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市場監管總局迅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決貫徹落實中央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決策部署,要求全國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嚴肅查處虛假違法廣告等違法行為。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迅速行動,加大監管執法力度,從嚴從重從快查處了一批案件,切實維護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市場監管總局日前公開曝光2020年第一批虛假違法廣告典型案件。
一、天津市津南區金軒寶貝孕嬰用品商店發布虛假廣告案
當事人通過網際網路發布含有「激活自身免疫細胞」「對抗新型冠狀病毒新發現」「能阻止冠狀病毒對宿主呼吸道上皮細胞的侵入」等內容的食品、保健食品、口腔噴劑廣告。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材料證明廣告中推銷的商品有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或冠狀病毒的功效,有關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構成虛假廣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2020年2月,天津市津南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布廣告,並處罰款20萬元。
二、吉林省萬元磁化科技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案
當事人利用微博帳號發布含有「對此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明顯防治作用」等內容的食品廣告,稱其公司產品磁化水、解酒茶等對新冠肺炎具有明顯防治作用。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材料證明廣告中推銷的商品有防治新冠肺炎的功效,且擅自使用「吉林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名義進行廣告宣傳。當事人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和《廣告法》第四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條及《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2020年2月,吉林省市場監管廳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布虛假廣告,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並處罰款20萬元。
三、上海中域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案
當事人利用公眾號「松江微生活」的「今日秒殺」電商平臺,宣傳「鮮脆胡蘿蔔」「鮮嫩生菜」「爽口芹菜」等普通蔬菜「可以提高人體巨噬細胞的能力,減少得感冒」「有清熱提神、鎮痛催眠、降低膽固醇、輔助治療神經衰弱等功效」「具有平肝清熱、祛風利溼、除煩消腫、潤肺止咳、降低血壓、健腦鎮靜的功效」。經查,廣告中推銷的商品皆為普通蔬菜,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材料證明廣告中推銷的蔬菜有上述預防和治療疾病的功效,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規定,2020年3月,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並處罰款18萬元。
四、河南省平欣大藥房有限公司發布虛假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為推介其銷售的處方藥「六神丸」,在店內張貼含有「快速抗流感 預防互傳染 抗擊病毒 消炎止痛 預防肺炎」等內容的廣告。經查,其推銷的處方藥只能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藥品監管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作廣告,且廣告內容明顯與藥品功能主治的實際內容不符,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2020年2月,鄭州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30萬元。
五、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全州縣復美醫療器械有限公司涉嫌發布虛假廣告案
當事人在電子商務平臺開設「復美醫療器械專營店」,發布廣告宣稱其經銷的醫用隔離面罩產品為「海氏海諾外科口罩醫用無菌一次性無紡布口罩」,與實際銷售的商品不符。由於涉案金額大,社會危害嚴重,涉嫌構成犯罪,該案件已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六、四川省自貢市高新區鑫發源養發館發布虛假廣告案
當事人利用網際網路發布「益生菌原漿」廣告,其中含有「解決病菌感染」「預防病毒感染」「每天50毫升到100毫升益生菌原漿就可以預防新型冠狀病毒」等內容。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材料證明廣告中推銷的商品有預防新冠肺炎的功效,違反了《廣告法》第四條、第二十八條的相關規定。2020年2月,自貢市大安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罰款20萬元。
【解讀】 世界衛生組織與國家衛生健康委已經明確宣布目前沒有治療新冠肺炎的特效藥。在市場經濟環境中,通過廣告傳播商品和服務信息本無可厚非,可是任何廣告內容都應該以信息的準確性為前提,這既是我國《廣告法》的明確要求,也是企業社會責任的體現。然而仍有一些不法商家蹭疫情熱點,藉機發布虛假廣告,誤導消費者購買當事人宣傳的商品。在這批典型案件中,有些是通過線上方式進行傳播的,這種模式較為隱蔽。疫情期間,基於微信群組等「私域」的零售方式,也給相應的監管帶來了困難。市場監管總局《關於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違法行為的意見》(國市監法〔2020〕27號)要求「對涉及疫情防控的違法行為,考慮其特殊危害性,從重處罰」。市場監管部門快出手、出重拳,依法嚴厲打擊,讓違法者付出了應有代價,切實保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體現了市場監管部門的擔當。
□謝旭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