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花近億元買房,聲稱主要作為公司的人才公寓,恆邦股份(002237)此次操作,與前不久因不滿法院判決,即賠償一因「職業病」治療未愈而亡的職工近80萬元,進行上訴並申請再審均被駁回。如此兩種對待員工的態度,可謂截然不同。
擬花近億元買樓 標的資產公司為關聯公司並且接連虧損 :最近一年又一期均顯示虧損
12月16日,恆邦股份披露《關於購買資產暨關聯交易的公告》,顯示,為改善公司優秀人才的居住環境,加快外來優秀人才引進,滿足公司未來業務發展的需求,公司擬以自有資金或自籌資金購買煙臺恆邦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恆邦地產」)位於山東省煙臺市牟平區北關大街南、沁水路西側的金帝御 景 1 號樓(以下簡稱「標的資產」)。
(來源:巨潮資訊網)
據悉,標的資產建成於2015年,鋼混結構,地上共18層,地下2層,建築面積共計12,657.76㎡。外牆為大理石牆面,鋁合金外窗,室內為毛坯、未進行裝修,基本水、 電、消防等配套設施已建成。
根據公告,該交易標的評估價格為8,475.94萬元,經雙方協商,最終的交易價格為8,191.12萬元(含稅)。
上述公告還顯示,恆邦地產為煙臺恆邦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邦集團」)的全資子公司,恆邦集團為恆邦股份的第二大股東,持有恆邦股份74,346,706股股票,佔恆邦股份總股本的6.48%。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本次交易構成了關聯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購房不僅構成了關聯交易,並且標的資產公司即恆邦地產接連出現虧損,即最近一年又一期均顯示虧損。
上述公告顯示,未經審計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恆邦地產總資產49,900.49萬元,總負債46,184.93萬元,淨資產3,715.56萬元,2019年度實現營業收入 3,208.95 萬元,實現淨利潤-109.09萬元。
另外,同為未經審計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9月30日,恆邦地產總資產29,344.76萬元,總負債26,329.33萬元,淨資產2,973.54萬元,2020年前三季度年度實現營業收入 46,134.68萬元, 實現淨利潤-464.45 萬元。
反差明顯的兩種態度:為「人才」改善居住 卻接連「撇清」員工「職業病」身亡賠償責任
對於此次購買房產,恆邦股份表示,本次擬購買的標的資產將主要作為公司的人才公寓,為公司自用。本次關聯交易有利於改善公司優秀管理、技術人才的居住環境,保障優秀人才的生活質量,穩 定人才隊伍建設,從而對公司生產經營發展起到積極作用,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對公司的獨立性不會產生影響。
如此「用心」為「人才」考慮,在業內看來,實屬「良心」企業。然而,前不久法院的一則駁回再審申請,恆邦股份對待員工的另一種「態度」顯而易見。
對於恆邦股份一員工硫化氫中毒治療未愈身亡一案,2019年12月9日,一審法院作出判決:被告山東恆邦冶煉股份有限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貴宗鳳、王鑫損失783669.15元及精神撫慰金10000元,合計793669.15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3056元,減半收取6528元,由被告山東恆邦冶煉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對於一審判決,恆邦股份「不服氣」,提起上訴。
(圖片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的《山東恆邦冶煉股份有限公司、貴宗鳳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顯示,上訴人山東恆邦冶煉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恆邦股份)提起了四點上訴,直言「一審法院認定本案**進死亡原因與職業病硫化氫中毒有關缺乏充足的證據,適用法律錯誤,對《職業病防治法》58條及《人身損害司法解釋》12條的理解錯誤。」
然而,對於該上訴內容,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駁回。
上述判決書顯示,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審法院認為,從上述規定內容看,兩者並不矛盾亦不相互排斥。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可以理解為除了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如果獲得的賠償不足以彌補其損失,尚有獲得賠償權利的,可以繼續主張。《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的前款內容系告知當事人優先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並非排斥勞動者獲得全部賠償的權利。
另外,對於員工身亡是是否與職業病有關。據一審法院查明,**進生前在上訴人處工作期間因硫化氫中毒住院治療,被診斷為職業病並被認定工傷。後**進先後14次住院治療,住院期間的主要診斷為職業性急性硫化氫中毒,其他診斷有高血壓等,**進於2019年死亡,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載明死亡地點為家中,死亡原因為呼吸衰竭硫化氫中毒後,**進死亡後社保部門已撥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從上述事實來看**進長期對職業病進行治療且未能治癒,其死亡原因系「呼吸衰竭硫化氫中毒後」,綜合考量**進的死亡與其職業病有關。
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恆邦股份上訴主張**進的死亡與職業病無關,但不能提供證據證實**進的死亡系其他原因所致,其該主張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職業病病人獲得的工傷保險賠付不足以填補其實際損失的,若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可繼續向用人單位主張。
另外,上述法院還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明確了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的程序,即應優先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該條系提示性規定,內容上與《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並不衝突,不排斥勞動者獲得全部賠償的權利。一審法院對上述規定的理解和適用並無不當,**進死亡後所獲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能填補其實際損失,被上訴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依法應予支持。
(圖片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上訴人主張《職業病防治法》五十八條規定的「尚有賠償的權利的」主要指精神損害賠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工傷保險條例》及《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二者只能適用其一,系對上述法律規定的理解不當,對其上述主張本院均不予支持。
上述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合理合法。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圖片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然而,對於這一駁回,恆邦股份仍「不死心」,進行再審申請。
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的《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20)魯民申5419號顯示,再審申請人山東恆邦冶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邦公司)因與被申請人貴宗鳳、王鑫生命權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魯06民終99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
(圖片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恆邦公司申請再審稱,王**進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並未明確記載王**進系因硫化氫中毒至呼吸衰竭而亡,不能認定王**進的死亡原因系硫化氫中毒導致。王**進死於家中,且未對其進行屍檢,在未對其死亡原因進行鑑定的情況下,不能排除存在其他死因。恆邦公司與王**進之間系勞動關係,應受《工傷保險條例》法律規範調整,賠償項目應僅限於精神損害撫慰金。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王**進生前在恆邦公司工作期間因硫化氫中毒先後14次住院治療,住院期間的主要診斷為職業性急性硫化氫中毒,被診斷為職業病並被認定工傷。王**進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載明死亡地點為家中,死亡原因為呼吸衰竭硫化氫中毒後。上述事實能夠證明王**進死亡系與硫化氫中毒有關。
另外,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的程序應優先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內容上與《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並不衝突,不排斥勞動者獲得全部賠償的權利。綜上所述,恆邦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如下:駁回山東恆邦冶煉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