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吳某某因子宮肌瘤進行性增大2+年至被告醫院住院,被告對吳某某進行了開腹子宮肌瘤挖除術。後,吳某某病情突然惡化,出現重症肺炎,轉入x大學x醫院繼續治療,因無法治療而死亡。2019 年11月21日法院經審理認為,術後被告在感染部位排查上,診斷,處理上存在一定的過錯。被告應對原告因此產生的合理經濟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酌定被告承擔30%的損害賠償責任,合計376831元。
【關鍵詞】醫療糾紛,全麻手術,肺感染,抗菌致,注意義務
一.司法案例
吳某某因病於2018年10月8日進入被告一醫院婦科進行治療,入院診斷為:「發現子宮肌瘤進行性增大2+年」。2018年10月10日被告對吳某某進行了「開腹子宮肌瘤挖除術」及「盆腔粘連松解術」,術後病歷記錄病情穩定,手術成功。
2018年10月18日吳某某病情突然惡化,出現「重症肺炎、呼吸衰竭、凝血功能障礙,低蛋白血症、低鉀血症及腸道菌群失調」等症狀。2018年11月2日,轉入x大學x醫院繼續治療,因無法治療,於2018年11月30日轉回x縣人民醫院,後於2018年12月17日不治身亡。
2019 年11月21日法院判決,被告x市第一人民醫院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劉某某劉某成因吳某某死亡產生的各項損失376831元。
二.律師點評
吳某某在被告處治療時,各項生命體徵正常,手術過程正常,術後病歷記錄手術成功,生命體徵平穩。後因被告醫療過錯致吳某某病情惡化死亡,參考鑑定意見,被告應對原告因此產生的合理經濟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根據本院查明的事實,酌定被告承擔30%的損害賠償責任。本院核定支持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費用共計1256104元。
三.難點解讀
患方認為,雖然鑑定機構建議責任為二到三成,但原告認為同樣作為醫務人員的鑑定人在責任立場上與被告存在天然同情,且被告過錯導致的不是殘疾結果,不是吳某某生命20%-30%死亡,而是一個人生命的終結,因此原告請求人民法院在劃分本案賠償比例時不予採納鑑定機構的該責任程度建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特起訴,請依法判決。
醫院認為,醫院對吳某某的診療行為不存在過錯,且與吳某某的損害後果無任何因果關係。(1)醫院對吳某某病況的了解全面、客觀、準確。(2)醫院在處理吳某某病情及制定手術方案上嚴格按照醫學診療常規進行。(3)醫院對吳某某的整個治療行為未違反醫學診療常規。(4)吳某某既往有結核病史,4年前有胸膜結合手術史,致使其後期自身免疫功能低下,這是患者病情發生、發展迅猛,最後導致死亡的主要原因。
醫療鑑定意見,吳某某在全麻術後發生重症肺部感染的原因為全麻術後氣管插管等原因導致肺部感染,屬於手術併發症之一,屬於可以預見但難以避免,加之吳某某自身基礎情況及對抗菌藥物治療不敏感,治療效果差,是其最終死亡的主要原因。醫方在治療過程中,在術後對患者病情未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客觀上在病情的診斷、處理上存在部分過錯。經鑑定組討論認為,醫方存在一定的醫療過錯,承擔責任範圍在輕微到次要責任之間(建議責任程度為20%~30%)。
四.小結
吳某某術後第6天,在使用抗菌藥物3天的基礎上,症狀無好轉,出現乾咳、高熱等情況,複查血常規提示好轉不明顯,在診斷思路上應當及時排查感染部位,如呼吸系統感染,應當及時行胸片檢查,在治療上應當及時會診或更換抗菌藥物種類。故醫方在感染部位排查上,診斷,處理上存在一定的過錯。本案中,術後感染、血培養查菌陰性,抗菌藥物效果差,是患者引發病情加重,感染難以控制,最後多器官衰竭死亡的主要原因。
【參考資料】1.醫療糾紛:未確認感染是否得到控制即行骨折內固定手術導致骨髓炎。2.醫療糾紛:骨折術後取鋼板誤傷神經,使肺炎加重致呼吸衰竭而死亡。3.醫療糾紛:臨床試驗不良反應與醫療過錯,共同致患者成植物人狀態。4.醫療糾紛:心臟手術後持續高熱未行細菌血培養,導致患兒死於多臟器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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