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長航瀘州警方在長江瀘州水域開展突出治安問題綜合整治工作,一舉破獲利用新型禁用漁具捕撈水產品案件兩起。
目前,涉案的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16日,民警在長江二道溪水域、鹼廠水域巡查時發現,有人在長江邊使用用可視錨魚設備捕魚。民警果斷出擊,現場抓獲犯罪嫌疑人共5名,扣押作案工具可視錨魚設備5套,查獲非法捕撈的長江河魚15公斤。
「這種設備危害性極大,一天可捕魚上百斤。」據辦案民警介紹,這種可視錨魚設備利用水下攝像頭可以清晰看到水下情況,捕獲漁獲物的精準性更高,使用的錨鉤比普通魚鉤大十幾倍。
「按照相關規定,禁漁區和禁漁期是禁止遊釣的。」漁政執法人員表示,根據近段時間執法巡查及群眾舉報的情況看,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漁後,利用新型錨魚設備捕魚的現象有抬頭趨勢。
並且,可視錨魚竿實質是用錨魚鉤捕魚,不是一般意義的釣魚。按照四川省《最小網目尺寸和禁止使用的漁具及禁用捕撈方法》相關規定,其屬性為耙刺類(延繩釣)滾鉤,屬於禁止類捕撈工具。
由於鉤體大,對魚類造成貫穿性創傷,很多被捕獲的魚即使放生也難也存活。
2019年12月27日,農業農村部下發《關於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範圍和時間的通告》,自2020年1月1日0時起,長江幹流江段,沱江、赤水河等重要通江河流江段全面禁止生產性捕撈,從事娛樂性遊釣和休閒漁業活動應進行規範管理,避免對禁捕管理和資源保護產生不利影響。
此外,按照《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在禁漁期和禁漁區內,禁止捕撈作業、遊釣和水禽放養,禁止扎巢取卵、挖沙採石,禁止銷售、收購在禁漁期和禁漁區內捕撈的漁獲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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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江都市報記者 楊敏
責編:楊茜 謝蕤 編輯:陳相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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