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欠條上未註明欠款對象,能否定欠條持有人的權利主張嗎?

2021-01-08 正洪觀點

民商實務 追尋法意

解析案例 探索規則

租金欠條上未註明欠款對象

能否定欠條持有人的權利主張嗎

編輯:伊路芳菲

【內容提要】

案涉租金欠條上未註明欠款對象,不能因此而否定欠條持有人的權利主張。在案件訴訟中,欠條持有人提供了該租金欠條,其已完成證明雙方存在挖機租賃關係及其享有租金權利的初步證明責任。對此,該欠條出具人需要舉證證明欠條持有人不享有租金權利,方能否定欠條持有人的權利主張。對於該案的處理,一審和二審對舉證責任的分配不一樣,導致裁判結果完全相反。

【案件事實】

2017年6月12日,黃廷壽(又名黃國華)出具欠條一張,載明「今欠到租賃挖機費用共計111,400元,欠款人黃國華」,該欠條未寫明欠款對象。此後,陽健通過微信、簡訊等方式多次向黃廷壽催收租金,黃廷壽向陽健支付了21,000元。該欠條現由陽健持有。

陽健提起本案訴訟,訴請黃廷壽支付尚欠租金90,400元(111,400元-21,000元)。黃廷壽則辯稱,是與貴州中創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創公司)形成挖機租憑關係,欠中創公司挖機租賃費111,400元是事實,至今尚未償還;並未與陽健形成挖機租憑關係,租金欠條是出具給中創公司的,與陽健之間的聯繫是因為以為陽健是中創公司挖機租憑費的代收人,支付給陽健的21,000元系借款。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黃廷壽於2014年與中創公司籤訂機器設備租賃合同,雙方租賃合同關係成立,予以確認。陽健主張與黃廷壽於2014年5月達成口頭協議,由陽健將一臺挖掘機租賃給黃廷壽使用,約定租金為21,000元/月,由於陽健未提供證據證據證明雙方存在租賃合同關係,黃廷壽提供證據證明其與中創公司存在租賃合同關係,陽健既未提供證據證明中創公司將黃廷壽尚欠租金所有權轉讓歸陽健所有並且通知黃廷壽,亦未提供證據證明中創公司授權陽健以個人名義收取黃廷壽尚欠租金,黃廷壽出具的欠條並沒有明確的權利主體,陽健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黃廷壽實際租賃挖機並尚欠租金,應當承擔舉證不力的不利後果,故對陽健主張黃廷壽給付尚欠租金90,400元及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一審據此判決:駁回陽健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雙方對欠付租金90,400元無異議,僅對支付租金的權利主體有爭議。在案涉欠條出具後,陽健多次向黃廷壽催收租金,黃廷壽均未提出異議,並向陽健支付租金21,000元。案涉欠條雖然沒有載明權利主體,但陽健持有該欠條,具有權利外觀,且黃廷壽對該欠條不持異議,綜合本案事實,陽健主張雙方成立租賃合同關係的事實,具有高度蓋然性,本院予以確認。黃廷壽已支付租金21,000元,尚欠90,400元未付,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繼續支付剩餘租金的違約責任。黃廷壽抗辯其與中創公司之間存在租賃關係,與陽健沒有租賃關係。對此不能以黃廷壽與中創公司存在租賃合同的事實,而否定本案租賃關係的成立,兩者之間並無必然聯繫,因而該抗辯意見不能成立。關於陽健主張的逾期付款利息問題,因雙方並未對利息及付款時間進行約定,本案亦非民間借貸法律關係,故對該主張不予支持。據此二審判決:一、撤銷一審判決;二、由黃廷壽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陽健剩餘租金90,400元;三、駁回陽健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文書】

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黔06民終1971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陽健,男,1969年4月出生,住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劉雷,貴州華爾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小品,貴州華爾威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黃廷壽(又名黃國華),男,1968年9月出生,住貴州省思南縣。

