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祥順財稅俱樂部
銷售固定資產和舊貨應如何繳稅?看這1篇就足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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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
我們是製造業一般納稅人,2018年購買一輛二手車自用,2020年5月10日銷售該二手車我們適用2020年第17號文規定的按照簡易辦法按0.5%繳稅嗎?
問題2
我們是2016年5月1日營改增納稅人,現在銷售一輛2016年2月購買的小汽車,諮詢稅務局對方說我們購入的小汽車屬於2013年8月1後購入的固定資產銷售時應按13%繳稅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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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舊貨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辨析
針對第一個問題,我們首先要弄明白什麼是銷售舊貨和什麼是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1、銷售舊貨:財稅2009年9號文規定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託車和舊遊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由此看出銷售舊貨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在稅務處理上是兩個獨立開的概念。
舊貨我們可以理解為是收購的二手貨,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收購後,因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用於二次出售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託車和舊遊艇)。
在銷售舊貨中,物品的使用人和銷售人是兩人。即一人使用物品,另一人去銷售。納稅人銷售舊貨,是一種純商業行為,一般為購買使用過的物品,再對外銷售,如二收車經營單位。而如果納稅人自己直接對外銷售就不屬於銷售舊貨,而屬於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了。銷售使用過的物品時,物品的使用人和銷售人為同一人。
2、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包含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外其他物品。
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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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舊貨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二手車經銷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7號,以下簡稱17號公告)規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由原按照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改為減按0.5%徵收增值稅。
17號公告規定只針對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即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從事二手車經銷、拍賣、經紀、鑑定評估的企業。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現階段銷售舊貨不區分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除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依簡易辦法按0.5%徵收增值稅外,其他單位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我們可以看出問題1不屬於銷售舊貨,該單位不適用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更不適用17號公告規定的減按0.5%徵收增值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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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一)小規模納稅人(註:這裡不含其他個人,其他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稅)
1、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
在一般納稅人期間購進的且在一般納稅人期間抵扣了進項稅或可以抵扣進項稅但因為企業本身的原因未抵扣進項稅的應按3%徵收率繳納增值稅。
2、其他小規模納稅人因購入時未抵扣過進項稅額,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時適用按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二)一般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果購入時根據相關稅收政策不能抵扣進項稅,則可以適用按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適用簡易徵收主要包括下面幾種情況: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固定資產、非正常損失的購進固定資產及非正常損失的自製的固定資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
3、納稅人購進或者自製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銷售該固定資產;
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5、2013年8月1日前購進自用的應徵消費稅的摩託車、汽車、遊艇。
6、營改增納稅人,營改增後購進的不得抵扣固定資產
7、營改增納稅人,納入營改增試點前取得的固定資產。
除上述情況外,銷售時應按適用稅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