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骨折鋼板內固定手術後鋼釘脫出,醫院須承擔60%賠償責任

2020-12-23 騰訊網

【摘要】原告因外傷被送到被告處行右股骨粗隆間骨折切開復位鋼板內固定手術,術後發現內固定鋼釘脫出。2020年5月26日法院經審理認為,手術後內固定鬆動失效;術後多次複查X片提示內固定鬆動脫出,沒有及時告知患者,沒有進一步採取有效補救措施,致使患者後期髖內翻及肢體縮短加重。為此兼顧和平衡醫患雙方的利益,綜合考慮案情,確定被告應承擔60%責任,賠償劉某某因醫療損害而受到損失255774元。

【關鍵詞】醫療糾紛,補救措施,八級傷殘,骨折,內固定手術

一.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0日上午10點左右,原告在食品廠抬蘿蔔乾輸送機時,不慎腳下一滑,掉進了食品廠內2米多深的醬菜池子,發生工傷事故。原告被送到被告處治療,診斷為右股骨粗隆間骨折(順轉子型),2018年3月13日被告為原告施行了右股骨粗隆間骨折切開復位鋼板內固定手術,2018年4月9日原告出院。

出院後原告又在被告處多次門診複查。後發現內固定鋼釘脫出,2019年4月1日原告到x市中醫醫院治療,診斷為取出內固定裝置,2019年4月4日x市中醫醫院為原告施行了右股骨粗隆間骨折術後取內固定手術,2019年4月13日原告出院。

.醫方意見

2016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發布了《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的公告,規定從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醫方進行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鑑定統一適用《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被告認為該司法鑑定意見書適用標準錯誤,被告對該司法意見鑑定書的鑑定結論不予認可。

被告主張的醫療費用,很多是針對原發病治療的,應在賠償中予以剔除。且原告已經獲得工傷賠償,現原告另行主張醫療損害,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被告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醫療過錯分析

術前對手術方式及內固定材料的選擇上,與患方的溝通告知不充分;手術過程中骨折復位不充分,導致後期內固定鬆動失效;術後多次複查X片提示內固定鬆動脫出,沒有及時告知患者,沒有進一步採取有效補救措施,致使患者後期髖內翻及肢體縮短加重;病歷材料記載中存在多處瑕疵。

患方劉某某目前查體見右下肢較對側縮短4cm以上,右大腿肌容較對側明顯縮小。考慮到患方自身存在右股骨粗隆間粉碎性骨折的實際傷情,該損傷有可能導致髖內翻畸形。但醫方對劉某某的診療行為存在一定的過錯,其過錯行為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患方目前的損害後果,醫方的過錯行為是造成患方目前損害後果的主要因素。

.鑑定意見

x骨科醫院對劉某某的診療行為存在一定的過錯,該醫療過錯對患方劉某某目前損害後果起到主要因素;患方劉某某參照《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標準構成八級傷殘。

律師點評

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患者的身體健康因為醫療機構的過錯行為受到了損害,醫療機構應當對患者受到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患方劉某某因高空墜落傷致右髖腫痛、畸形約1小時入院,入院診斷為右側股骨粗隆間骨折,於2018年3月13日行右股骨粗隆間骨折切開復位鋼板內固定術,出院後多次門診複查。在此過程中,醫方對患方的診斷明確,手術指徵把握充分,手術方式及內固定材料選擇無明顯過錯。

但是,x市x醫院司法鑑定所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書,認為原告因摔傷骨折而在被告處住院治療,被告在診療期間存在一定過錯,其過錯行為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原告目前的損害後果。該鑑定引用資料詳實,鑑定程序合法,鑑定結果合法有效,法院依法予以認定。

該司法鑑定意見書確認被告對診療行為存在一定過錯,該醫療過錯對原告目前損害後果起到主要因素。據此,被告應在本案中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原告獲得的工傷賠償,並不影響原告對醫療損害方面權利的主張,具體的賠償金額應符合相關規定。

由於原告摔傷骨折所造成的傷害,與醫療損害所造成的傷害存在競合現象,在賠償項目及賠償金額方面也存在競合情況,本案在處理時無法進行嚴格區分,所以法院儘可能進行區分,並充分考慮此情況,確定被告應承擔60%責任,以此兼顧和平衡醫患雙方的利益。原告劉某某因醫療損害而受到損失為426290.30元。

六.法院判決

2020年5月26日法院判決,x骨科醫院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劉某某支付賠償款人民幣255774元。

七.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八.小結

原告劉某某因在工作時不慎從架子上跌落,被送至被告處住院治療。行右股骨粗隆間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手術。出院後原告又在被告處複診,後發現內固定鋼釘脫出,被告也未予以及時處理,導致原告遺留嚴重殘疾。原告認為,被告在對原告的診療過程中存在嚴重過錯,且其過錯與患者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對此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依法處理。

【參考資料】1.醫療糾紛:人工全髖關節置換術損傷腓總神經束,導致患者七級傷殘。2.醫療糾紛:骨折術後取鋼板誤傷神經,使肺炎加重致呼吸衰竭而死亡。3.醫療糾紛:行鋼板及螺絲內固定物取出術,因醫療過錯致橈神經損傷。4.醫療糾紛:椎間盤手術中存在過錯,致脊髓損傷並截癱構成一級傷殘。

【作者聲明】本文為真實司法裁判案例,僅供以案釋法之學習交流。若有侵權之處煩請告知刪除。文中隱去當事人名稱、屬地信息。插圖無版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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