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政府印發了《關於鼓勵支持社會力量辦體育加快推進體育改革與發展的若干意見》,進一步破解社會力量辦體育體制機制障礙,激發社會力量辦體育的內在活力,加快推進體育改革與發展。
《意見》提出:
●到2025年,全省體育社會組織和市場主體活力明顯增強,體育產業總規模超過5000億元,體育產業增加值佔地區生產總值比重達到1.8%以上;
●體育公共服務能力、競技體育綜合實力和影響力、體育產業貢獻率、體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走在全國前列。
具體如何做呢?一起來了解——
深化體育領域「放管服」改革
■深化體育社會組織改革
支持體育社會組織承接體育賽事、培訓等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並開展第三方績效評價,將評價結果作為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依據。
鼓勵發展社區體育社會組織,加強備案管理,在組織運作、活動場地、活動經費、人才隊伍等方面給予支持,實現每個鄉鎮(街道)都有1個體育總會分會或體育社會組織聯合會、5個以上單項體育社會組織。
■建立健全社會力量辦體育一站式協調服務機制
按照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進政府數位化轉型要求,圍繞社會力量舉辦體育賽事、社會資本投資體育產業等事項,建立多部門協同服務機制。
每年確定一批省市縣重大體育賽事活動及體育產業項目,提供組團式服務。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 體育場地設施建設運營
■加大體育場地設施建設土地供給
年度用地指標適度向體育領域傾斜,有序擴大用地供給。結合城市更新和規劃調整,將城市空閒地、低效地用於建設體育場地設施。
●新供土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按劃撥方式供應,在用地者自願的前提下鼓勵以出讓、租賃方式供應土地,支持市縣政府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入股方式提供土地,與社會資本共同投資建設;
●應有償使用的,依法可以招拍掛或協議方式供應,土地出讓價款可在規定期限內按合同約定分期繳納。
■鼓勵社會資本因地制宜建設體育場地設施
社會資本利用舊倉庫、廠房、商業設施等既有建築以及屋頂、地下室等空間改造建設體育場地設施的,應按照體育場地設施設計要求,依法依規調整使用功能、租賃期限、車位配比、消防等土地、規劃、設計、建設等方面的要求,實行在5年內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
合理利用市政用地、閒置校園校舍、橋下空間等建設小型、多樣、便民的體育健身設施。
■鼓勵社會力量興辦的體育場地設施提供公共服務
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社會力量投資運營的體育場地設施提供公共服務,向社會免費或低收費開放。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百姓健身房建設,積極構建「10—15分鐘健身圈」。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 舉辦體育賽事活動
對舉辦各類體育賽事涉及的安全許可和空域、水域、無線電使用等行政審批事項,要進一步優化審批流程,相關部門不得要求賽事主辦方提供體育主管部門的審批材料。
■深化體育賽事審批制度改革
公開全省綜合性運動會和單項體育賽事目錄及承接標準,支持利用市場機制引入社會資本承辦賽事。
■統籌現有資金渠道建立扶持體育賽事機制
充分利用扶持體育發展專項資金等現有資金渠道,加大對職業體育俱樂部和品牌體育賽事的扶持力度。
對職業體育俱樂部,按項目類別、聯賽等級、投入規模和年度名次等給予一定扶持;對品牌體育賽事按項目類別、賽事等級、規模、影響力、實際投入等給予一定扶持。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 競技體育人才培養
■改革青少年運動員註冊、交流、參賽選拔機制
取消學校、民辦體育培訓機構培養青少年運動員的註冊限制,允許學校和民辦體育培訓機構單獨組隊參加全省綜合性運動會和單項體育競賽,逐步取消體育、教育部門各自主辦賽事的參賽限制。
改革參賽選拔機制,代表浙江參加全國綜合性運動會和單項體育競賽的運動員,應通過公開公平的競賽選拔產生,允許社會力量培養的運動員自願參加選拔。
■創新教練員培養評價制度
打破身份限制,將優秀運動隊教練員、業餘訓練教練員和民辦體育培訓機構教練員一併納入教練員隊伍培養體系。
民辦體育培訓機構教練員職稱評審參照體校教練員政策執行。在不影響本職工作前提下,經管理單位同意,允許各級體校在職教練員到民辦體育培訓機構兼職。
■完善賽事成績獎勵政策
社會力量培養的運動員、教練員代表浙江在奧運會、亞運會和全運會等重大賽事中取得優異成績的,享受相關賽事成績獎勵政策,給予同等的物質和精神獎勵。
鼓勵支持社會資本投資體育產業
■大力培育體育消費市場
出臺鼓勵體育消費政策,探索採取體育消費券等靈活多樣的市場化手段拉動體育消費。
鼓勵社會力量開辦康體、體質測定和運動康復等各類機構,在國民體質測定和健身指導等方面探索向社會購買服務機制,將運動康復治療項目列入醫院收費目錄。
■加大財稅、金融支持力度
落實國家有關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小微企業稅收優惠、符合條件的體育場館自用房產和土地享受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體育健身休閒企業水電氣熱價格不高於一般工業標準等政策。
鼓勵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創新適合體育產業發展特點的金融產品和融資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