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辭退員工,需要支付哪些賠償?
目前,在我國法律框架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勞動關係解除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勞動者辭職,一種是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今天我們主要講的是辭退賠償。那勞動法辭退賠償規定有哪些呢?下面合肥餘智明律師帶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
單位辭退員工的經濟補償、賠償標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辭退賠償—賠償情況:
1、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通知即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
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辭退職工都要給予相應的補償。
2、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要辭退員工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辭退職工都要給予相應的補償。
小結:勞動合同籤訂後,勞動關係即存在,用人單位不能沒有任何理由或以不合法理由就辭退勞動者,否則需支付勞動者辭退賠償。更多法律問題可以直接諮詢餘律師。
餘律師
2020年於合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