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993年10月27日開始,以故意殺人罪名被收監的張玉環,服刑27年後終於等到了他夢寐以求的好消息:8月4日,江西省人民最高法院再審宣判:張玉環故意殺人案「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張玉環無罪。
請大家注意江西省最高法院再審判決的用詞:事實不清與證據不足。事實不清說明事實是有的,但是不清晰,不足以釐清事實;證據不足,說明證據是有的,但不足以直接定罪。然後,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宣判當事人無罪。
無罪也不等於沒有犯罪嫌疑。在抓到兇手,真相大白之前,村裡的很多人包括張玉環都可能是嫌疑對象。
在這裡先簡單的說兩句什麼是疑罪從無。「疑罪從無」與「有罪推定」相反,是現代文明社會中的一種科學的法治理念,是指某人雖然涉嫌犯罪,但是無法排除無罪的合理懷疑,就應當判決無罪。它最大的好處就是可以杜絕冤假錯案。
根據疑罪從無原則,法官審案的時候,看重的是事實證據,也就是重事實。且事實必須符合邏輯,經得起推敲。
比如張玉環案,鄰居家一個四歲、一個六歲兩個孩子被人虐殺,拋屍水庫。案發後,村裡很多人,進入了警方的視野。而最後警方為什麼鎖定了張玉環呢?原因是警方在走訪了解案情時發現:張玉環神情緊張,不停地兩手搓擦;此外,張玉環左手背部還有幾道條狀帶血傷痕;警方詢問時,他言辭推諉、支支吾吾。這裡面有三個細節:一個是張玉環神情緊張,不停地搓手;一個是他的手背上有幾道帶血的傷痕;一個是詢問他的時候,他言辭推諉、支支吾吾。
那麼,這三個細節足夠判定張玉環就是殺人兇手嗎?顯然不夠。因為,這三個細節每一個都無法排除無罪的合理懷疑。村裡發生了命案,警方突然找上門問你情況,你擔心自己被冤枉,神情緊張,不是很正常嗎?手背上有幾道血痕,張玉環是做木工的,即使不做木工,農村幹活身上手上受點小傷,有什麼不正常?因為膽小,因為慌張,所以回答警方問話言辭推諉、支支吾吾,也屬正常。
張玉環的案子讓人很自然地聯想到1994年發生在美國、轟動世界的辛普森殺妻案。
那年的6月12號晚上,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和一名叫高曼的年輕人被殺死在妮可自己的別墅裡。
警方調查後馬上把目光聚焦到了橄欖球巨星辛普森的身上。因為過去辛普森有家暴的歷史。 警察很快找到了,辛普森的家。在門外發現辛普森白色的福特野馬型號汽車染有血跡,車道上也發現血跡。按鈴無人回應,偵探翻牆而入,一名警員在後院找到一隻染有血跡的手套和其它證據。後來,警察找到辛普森又發現他的手上有傷,而且,在他的家裡找到了一把與死者的傷口相吻合的刀。 進一步的化驗調查確認案發現場的一隻帶血的手套與辛普森家院閃找到的帶血的手套是一雙,上面的血都是辛普森的;車輪上的血也是辛普森的。 至此,完全可以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兇手就是辛普森。
可是,在法庭審理的時候,華人神探李昌鈺一一證明,每一項指證辛普森有罪的證據都無法排除無罪的合理懷疑。 比如,案發現場確實有辛普森的血液,而且辛普森的手上也確實有傷口。但李昌鈺發現,案發現場,包括辛普森車子上的血液,裡面有防腐劑成分,而防腐劑是不可能存在於活人的身體裡的。 至於辛普森手上的傷口,辛普森自己解釋他是因為聽到前妻被害的消息非常激動、悲憤,用力打破家裡的鏡子所致。
最終辛普森被判無罪釋放。
無罪推定,可以防止無辜的人冤枉受罪,杜絕冤假錯案,這是積極的一方面。但另一方面我們也應該看到,無罪推定讓一些狡猾的兇徒有機可乘。他們可以通過毀滅證據、製造假象矇混過關,逃避法律的嚴懲。比如最近發生了杭州殺妻案,許國利用兩噸水衝刷罪證,圖謀的就是個。
再說辛普森殺妻案,成都商報曾專門採訪過李昌鈺博士。採訪中李昌鈺甚至說出了自己這樣的猜測:「兇手應該是兩個人,辛普森不一定殺人,但他應該知情。」
無罪推定,對我們警方辦案來說,要求更高了。
所謂「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希望我們的人民警察苦練基本功,藉助高科技偵查技術,提高破案水平,不冤枉一個好人,也絕不放過一個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