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棍子打在我妹妹身上只能造成皮肉傷,而逼迫她寫下承認與男生發生過性行為的『檢討』則是留給她最大的痛。」12月16日,山西呂梁。11月30日晚上11點,臨縣某中學13歲女生小娟(化名)被校長叫去辦公室談話。對此,涉事校長表示該事件已由當地派出所和教育局受理,其他不願多說。(紅星新聞12月17日)<br/><br/> 一個年僅13歲,尚處在青春期的年輕女生,因為有早戀嫌疑,被校長叫去談話,羅織罪名,要求該女生寫所謂的「性行為檢討書」。所寫內容不堪入目不說,更為嚴重的是,該女生還遭到了校長的毆打,身上多處淤青,面對如此戾氣的校長大人,人們不禁要問:是誰給了你這種權力?<br/><br/> 據悉,這位女生之所以會受到校長「嚴懲」,是因為該女生有早戀行為,所謂的「早戀」不過是一些男生到過她的學生宿舍,僅此而已。僅僅據此就對學生動粗,實在是可忍孰不可忍。如果這位女生與男生有過性行為,為何處女摸還完好如初?顯然,這份所謂的「性行為檢討書」不過是權力裹挾下的「無奈告白」,完全不是女生的真實意願,屬於典型的臆斷和猜想。12月16日,臨縣教育體育科技局黨工委委員、分管校園安全工作人員高貴榮向紅星新聞表示,12月9日,臨縣教育體育科技局已對此事成立調查組,正在調查過程中。人們期待著儘快查出事實真相,還女生一個清白。<br/><br/> 作為一校之長,學生發生早戀行為對學生進行必要的說服教育未嘗不可,畢竟十三四歲的學生正是青春萌動期,但是教育方式應該動之以情,曉之以理,而不是動手打人,甚至脅迫學生寫所謂的「性行為檢討書」,這種做法已經遠遠超出了說服教育的範疇,成為名副其實的暴力侵權,學生和家長完全可以根據《刑法》故意傷害罪和《民法典》相關條款追究校長的刑事責任和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br/><br/> 權力不能任性,必須把任性的權力關進法律的籠子裡。不管處於何種目的,對學生進行毆打已經遠遠超出了說服教育的範疇,如此霸道行為實為國法所不容。這位校長除了進行道歉之外,還要進行賠償。透過這一案例警示人們,如何教育處在青春的學生是一道社會必答題,簡單粗暴於事無補,只有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才是唯一正確的打開方式。(作者系天府評論新聞觀察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