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9日下午,
四川省仁壽縣人民法院
對洪雅縣原縣委常委、原副縣長楊曲冰受賄案
進行一審宣判。
被告人楊曲冰犯受賄罪,
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
對楊曲冰受賄犯罪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全市兩級紀委監委幹部,
全市兩級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幹警,
天府新區眉山管委會幹部,
仁壽縣、洪雅縣黨政機關幹部,
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
等共計300餘人旁聽此次庭審,
接受警示教育。
法院審理查明
2007年至2020年期間,楊曲冰先後利用擔任洪雅縣發改委主任、財政局局長、副縣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審批、工程款撥付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或索要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687.824萬元。
2007年至2020年期間,楊曲冰利用擔任洪雅縣發改委主任、財政局局長、副縣長等職務便利,為四川某陶瓷公司在項目立項、兌現優惠政策、撥付財政獎補資金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20次收受或索要該公司總經理陳某共計104萬元人民幣。
2008年至2018年期間,楊曲冰利用擔任洪雅縣發改委主任、財政局局長、副縣長等職務便利,為代某獲取某以工代賑項目以及某辦公樓空地規劃建設項目等提供幫助,先後14次收受或索要代某共計85萬元人民幣。
2011年,龔某邀約楊曲冰之妻魏某共同出資創辦百貨商行。時任洪雅縣財政局局長的楊曲冰利用職務便利,以該商行作為定點採購地等形式為其提供幫助並收取30%的「感謝費」。2012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楊曲冰先後6次收受龔某所送共計105.924萬元人民幣。
2008年至2016年期間,楊曲冰利用擔任洪雅縣發改委主任、財政局局長等職務便利,為江某在工程項目承攬、工程款撥付等事宜上提供幫助,先後15次收受或索要江某共計40萬元人民幣。
…………
法院認為
被告人楊曲冰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眉山市洪雅縣發改委主任、財政局局長、副縣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687.824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其中,120萬元屬犯罪未遂,索賄75萬元。對於犯罪未遂部分,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楊曲冰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並自願認罪認罰和積極退贓,具有悔罪表現,可從輕處理,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 審籤/ 顏 毅
● 策劃/ 莫秀娟
● 文/ 莫秀娟
● 編輯排版/溫戈華、莫秀娟
● 攝影/ 莫秀娟
仁壽縣人民法院
原標題:《第50期 【案件速遞】受賄687萬元!洪雅縣原副縣長受賄罪一案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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