上訴人陽健因與被上訴人黃廷壽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思南縣人民法院(2020)黔0624民初222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20年10月20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20年11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陽健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劉雷及被上訴人黃廷壽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陽健上訴請求:1. 請求撤銷原判;2. 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或將本案發回重審;3.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出具的《欠條》中未明確權利主體以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不存在租賃合同關係,系事實認定錯誤。一審中,上訴人提供《欠條》、雙方手機簡訊和微信聊天記錄、通話錄音等證據,並且被上訴人也確認是其親自出具的《欠條》,也認可雙方之間的聊天、通話記錄,能夠明確《欠條》的權利主體為上訴人。雙方之間的多次簡訊和微信聊天記錄充分體現被上訴人拖欠上訴人挖機租賃費,且被上訴人在上訴人追款期間仍有付款行為,因此雙方之間存在租賃關係及被上訴人拖欠上訴人租賃費的事實。(二)一審法院以被上訴人提供的一份與案外人籤訂,並且沒有任何證據予以相互印證的租賃合同來支持被上訴人的抗辯,明顯證據不足。被上訴人作為長期從事承接工程的包工頭,其經常向不特定的公司或個人租賃工程機械,一審法院僅憑一份毫無關聯的合同進行裁判,極大地損害了上訴人的利益,且有違公平公正。(三)被上訴人在一審中的陳述明顯有悖常理,一審法院採信被上訴人沒有證據證實的單方陳述錯誤。被上訴人認為上訴人是中創公司的員工才向上訴人支付租金,然而上訴人作為完全民事能力人,並且長期承接工程,不可能在上訴人未提供任何證明、持有中創公司授權委託書或中創公司指示交付的情況下便向上訴人出具《欠條》和支付租金。因此,被上訴人的陳述明顯不符合常理,不應當採信。(四)上訴人提供的證據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並能充分證實雙方存在挖機租賃合意及被上訴人拖欠租金的事實,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應當得到法院的支持。被上訴人與中創公司的合同,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合同系兩個獨立的租賃合同,一審法院將需要由中創公司將債權轉讓給上訴人或中創公司授權上訴人收取租金的舉證責任強加給上訴人,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綜上,一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而上訴人主張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請求二審法院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被上訴人黃廷壽二審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陽健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 請求判令黃廷壽立即支付欠款90,400元;2. 請求判令黃廷壽以90,40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全款付清之日止,暫計至起訴之日為13,046元;3. 本案訴訟費用由黃廷壽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事實:2014年7月,黃廷壽與案外人黃廷霞(黃廷壽胞妹)與貴州中創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籤訂機器設備租賃合同,共同租賃挖機兩臺,租賃費各自負擔,租賃合同約定:月租金為18,000元/月,租賃方式不定期租賃。2017年6月12日,陽健在無貴州中創工程機械有限公司書面授權情況下,向黃廷壽催收租金,雙方對租金進行結算,黃廷壽出具欠條一張載明「今欠到租賃挖機費用共計111,400元,欠款人黃廷壽」,欠條上無明確的權利主體。出具欠條後,黃廷壽向陽健支付了21,000元,尚欠90,400元陽健多次催收未果,遂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黃廷壽於2014年與貴州中創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籤訂機器設備租賃合同,雙方租賃合同關係成立,予以確認。陽健主張與黃廷壽於2014年5月達成口頭協議,由陽健將一臺挖掘機租賃給黃廷壽使用,約定租金為21,000元/月,由於陽健未提供證據證據證明雙方存在租賃合同關係,黃廷壽提供證據證明其與貴州中創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存在租賃合同關係,陽健既未提供證據證明貴州中創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將黃廷壽尚欠租金所有權轉讓歸陽健所有並且通知黃廷壽,亦未提供證據證明貴州中創工程機械有限公司授權陽健以個人名義收取黃廷壽尚欠租金,黃廷壽出具的欠條並沒有明確的權利主體,陽健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黃廷壽實際租賃挖機並尚欠租金,應當承擔舉證不力的不利後果,故對陽健主張黃廷壽給付尚欠租金90,400元及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判決:駁回陽健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已減半收取1,184元,由陽健負擔。

