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記者 王媛
15日,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示了對青島京城醫藥有限公司京城大德生二十九分店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該藥店銷售的4種商品不明碼標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市場監管部門於2月1日予以立案。藥店的違法行為發生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按照從重處罰、頂格處罰的原則,依法按上限處以5000元罰款。
1月31日,青島市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稱「市北區商丘路18號京城百草廳大藥房銷售的口罩價格過高」,執法人員立即出動,對位於青島市市北區商丘路18號的該藥店進行調查處理。檢查中發現,該藥店銷售貨架上正在銷售的3%過氧化氫消毒液、腕式電子血壓計、5秒血糖試條、大光榮冬蟲夏草菌絲體口服液4種商品無價格標籤,未按規定明碼標價;未發現任何口罩產品。執法人員對上述4種銷售商品進行了拍照取證,對當事人製作了現場筆錄和詢問筆錄 。
4種商品均無價格標籤,不明碼標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註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之規定,構成了未按規定明碼標價銷售商品的行為。
依據《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十三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三)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時實施違法行為的」之規定,該藥店不明碼標價銷售商品的行為,發生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應當從重處罰。
青島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第七百一十四「違反明碼標價規定(二)裁量標準4.【從重】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罰款」之規定,對該藥店處以頂格罰款5000元,並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