工身亡,家屬:我要企業賠償!企業:黑人問號臉.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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