在二審中,陽健未提交新的證據。黃廷壽提交新的證據為銀行轉帳記錄,用於證明黃廷壽向中創公司支付租金六萬元。經審查,該轉帳記錄模糊不清,且沒有收款人信息,達不到其證明目的,本院不予採信。

二審查明事實:2009年至2012年期間,黃廷壽向陽健購買挖掘機,後雙方一直保有聯繫。2017年6月12日,黃廷壽出具欠條一張,載明「今欠到租賃挖機費用共計111,400元,欠款人黃國華」,該欠條並無明確的權利主體。出具欠條後,陽健通過微信、簡訊等方式多次向黃廷壽催收租金,黃廷壽向陽健支付了21,000元,尚欠租金90,400元未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的規定,結合雙方訴辯主張及理由,本院歸納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陽健與黃廷壽之間是否存在租賃合同關係,黃廷壽應否向陽健支付租金。

本院認為:雙方對欠付租金90,400元無異議,僅對支付租金的權利主體有爭議。黃廷壽於2009年通過向陽健購買挖機相識,並且雙方一直存在聯繫,其應當知道陽健從事挖機出賣及出租的相關事實。在案涉欠條出具後,陽健多次向黃廷壽催收租金,黃廷壽均未提出異議,並向陽健支付租金21,000元。案涉欠條雖然沒有載明權利主體,但陽健持有該欠條,具有權利外觀,且黃廷壽對該欠條不持異議,綜合本案事實,陽健主張雙方成立租賃合同關係的事實,具有高度蓋然性,本院予以確認。黃廷壽已支付租金21,000元,尚欠90,400元未付,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繼續支付剩餘租金的違約責任。關於陽健主張的逾期付款利息問題,因雙方並未對利息及付款時間進行約定,本案亦非民間借貸法律關係,故對該主張不予支持。黃廷壽抗辯其與中創公司之間存在租賃關係,與陽健沒有租賃關係。對此本院認為不能以黃廷壽與中創公司存在租賃合同的事實,而否定本案租賃關係的成立,兩者之間並無必然聯繫,因而該抗辯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同時,黃廷壽主張其支付給陽健的21,000元系借款,但未提供反正予以證明,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一審法院作出駁回陽健訴訟請求的處理,明顯不當,應予糾正。

綜上所述,上訴人陽健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應予支持;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判決結果不當,應予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貴州省思南縣人民法院(2020)黔0624民初2222號民事判決;

二、由黃廷壽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陽健剩餘租金90,400元;

三、駁回陽健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184元,由被上訴人黃廷壽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2,368元,由上訴人陽健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唐正洪

