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評論】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統籌管理與保護

2020-12-23 澎湃新聞

【法治評論】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統籌管理與保護

2020-12-21 15:16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應充分考慮生態平衡與經濟社會環境的多重因素,統籌協調管理與保護,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

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為我國生態文明建設作出戰略謀劃,提出推動綠色發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為此,近日引發熱議的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應充分考慮生態平衡與經濟社會環境的多重因素,統籌協調野生動物的管理與保護;堅持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深入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為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提供更加科學的立法支撐。

統籌野生動物管理保護,順應自然,堅持可持續發展。今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後,各地出臺法規或其他規範性文件,通過全面禁止和懲治非法野生動物交易行為,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等措施,以維護生物安全和生態安全,防範重大公共衛生風險,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在實踐中收到了良好效果。但不同地區在經濟、自然條件方面存在客觀差異,法律政策施行要充分考慮城市和農村、平原和山區、產業發展區和生態保護區的不同情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

近年來,一些地方政府為鼓勵農民自主創業,大力扶持野生動物養殖業發展,在政策、技術和資金方面提供支持,很多農民收入得以增加。對此,在法律政策調整過程中,首先,要妥善處理農戶退養補償問題,對於在養但禁養動物處置應當依法就補償對象、金額、流程及時與養殖場、養殖戶溝通協商,做好引導轉型轉產,切實做好託底幫扶工作。避免引發行政糾紛、金融糾紛,特別是要儘可能避免出現群體性糾紛以及破產等情況。其次,要排摸有資質的機構,將在養但禁養動物以科研、醫藥、展示等非食用方式使用,充分發揮野生動物的生態、科學和社會功能。第三,考慮到山區野生動物養殖還起到繁育種群、保持生態平衡作用,今後,可由政府主導,聯合行業協會等,引導一定規模以上種質資源持有者定期向特定地域放歸一定數量的個體,使之在原生環境中野化繁育,形成具有繁衍能力的野生種群。

統籌野生動物管理保護,尊重自然,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近些年,人民群眾的生態保護意識顯著增強,對野生動物保護的力度不斷加大,野生動物種群數量不斷增加、活動範圍不斷擴大。

與此同時,野生動物損壞農作物、傷害家畜乃至人員、毀壞生產生活設施情況多發,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造成了一定影響。生態保護的目標應該是生態平衡,對野生動物進行管理和保護,應當以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為導向。因此,應對野生動物造成的損害,我們既要藉助保險等手段保障民生,又要加強對野生動物繁衍生息的科學規劃管理,使其在人力參與下進入新的平衡狀態。

統籌野生動物管理保護,保護自然,保障綠色發展。野生動物立法的最低要求應該是防範違法犯罪,這也是對自然最基本的保護。當前,涉野生動物違法犯罪的方式虛擬化、隱蔽化,且交易網穩定,通過網絡聯絡、快遞運輸,使得追查更加困難。與之相對,承擔野生動物資源保護職能的部門較多、部門協同力不足、屬地管理責任難以真正落地。眾多行政機關、大量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等相關主體權力交叉,信息不暢、執法困難等問題亟待疏解。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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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法治評論】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統籌管理與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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