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又一省公布2020年虛假違法廣告十大典型案件

2020-12-26 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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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湖北省市場監管部門

圍繞藥品、保健食品、醫療、

房地產、金融投資理財、教育培訓等

事關人民群眾健康財產安全的重點領域

加大廣告監測監管力度

依法查處了一批虛假違法廣告案件

12月23日

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了

2020年虛假違法廣告十大典型案件

一、團風縣某置業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於2020年8月5日10時許在「中泰大公館」公眾號發布了「尋找團風最大的胸」活動廣告,數小時內即被多家網絡媒體和網民轉載,並有大量網民留言評論該文章低俗、惡俗營銷,妨礙了社會公共秩序,違背了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良好風尚。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條、第九條第(七)項的規定,構成了發布的廣告使用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用語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2020年9月8日,團風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罰款7萬元。

二、大冶市某酒店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宣傳菜單中標示有「江魚一鍋鮮」「野生甲魚」,在提供餐飲服務時,當事人所使用的所謂「江魚」「野生甲魚」實際為人工水產養殖的鯽魚和甲魚,其使用的「鯽魚」「甲魚」是在黃石港區清明水產商行處購進,黃石港區清明水產商行銷售給當事人的「鯽魚」「甲魚」均來自於陽新縣太子鎮上湖尾特種場,均為水產養殖魚,並非其宣傳的「江魚」和「野生甲魚」。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的規定。2020年12月,大冶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罰款1萬元。

三、天門市某小賣部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在電商平臺內開辦的網店銷售普通食品卻宣稱為保健品,發布的廣告為:「新加坡AVA政府批准,100%安全食用的保健品 有助於快速減肥 幫助便秘 增強免疫力 減少膽固醇」等內容。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2020年10月20日,天門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罰款2萬元。

四、湖北某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某分店發布違法廣告案

2020年5月26日,當事人為擴大「皮癬淨」藥膏產品銷售,製作展板進行廣告宣傳,廣告內容宣稱「3秒鐘強效滲透,10秒鐘快速止癢」。

當事人發布、製作上述廣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六條:「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表示功效丶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2020年6月3日,蘄春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消除影響,罰款6000元。

五、武漢市洪山區某培訓學校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其網站發布含有「考試技巧分析,通過率98%+」「陳**同學,幼兒園教師資格證,老師很專業,面試前知道很及時,順利通過成為一名幼師」等培訓通過率保證性承諾以及利用受益者的名義作推薦、證明內容的廣告。

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2020年5月,武漢市洪山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罰款1.032萬元。

六、浠水縣某母嬰店發布違法廣告案

2020年5月下旬,當事人為增加其母嬰店產品銷量,通過「有播」網絡直播平臺,發布廣告過程中有使用紅領巾的行為,損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一)項和第十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2020年7月25日,浠水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罰款2萬元。

七、洪湖市某置業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其公眾號上發布含有:「赫然矗立著傳說中規模最大、配套最全、花園最美、價格最優的智能高檔小區學府苑,2分鐘可到達洪湖市中醫院」「 全市管理最規範、隊伍最龐大、服務最周到、設施最專業『沙沙物業公司』」等內容的房地產廣告。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第九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洪湖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罰款20萬元。

八、湖北省陽新某置業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利用公眾號發布「絕佳的風水寶地」、「蓮花湖1號生活廣場,15-40㎡中心街鋪」「超值價格買商鋪,價格靠譜賺錢才靠譜,即買即賺創富無需等」等廣告內容。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2020年6月,陽新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罰款5萬元。

九、武漢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其企業網站發布加盟機制木炭「只需50-150平米廠房,年利潤可達162萬元」等對未來收益作出保證性承諾,對可能存在的投資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沒有明確的提示或者警示內容廣告。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五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2020年11月,武漢市洪山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罰款10萬元。

十、湖北某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公司門戶網站上宣傳其產品達到國家檢測「最高」標準,產量是廣州玻鎂行業銷售冠軍;在網站工程案例展示中,有杜拜、巴西、馬來西亞等工程案例。經調查,當事人無證據證明其銷量是廣州玻鎂行業的銷量冠軍,且公司成立於2018年4月,在網站宣傳的18個工程案例中有10個工程案例不是該公司的工程案例。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江陵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行為,罰沒21.19萬元。

來源:湖北市場監管


發布單位:中國工商出版社 新媒體部(數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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