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公司辭退員工,我們作為被辭退的員工,應該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來辦理,作為被辭退的員工,接到公司辭退通知以後,要認真學習幾遍勞動合同法的相關內容,重點從這幾個方面和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去進行談判,如果沒有專門的人力資源部門的,要和負責通知你的具體人或是分管工作的領導進行談判。
第一,要看辭退的程序是不是合法。
對於辭退的程序,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裡的區別主要是看是否是提前了三十天通知你公司要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提前了三十天還要看是書面通知還是口頭通知,如果屬於沒有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都是不合法的,對不合法的公司需要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這個額外支付一個的工資,是不包含在經濟補償金裡的,當然如果公司是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就不存在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問題。
第二,要分清是經濟賠償還是經濟補償金的界限。
對於公司要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也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是公司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你解除勞動合同以後,你沒有作出同意或是不同意的答覆,這也算是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對於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是給予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合同沒有到期,你也沒有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或者是與公司籤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你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而公司不同意你繼續履行合同,或是人為地設置了比原勞動合同更為苛刻的條件,比如採取降薪降職,安排到異地工作之類,都屬於設置致使勞動合同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條件,遇到這種情況,都是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可以要求公司給予經濟賠償的,而經濟賠償的金額是經濟補償的二倍。
第三,要了解經濟補償金的標準。
如果公司屬於合法地解除勞動合同,這種合法包括使用的法律條款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合法,那公司就只能給予經濟補償金,而不是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在公司工作一年發給一個月的標準工資,標準工資不是當地政府部門公布的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而是本人離職前12個月工資的平均工資;補償年限只要本人的工資沒有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三倍,就是工作一年發給一個月的標準工資,沒有最高12年的限制,只有本人的平均工資高於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人,才會有最高12年的限制。但是勞動合同法是從2008年1月才開始執行的,如果你是在2008年之前到公司工作的,那麼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就要按照原來的規定執行。
第四,不需要寫補償申請,直接和公司進行協商。
如果你把我列出的上述三項內容的精神吃透了,或者是完全搞清楚了其中的每一項內容,就要按照這三條的內容,逐步和公司進行談判,而不是個人向公司寫申請,自己寫申請,自己有理就變成了了無理,而且申請公司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最終都要走協商的路子。談判時並不是漫天要價,而是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精神來談,對於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就要按照經濟賠償金的標準來談,對於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只能按照經濟補償金的標準來談,如果能夠達成補償或是賠償協議的,雙方需要籤訂一個協議,按照協議結清經濟補償或是賠償的經濟款以後,解除勞動合同的工作才算結束。如果雙方談判時差異過大,就只能通過申請勞動仲裁來解決。
綜上所述,作為被公司辭退的員工,是不需要向公司寫經濟補償申請的,而是接到被辭退的通知以後,直接和公司協商經濟補償或是經濟賠償的事宜,協商一致可以籤訂補償或是賠償的協議,協商不好的只能申請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