審判員 田 芳

審判員 向 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丁 雄

書記員 張祝紅

相關文章

法律適用思維模式三種類型

裁判方法論——法律適用思維兩種不同路徑

穿透式審判思維之二:訴訟請求的涵概性裁判規則

重解霍姆斯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

雙命題捆綁替代:一種難以察覺的思維陷阱及詭辯伎倆

法律不理三事:舊往之事、瑣碎之事、內部之事

《食品安全法》第148條懲罰性賠償的理解

否定職索裁判模式之一:以產品具有實害為構成要件

否定職索裁判模式之二:以消費受到危害為構成要件

否定職索裁判模式之三:區分管理性規範與侵權性規範

相關焦點

  • 借條欠條不能混
    日常生活中,人們常把借條寫成欠條,欠條寫成借條。實際上借條、欠條都是債權憑據,但是兩者應當嚴格區分而不能混用。借條一般反映為法律上的借款合同關係,借條是借款合同的憑證;而欠條則往往是當事人之間的一個結算,是一種比較純粹的債權債務關係。
  • 拿著借條你可以追債20年,但欠條只受法律保護3年!
    今天為大家帶來的文章,是《拿著借條你可以追債20年,但欠條只受法律保護3年!》,是關於借條欠條的內容,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 借完錢,打個借條就行了嗎?真的不是這樣的!好多人由於相關法律知識缺乏,為日後討要借款帶來了諸多麻煩。借錢時又有哪些陷阱需要注意呢?借條、欠條、收條三者的區別你分得清嗎?歡迎閱讀了解!
  • 60萬的欠條40萬「賣」,欠條掛閒魚上轉讓靠譜嗎?
    閒魚目前已經成為了我國國內發展比較成熟的一個二手交易平臺,在閒魚上你可以買到各種各樣、五花八門的二手商品。最近有新聞說,閒魚上竟然開始賣欠條了,真的是「活久見」!閒魚賣欠條?近期,閒魚又進入了人們的視野,因為欠條的轉讓交易在網絡上火了起來,備受關注。
  • 《環球經濟熱搜》:借條=欠條,兩者有何區別?
    借條≠欠條 兩者有何區別?欠條證明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欠款關係,借條用於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借款關係,而借款關係僅僅是欠款關係的一種,因此,欠條的證明範圍更廣。欠條主要在以下三種情形中使用:①在購買物品或收購物品時,因不能支付或不能全部支付他人的款項而寫欠條。②借了他人財物不能按時歸還,或不能按時全部歸還而寫欠條。③借了個人或公家的財物,事後補寫憑證作為欠條。而借條通常用於日常生活以及商業管理方面,其由特定的借款事實產生。
  • 450萬欠條放「閒魚」上300萬賣了?!二手平臺...
    本文原標題:《450萬欠條放「閒魚」上300萬賣了?!二手平臺賣欠條靠譜嗎?》家人信息齊全」▽那麼問題來了借出去的錢收不回來通過二手平臺轉讓欠條靠譜嗎?二手平臺賣欠條靠譜嗎?有分析人士指出,欠條的轉讓實際上是欠條所約定的債權轉讓,債權是可以轉讓的,所以,欠條也能轉讓。北京尋真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王德怡表示,「這種轉讓本質上是民間借貸當中的債權轉讓,如果轉讓方有真實的、確定的債權是可以轉讓的」。
  • 怎麼寫借條和欠條?這樣寫!正確又有效!
    包括借/欠款金額、支付方式、借/欠款原由、還款期限、借/欠款利息等。借/欠款利息不是必須的,經雙方協商後就可以寫在借條上。如果後續要走法律渠道去追回欠款,注意要在有效的訴訟時效內去申請訴訟。4、利息利息的年利率未超24%的(月利率未超過2%的),法院予以認定;而年利率超過24%的(月利率超過2%的),法院不予保護。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在借/欠條上可以不予書寫!
  • 欠條不寫身份證號碼是沒有用的?真正了解後就不能亂說!
