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禁止性規定作為免責事由的格式條款時,保險人的提示義務如何履行?

2020-12-09 澎湃新聞

來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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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保險法解釋二》的規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的,保險人提示後可免責。那麼在此種情況下,對保險人履行提示義務有何要求呢?

法信·裁判規則

1.將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作為保險免責事由的,保險人應履行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義務——石天平訴太平洋保險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作為保險免責事由,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履行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義務,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案號:(2016)浙06民終3394號

審理法院: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7年3月23日第6版

2.將違法事項作為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的,保險人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對投保人進行提示,否則相關免責條款不發生效力——徐克群訴人保常州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向投保人交付作為保險合同組成部分的保險條款並說明條款內容,是保險人應當主動履行的基本義務,保險人對該義務的履行負舉證責任。對於將違法事項作為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的,保險人仍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對投保人進行提示,否則相關免責條款不發生效力。

案號:(2016)蘇0404民初1395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6年9月15日第6版

3.保險人以醉酒駕車作為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但未能證明其向投保人交付了包含相關保險條款等保險憑證的,不能認定其履行了提示義務——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寶坻支公司、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醉酒駕駛機動車屬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行為,故保險人如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經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義務,其可以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案涉保險人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向投保人交付了保險條款或郵寄了包含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保險條款、投保單等保險憑證,故不能認定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義務,保險人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案號:(2018)津01民終7362號

審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布日期:2018-12-28

4.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人聲明字體較小,沒有具體免賠事項和投保人籤字確認的,其對逃逸免賠事項並未盡到提示義務,不能據此免賠——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順中心支公司與楊淑華、任麗梅、任麗威、任麗娟、杜文革、馬春雨、撫順稼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逃逸屬於法律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在保險合同中屬於免賠事項,但保險人也應對該免責條款加以提示。保險公司雖主張其已盡到了提示義務,但其提供的投保人聲明系在投保單中僅作為一項內容列出,字體較小,沒有具體免賠事項,且沒有投保人籤字確認的內容,只有投保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的蓋章。保險公司對逃逸免賠事項並未盡到提示義務,故不能據此免賠。

案號:(2018)遼01民終8529號

審理法院: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布日期:2018-10-09

5.對於酒後駕車免責的條款,保險人需承擔提示義務,且保險人應當就其在籤訂合同時已經履行了提示義務承擔舉證責任——董彐芳、孫麗雲等與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進支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對於酒後駕車免責的條款,保險人需承擔提示義務,且保險人應當就其在籤訂合同時已經履行了提示義務承擔舉證責任。免責條款生效與否,取決於保險人是否盡到了提示義務。

案號:(2018)蘇04民終2196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布日期:2018-09-26

6.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作為免責事由,但未經投保人本人籤名,且保險人不能證明其將保險條款交付投保人的,應認定其未履行提示義務——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煙臺中心支公司、郭明麗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保險人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的,保險人仍應履行對免責條款的提示義務。案涉投保單及投保人聲明處的籤字經鑑定均不是投保人所籤,且保險人未提交其他證據證實其將保險條款交付給了投保人,故保險人未履行對免責條款的提示義務,該條款對投保人不產生效力。

案號:(2018)魯06民終18號

審理法院: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布日期:2018-05-17

7.保險公司對法律、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作為免責事項列出並加黑提示的,應視為其盡到了提示義務——江蘇金陵交運集團第十七物流有限公司與史帶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在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條款中,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已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列出,並通過加黑字體作出提示,故應視為保險公司對該免責條款盡到了提示義務。

案號:(2015)寧商終字第530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布日期:2015-06-29

法信 · 權威觀點

1.保險人須對以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免責事由的格式條款進行提示和說明

禁止性規定不同於法定免責條款。禁止性規定是命令當事人不得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定,屬於禁止當事人採用特定模式的強行性規範。法定免責條款是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不承擔責任的情形。法定免責條款中,行為人違反法律規定的法律後果是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而在禁止性規定中,行為人違反法律規定,應根據該規定的立法目的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並不當然對私法上的民事合同產生影響,如保險人並未將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免責事由,則禁止性規定的違反不會直接導致免除保險責任的法律效果。保險人如未將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免責事由向投保人進行提示和說明,投保人即使知道禁止性規定的內容,也無從知悉違反禁止性規定將導致保險人免責。因此,保險人必須對以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免責事由的格式條款進行提示和說明。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49頁。)

2.對保險人履行提示義務的認定

1.提示的載體。提示的載體包括投保單、保險單等所有保險憑證,只要該保險憑證上存在需要提示的內容。也就是說,任何保險憑證只要包含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格式條款,就應當在該憑證上進行提示。實踐中,有些保險公司在展業時,並沒有按照《保險法》第17條第1款的規定附上保險格式條款,既然格式條款都沒有提供,保險人顯然無法對格式條款上的免責條款進行提示。

2.提示的方法。提示的方法包括文字、字體、符號或其他明顯標識,例如採取較大字號、特殊字體、黑體加粗、加框印製、特殊顏色等辦法,使得被保險人能夠輕鬆識別應當注意的條款。如保險公司將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集中單獨印刷,也應認為其履行提示義務。從理論上看,提示可以口頭形式提示,亦可以採書面形式提示,以口頭形式提示注意保險條款中之免責條款雖簡便易行,事後容易產生糾紛,故本司法解釋只認可以書面形式的提示。

3.提示的程度。提示必須達到足以使投保人注意的程度,此處的投保人應理解為理性投保人,即處於同一條件下的投保人如果能夠注意到的,就應認為其已經盡到提示義務。值得注意的是,並不是保險人只要按照本條司法解釋第1款要求,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文字、字體、符號等方式作出特別標識即認為保險人已經履行提示義務。保險人的提示義務是主動義務,而不是應投保人要求才產生的被動義務。保險人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採取特殊標識後,還應主動向投保人出示該條款,提醒投保人注意到該條款的存在,否則投保人難以知悉該條款的存在。因此,保險人在投保單或相關保險憑證上通過特別標識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進行特定化後的同時,應向投保人出示該條款,並提醒其注意到這些免責條款,唯有如此,本條規定「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要求才不會流於形式。

【註:上述觀點中提到的「本條」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81~282頁。)

法信 ·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修正)

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條 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誌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提示義務。

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明確說明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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