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中衛市健安堂醫藥連鎖有限公司慈濟堂大藥房哄抬價格銷售口罩案
2020年1月25日至27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12315熱線接到多起舉報反映該藥房高價銷售KN95口罩。經查,發現當事人採購300隻KN95防霧霾口罩,分別以每隻35元和58元的價格銷售,且未明碼標價,不能提供涉案口罩採購、銷售、庫存的原始憑證及檢驗合格等證明材料。疫情期間,當事人哄抬價格,推動KN95口罩價格過高上漲,嚴重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給予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中衛市農樂豆芽菜加工廠(馬生保)加工銷售有毒、有害的豆芽菜案
2019年3月21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對當事人生產的豆芽菜進行抽樣送檢後,發現添加了國家明令禁止的4-氯苯氧乙酸鈉(稱俗「無根素」),使用「無根素」主要起到去根、增粗、白嫩、除葉的作用。如長期食用會影響人體健康,導致激素不平衡、骨質疏鬆、兒童發育早熟等問題。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對當事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豆芽菜的行為,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三、李成忠未取得登記加工腐敗變質、感官性狀異常的牛肚、魷魚案
2019年1月16日,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區食品藥品舉報投訴中心轉辦線索檢查,當事人無任何資質擅自從事加工活動。現場發現加工的牛肚、魷魚汙穢不潔、感官性狀異常、散發腐敗臭味。當事人採購牛肚3000公斤、幹魷魚175公斤,分別以每公斤10元、每公斤20元的價格銷售,獲違法所得共計3770.34元,貨值金額34200元。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沒收用於違法加工的冷櫃、空氣壓縮機等設備、沒收變質牛肚、魷魚共計2418.5公斤、沒收違法所得3770.34元。
案例四、慕永平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車用柴油案
(圖片來源於網絡)
2019年4月19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檢查,發現當事人未取得任何資質,在沙坡頭區營盤水交通要到道旁利用箱式貨車裝載油罐銷售柴油,經秤重該批柴油淨重7.7噸,共計為9055.2升(密度以 0.85×10³kg/m³計算),進價每升4.52元,售價每升4.88元,貨值金額共計44189.38元。執法人員對該批柴油進行了抽樣送檢。檢驗結果該批柴油嚴重不合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沒收不合格柴油7.7噸(做回爐處理,貨款共計25879.5元),並給予罰款88378.76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中衛市沙坡頭區博林教育培訓中心有限公司未經消費者同意向其發送商業信息案
2019年9月19日,市市場監管局在開展打擊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違法行為專項整治中,發現該培訓中心為達到招收培訓學生的目的,通過朋友收集學生家長手機號碼等個人信息共計90餘條,在未徵得學生家長同意的情況下,逐個撥打電話,介紹公司培訓業務,詢問是否給學生報班等事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責令改正違法行為,並給予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中衛市宣和鎮宏濟堂大藥房未按規定儲存藥品案
2019年10月17日,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督查轉辦通知,對該藥房進行檢查,發現店內藥品未按說明書要求進行陰涼儲存,且對執法人員屢次檢查中發現類似問題提出的整改要求不予落實。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給予罰款9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中衛市永康鎮兆軍農資店銷售不符合行業標準的化肥案
(圖片來源於網絡)
2019年7月12日,市市場監管局接到市信訪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轉辦的中央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第二十督導組移交第九批群眾電話線索,反映林某從該農資店購買了7噸生物有機菌肥和土壤調理劑,其中生物有機菌肥31袋,使用後導致70棵蘋果樹死亡。執法人員迅速對該農資店進行檢查,對銷售的兩種肥料進行抽樣送檢,檢驗結論為:生物有機菌肥總鉛項不符合標準要求。經調解,由經營者補償林某損失23500元。經查,當事人購進生物有機菌肥87袋,以每袋36元價格銷售31袋,貨值金額為3132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沒收不合格生物有機菌肥56袋,並給予罰款6264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中衛清水灣水療會所提供服務未明碼標價案
2019年5月7日,市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反映該會所沒有明碼標價,憑藉店內發的手牌向消費者收取住宿費498元。經查,該會所主要從事洗浴、住宿服務,收費中憑店內發的手牌收取,沒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498元,並給予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詹仲德未經許可擅自生產銷售黃酒案
(圖片來源於網絡)
2019年1月28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開展農村食品市場專項整治中,發現當事人未取得許可,採購大米、酒麴、焦糖色素等原材料,利用桶裝生產線、過濾設備等,使用廢棄化工塑料桶儲存已生產黃酒800公斤,貨值金額為286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的桶裝生產線等設備,並給予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中衛市五穀豐盛商貿有限公司銷售標籤含有虛假內容的胡麻油案