    很多人借錢給親戚朋友的時候,知道欠條重要性的朋友們一般都會讓對方立下欠條,但是事後才發現身份證號碼沒有寫下去,就產生這樣的疑問:這份沒有借款人載明身份消息的欠條有沒有用?意思即是反映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力?關於欠條還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項?下面由法律快車小編為你解答。
  • 收條、欠條、借條怎麼寫?這些「坑」需要避
    而如果是收到的物品,還應該註明物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等。正文結尾可以加上收到的總金額的大小寫以及幣種,或加上「立此為據」「至此,雙方債務已結清」等,作為收據正文的收尾,以免收據持有者在正文末尾添加內容。欠條怎麼寫?欠條,是債務人在欠款、欠物時寫給債權人的憑證性應用文。
  • 有效的欠條需要具備哪些要素,是什麼?
    在拿到這張借條之後沒有細看,過了很久要求對方還錢,對方一直拖,債權人才想要通過訴訟來追債,卻發現欠條無效,那麼有效的欠條需要具備哪些要素,是什麼? 網友諮詢: 有效的欠條需要具備哪些要素,是什麼?
  • 這樣寫欠條,一分錢也別想拿到
    欠條是個人或單位在欠款、欠物時寫給有關單位或個人的憑證性應用文。當發生借貸糾紛時,欠條無疑是最有利的證據,但是一張不正規的欠條,等於一張廢紙,毫無作用。有位同事前兩日拿了一張欠條過來問我,讓我看是否具有法律效應。
  • 熟人借錢不還,你要掛閒魚轉讓欠條嗎?
    文\法sir最近,在二手轉讓平臺閒魚上,出現了欠條轉讓的交易,「60萬元欠條虧15萬以45萬元價格轉讓」、「1萬元欠條6000元轉讓」等等,有些帶有法院判決書,有些帶有錄音材料,有些帶有微信聊天、轉帳記錄,網友戲稱這種現象為「網絡AMC」。
  • 欠條也能賣?閒魚出售欠條還合法合規,哪種人會專門買「爛帳」?
    欠條也在網絡上被出售那就是欠條,很多人聽到欠條,居然能夠從網上買到,都表示特別的震驚,而且不清楚為什麼要在網上買欠條?在網絡上出售的欠條,其實就是一些爛帳壞帳,一些人將自己收不回來的欠條掛到了閒魚上面去出售。閒魚相信大家都是比較熟悉的,這是國內最大的二手平臺,很多人都在閒魚上面掛出了自己閒置的物品,也有不少人在閒魚上面淘到了不少的二手好物。
  • 以案說法|用乳名打欠條不認帳,耐心查證終調解
    案情 原告陳某起訴稱,被告張某經營養殖場,因經營不善,拖欠陳某飼料款8萬元,張某在欠條上籤下「張某」的名字原告依據欠條起訴要求張某立即還清尚欠飼料款8萬元和利息。案件受理後,書記員立即按規定對被告張某進行了送達,張某收到應訴材料後怒氣衝衝地打來電話,說自己的確是姓張,但不是張某,根本沒有欠陳某的飼料款,欠條上所留的身份證號碼和手機號碼是別人冒用他的。其還向法院工作人員出示身份證。經核對,被告的身份證名字是「張某東」,而不是「張某」。原告陳某得知被告張某所說的情況後,直斥張某東無賴,不講誠信。
  • 2020年法院版:借條、欠條、收條(範本)
    借條、欠條、收條是民間借貸中三種最常用的字據憑證在司法實踐中它們分別代表著不同的含義那麼到底該如何正確起草才能儘量避免風險呢?03在民間借貸中,通常借條中寫明「今借到多少元」即表示所借款項已經實際交付,但一旦發生糾紛,借款人提出雖然出具借條,但未實際收到款項的情況仍舊常見。因此,採用「今收到出借的多少元」這種表述,更強調了款項已經實際交付。04此處寫明出借人姓名全名,應與身份證上的名字一致。05出借人姓名後應附身份證號。
  • 本想萬無一失,不想畫蛇添足 欠條上的3個字差點惹下大麻煩
    杭州日報訊 拿到法院的判決書,大劉心裡的石頭總算落了地——因為欠條上的3個字,他差點有理說不清,而法官的話,無疑是給他提了個醒。 大劉涉及的其實是一起簡單的承攬合同糾紛。由於當時小張一時無法償還上述費用,大劉便要求他寫一張欠條,確認由小張及其名下公司共同償還該欠款,而為了確保萬無一失,大劉還在「收款人」處籤字並捺印。 時間又過了大半年,小張還是沒有按約還款,僅支付了3100元,之後音信全無。今年6月3日,大劉將小張訴至蕭山區人民法院,要求小張及其名下公司支付剩餘的廣告製作費2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