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熊丙奇 教育學者、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理事長
受新冠疫情防控影響,大學生在校時間大大縮短,已收取的住宿費怎麼辦?4月19日有媒體注意到,近段時間以來不少學生在人民網領導留言板上建議,希望地方教育部門能「酌情退還」部分住宿費。對此,教育部4月10日在其官網發文稱,已按學年收取的住宿費,學校應「根據實際住宿情況」合理確定退費辦法。目前已有四川、河北、甘肅等地明確,將向學生退還部分住宿費。
對於高校退還學生住宿費,有不少人點讚,認為很公平,學生沒住宿舍,就不應該繳住宿費,已繳的住宿費高校應該退還。但也有人質疑要求退費的學生沒有「契約精神」,學生放假離校後,物品是放在宿舍裡的,宿舍也屬於學生,學校也沒有派其它用場,就是武漢徵用部分高校學生宿舍作為臨時隔離點,也是向學生徵求過意見的,另外,學校也要保管學生的物品,要求高校退費,不太合理。部分民辦高校的意見也就更大了。
怎麼看待高校退還學生部分住宿費?如果高校和學生之間,有明確的租約,寫明租住學生宿舍的權利、責任,那麼,如果租約是一學年,學生放寒假把物品放在宿舍,開學後繼續住,按照協議學校並不需要退學生住宿費,或者要退,也由雙方協商解決。而如果租約是一學期,繳一學期的住宿費,那學生在放假離校時,是應該把物品搬走,由學校處置宿舍的。這樣也不存在放假把物品放在宿舍,宿舍還為學生空著的問題。
但現實中的高校宿舍管理,並不是按嚴格的租約進行。按照有關規定,原則上不允許高校學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要住學校宿舍以便集中管理,因此學生沒有選擇的自主權。雖然從道理上講,學生住進宿舍後,宿舍就屬於學生的「私人領域」,學校不得打擾、幹涉學生的宿舍生活,可是,大部分學校是有嚴格的宿舍管理規定,包括檢查學生的宿舍衛生的,而按照租客和房東的關係,租客會允許房東檢查室內衛生嗎?另外,根據責權一致原則,如果學生一年繳納10個月租金,那麼就只能享有10個月的宿舍使用權,另外2個月,宿舍應該由學校處置,但是,目前的宿舍管理,通常是學生離校後,宿舍也閒置,學校想使用來做「共享宿舍」之類的經營,也不被允許或者引發質疑,導致很多高校的宿舍,在假期中長期被閒置,只派放學生物品的用場。
這次疫情之下的高校宿舍退費處理,雖屬特殊情況,但也把宿舍管理的問題暴露出來。總體看來,我國高校宿舍管理還沒有實現社會化,而屬於計劃管理方式。這種管理方式,也越來越不適應高等教育的發展以及學生的住宿需求。比如,近年來,我國高校在進行學分制管理改革,這意味著學生的求學年限不再是統一的本科四年,可是,如果學生延長畢業期限,他們的住宿怎麼解決?從前年開始,我國有個別高校由於校內宿舍緊張,要求專業碩士自己在校外租房,這引發輿論關注,質疑學校對專業碩士區別對待。再比如,有的學生出於個體原因,不想住4人間集體宿舍,可學校只提供這類集體宿舍,沒有單間或者雙人間選擇。
歐美發達國家的大學,只有很少數給所有本科學生提供宿舍,大部分學校只給一年級學生提供宿舍服務,而且住學校宿舍的費用並不比到校外租房低,學生可根據自己的家庭經濟情況選擇單間、雙人間不同「戶型」。本科高年級和研究生則都必須自己到校外租房。這種宿舍管理方式,給學校辦學更大的自主性和靈活性。
我國高校早在上個世紀90年代曾啟動後勤社會化改革,但這一改革推進並不順利。其中最主要的障礙,是對寄宿制教育的理解,學校普遍對學生宿舍生活賦予更多的管理和教育功能,而非更為簡單的租約關係。但基於租約關係的學生宿舍,其實會更強調提高服務水平,包括給學生宿舍選擇權。有不少高校以學生要接受寄宿教育為理由,要求學生住學校宿舍,但並沒有真給學生什麼寄宿教育,如在宿舍裡開展各種沙龍活動,由學業導師引導學生做好學習生活規劃等等。
因此,從這次高校退住宿費,還需進一步思考如何推進高校後勤社會化,建立更符合高等教育發展、滿足學生需要的宿舍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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