2019年10月21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在開展國家食品安全抽檢工作中,出具的檢驗報告顯示:當事人經營的「蘇酥」胡麻油棕櫚酸、亞麻酸、亞油酸項目不符《GB/T8235》的要求,屬非純胡麻油。經查,當事人共購進不合格胡麻油共計20桶,每桶售價41元,貨值金額82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給予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供稿:萬慧英)
來源:中衛市場監管
中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2019年度消費維權典型案例
2020年,在以「凝聚你我力量」為主題的「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中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梳理了2019年度消費維權領域典型案例面向社會予以公布,旨在凝聚經營者共識,發揮行業自律力量,自覺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努力為消費者提供滿意服務。同時,提高消費者維權意識,共同營造和諧美好的消費經營環境。
典型消費維權案例一
加柴油開發票就要加價,收取標價之外的費用
2019年4月23日,消費者王先生在寧夏某油氣銷售有限公司某加油站加0#柴油42.24升,該加油站標示0#柴油價格為4.98元/升,計210.4元,在投訴人王先生要求中寧縣某加油站出具加油發票時,當事人以每升5.13元的價格出具了42.24升共計245元的編號為NO.04355794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消費者王先生向中寧縣某加油站支付了245元加油款,實際付款比中寧縣某加油站公示價格多支付了34.6元,經與經營者協調未果,消費者投訴至中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經調查,消費者投訴事實屬實,經營者銷售柴油標價與實際收款價格不一致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縣市場監管局依法要求當事人向消費者退還多收取的油款34.6元,並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4.6元,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消費維權案例二
銷售假冒茅臺酒,侵犯茅臺商標專用權
2019年5月14日,消費者李先生在中寧縣某生活超市以1980元/瓶購買了30瓶貴州飛天茅臺酒 ,共計59400元,打開了一瓶,喝了之後感覺身體不適,懷疑是假酒,找到中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投訴,要求賠償。接到投訴舉報後,中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委託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公司對上述30瓶飛天茅臺酒進行真偽辨認(鑑定),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公司出具了編號為黔茅辨(鑑)第0020828號鑑定證明書一份,判定消費者購買的6件(30瓶)53度飛天白酒為侵犯其公司「茅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該局立即聯繫中寧縣某生活超市,給消費者王先生退還貨款59400元,並對當事人銷售假冒白酒的行為立案查處。
典型消費維權案例三
超市粗心大意,價籤品名與實際不符
投訴人於2020年2月4日在中寧縣某超市購買了一個蓮花菜,但蓮花菜上顯示標籤內容為:青芒,單價19.8元/公斤,870g,17.1元,購買的蓮花菜收取的是青芒的價格,消費者拍照取證後向超市反映,但雙方未能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於是該名消費者撥打12315投訴舉報熱線。經調查核實,消費者投訴事實屬實,中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經營者賠償消費者500元,並當面給投訴人賠禮道歉。
典型消費維權案例四
口罩銷售有貓膩 消協維權還公理
2020年2月4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市民關於中寧縣某印刷新技術有限公司未明碼標價銷售3M口罩的舉報。經調查核實,消費者舉報內容屬實,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相關規定,構成了未按規定明碼標價行為。中寧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警告;當場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消費維權案例五
某蔬菜調料店銷售過期食品,影響食品安全
2019年7月2日,縣市場監管局接到周女士投訴,稱其在中寧縣某蔬菜調料店購買了2袋「桃花泉」榆林豆腐(榆林市長春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價值6元,回家使用中發現該豆腐發酸,查看包裝發現該豆腐生產日期為2019年5月23日,已超過保質期。中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到中寧縣某蔬菜調料店進行現場檢查,在其店內冷藏櫃裡發現了6袋過期「桃花泉」榆林豆腐,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之規定,構成了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消費維權案例六
商家不退續保押金 侵害顧客自主選擇權
消費者楊先生於2016年12月14日在中寧縣某汽貿有限公司購買一臺榮威RX5汽車,交了續保押金2000元,要求被投訴人必須在其公司交3年保險否則不予退還,投訴人第一年、第三和第四年均在被投訴方處購買了保險,2019年12月車款還完後消費者到店內退續保押金時,工作人員以沒有連續三年在該店購買保險為由,不予退續保押金。中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雙方進行溝通協商,最終中寧縣某汽貿有限公司於2020年1月9日退還投訴人楊先生購車押金2000元,雙方達成和解。
來源:中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