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監管新規:宣稱功效要有充分科學依據,禁止明示或暗示具有...

2020-12-23 每日經濟新聞

每經記者:周程程 每經編輯:陳旭

中國政府網6月29日發布消息,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籤署國務院令,公布《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這是自1989年以來,我國化妝品監管行政法規的首次全面修改。這也意味著實行了30年的《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將退出歷史舞臺。

化妝品監管新規實施後,化妝品企業的功效說明將被戴上緊箍咒。《條例》顯示,化妝品的功效宣稱應當有充分的科學依據。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應當在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專門網站公布功效宣稱所依據的文獻資料、研究數據或者產品功效評價資料的摘要,接受社會監督。

同時,《條例》明確了化妝品標籤禁止標註的四類內容,首要的便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醫療作用的內容」。

圖片來源:新華社

廣告不得明示暗示產品具有醫療作用

我國化妝品市場多年來一直呈現蓬勃發展態勢。據歐睿數據顯示,2018年我國化妝品市場規模達到4102億元。2004年至2018年的年均複合增速為10.56%。

近些年,國產化妝品快速發展。根據騰訊發布的《2019年國貨美妝洞察報告》,2018年國貨化妝品市場份額已達56%,一度領跑的外資品牌正在遭遇市場份額的持續下滑。

國內化妝品市場快速發展的同時,我國現行的《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是由原衛生部於1989年制定,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迄今已有30年歷史,多項條例顯然已不適應現今發展。

2015年,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起草的《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已由原國務院法制辦公開徵求意見。

2018年,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2018年立法計劃中明確指出,要繼續推動《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儘快出臺。2020年1月3日,《條例》經國務院第7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條例》中明確化妝品標籤禁止標註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醫療作用的內容。同時在對化妝品廣告的要求中也強調:「化妝品廣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產品具有醫療作用,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這也是對《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相關規定的進一步明晰與完善。現行《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規定:化妝品標籤、小包裝或者說明書上不得注有適應症,不得宣傳療效,不得使用醫療術語。

近些年,某些化妝品產品標籤暗示具有醫療作用的情況時有發生。對此,2019年12月底,國家藥監局網站發布識別化妝品違法宣稱和虛假宣傳的科普文章中就指出,化妝品不得使用醫療術語、明示或暗示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如處方、藥用、治療、解毒、抗敏、除菌、無斑、祛疤、生發、溶脂、瘦身及各類皮膚病名稱、各種疾病名稱等。

大幅提高違法行為罰款金額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中改變了以往使用化妝品新原料生產化妝品,必須經國務院化妝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管理要求,而是改為按照風險程度對化妝品原料實行分類管理。

《條例》明確,化妝品原料分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國家對風險程度較高的化妝品新原料實行註冊管理,對其他化妝品新原料實行備案管理。

明確具有防腐、防曬、著色、染髮、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妝品新原料,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註冊後方可使用;其他化妝品新原料應當在使用前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監管方式更具科學性,也更利於化妝品的創新。《條例》顯示,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化妝品研究、創新,滿足消費者需求,推進化妝品品牌建設,發揮品牌引領作用。

此外,《條例》還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中規定,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國家《化妝品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的,沒收產品及違法所得,並且可以處違法所得3到5倍的罰款。

而《條例》則對罰款情形進行了進一步細分,並大幅提高了罰款金額。即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

與此同時,《條例》還增加了處罰到人的規定。明確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由備案部門取消備案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化妝品許可證件,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10年內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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