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藥品未明碼標價 北京博安醫藥有限公司饒陽博安堂藥房被處罰

2020-12-26 中國質量新聞網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據衡水市人民政府網站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饒 市監 處 〔 2020 〕 39 號),饒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2020年3月17日對北京博安醫藥有限公司饒陽博安堂藥房監督檢查,現場檢查時發現在該店經營場所東面靠牆貨架上面第一層正在銷售的辛芳鼻炎膠囊、第三層正在銷售的膚癢顆粒,無商品標價籤,未明碼標價,當日立案調查。

經查明,北京博安醫藥有限公司饒陽博安堂藥房自2017年8月10日依法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負責人張某淺。2020年3月17日,執法人員依法對北京博安醫藥有限公司饒陽博安堂藥房檢查時,發現該藥房東面靠牆貨架上第一層正在銷售的辛芳鼻炎膠囊2盒、第三層正在銷售的膚癢顆粒5盒無商品標價籤,未明碼標價。經調查核實,北京博安醫藥有限公司饒陽博安堂藥房於2020年3月5日從衡水龍馬醫藥貿易有限公司購進膚癢顆粒5盒,購進價每盒3.9元,銷售價定價為每盒4.2元;2020年3月10日從廣東東健醫藥有限公司購進辛芳鼻炎膠囊2盒,購進價每盒4.59元,銷售價定價為每盒5元,均未售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饒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0年3月23日向當事人送達了饒市監處告[2020] 22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內容及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饒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陳述、申辯的要求。

根據上述事實,饒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註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之規定,屬於銷售藥品未明碼標價的行為。

比照《市場監管總局關於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違法行為的意見》的通知,參照《市場監管總局關於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七)行政處罰裁量情形。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重行政處罰:(2)在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事件期間實施違法行為的;」之規定,鑑於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發生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饒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對當事人的行為應予以從重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一)不標明價格的;」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饒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5000元。

以下為原文

饒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饒 市監 處 〔 2020 〕 39 號

當事人: 北京博安醫藥有限公司饒陽博安堂藥房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 《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號): 91**************XW

住所(住址): 河北省衡水市饒陽縣***鎮***村***號

負責人: 張**

身份證號碼: 13**************29

聯繫電話: 15*******29 其他聯繫方式: 18*******88

聯繫地址:河北省衡水市饒陽縣***鎮***村***號

2020年3月17日,我局執法人員對北京博安醫藥有限公司饒陽博安堂藥房監督檢查,現場檢查時發現在該店經營場所東面靠牆貨架上面第一層正在銷售的辛芳鼻炎膠囊、第三層正在銷售的膚癢顆粒,無商品標價籤,未明碼標價。隨即上報劉豔慶副局長批准,於2020年3月17日立案,並指定由王運暢(執法證號:T270711630)、劉新光(執法證號:T270711635)負責調查。

經查明: 北京博安醫藥有限公司饒陽博安堂藥房自2017年8月10日依法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負責人張鳳淺,2020年3月17日,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北京博安醫藥有限公司饒陽博安堂藥房檢查時,發現該藥房東面靠牆貨架上第一層正在銷售的辛芳鼻炎膠囊2盒、第三層正在銷售的膚癢顆粒5盒無商品標價籤,未明碼標價。經調查核實,北京博安醫藥有限公司饒陽博安堂藥房於2020年3月5日從衡水龍馬醫藥貿易有限公司購進膚癢顆粒5盒,購進價每盒3.9元,銷售價定價為每盒4.2元;2020年3月10日從廣東東健醫藥有限公司購進辛芳鼻炎膠囊2盒,購進價每盒4.59元,銷售價定價為每盒5元,均未售出。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2020年3月17日在北京博安醫藥有限公司饒陽博安堂藥房製作的現場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銷售藥品未明碼標價的現場經營情況;

2.2020年3月20日,在饒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詢問北京博安醫藥有限公司饒陽博安堂藥房負責人張鳳淺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存在;

3.北京博安醫藥有限公司饒陽博安堂藥房《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複印件各一份,證明違法當事人的經營資格;

4.北京博安醫藥有限公司饒陽博安堂藥房負責人張**的身份證複印件一份,證明北京博安醫藥有限公司饒陽博安堂藥房負責人的身份。

5. 進貨票據憑證二份,證明當事人購進藥品的數量及價格;

6.北京博安醫藥有限公司饒陽博安堂藥房經營的辛芳鼻炎膠囊、膚癢顆粒照片二份,證明北京博安醫藥有限公司饒陽博安堂藥房銷售藥品無明碼標價的違法事實。

以上證據均由北京博安醫藥有限公司饒陽博安堂藥房負責人張**籤字,並予以確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本局於2020年3月23日向當事人送達了饒市監處告[2020] 22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內容及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的要求。

根據上述事實,本局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註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之規定,屬於銷售藥品未明碼標價的行為。

自由裁量理由: 比照《市場監管總局關於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違法行為的意見》的通知,參照《市場監管總局關於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七)行政處罰裁量情形。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重行政處罰:(2)在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事件期間實施違法行為的;」之規定,鑑於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發生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本局認為對當事人的行為應予以從重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一)不標明價格的;」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5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中國農業銀行饒陽支行(帳號:50426001040001053地址:饒陽縣繁榮北街21號)。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饒陽縣人民政府或者衡水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饒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

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饒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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