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6日訊 10月28日,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關於上海益豐大藥房醫藥有限公司美平路店涉嫌銷售劣藥案(滬市監寶處〔2020〕132020001437號)》顯示,上海益豐大藥房醫藥有限公司(簡稱「益豐大藥房」)美平路店存在以下違法行為:生產(包括配製)、銷售、使用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藥品。
經查,不合格藥品龍虎人丹是由上海益豐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統一配送至益豐大藥房美平路店進行銷售的,一共配送了2次,分別為2020年5月10日配送了30盒,2020年5月16日配送了20盒。益豐大藥房美平路店銷售由上海中華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劣藥龍虎人丹(批號190419),上述劣藥的標示銷售價為13元/盒,實際經營中,益豐大藥房美平路店根據會員折扣和門店優惠活動以不同價格對外進行銷售。截至2020年8月14日,益豐大藥房美平路店共銷售了上述劣藥39盒,其中抽檢11盒,剩餘庫存11盒於2020年8月14日被上海市寶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查封扣押,益豐大藥房美平路店於2020年8月18日對上述劣藥進行了召回措施。上述劣藥的貨值金額為650元,銷售金額為430.54元,購進成本為161.46元,獲違法所得為269.08元。
益豐大藥房美平路店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上海市藥監局責令益豐大藥房美平路店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69.08元,沒收龍虎人丹(批號:190419)共11盒。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益豐大藥房成立於2018年3月21日,註冊資本1000萬元,大股東為益豐大藥房連鎖股份有限公司(益豐藥房,603939.SH),持股比例93%。益豐大藥房美平路店成立於2019年6月25日,負責人於2019年6月28日由陳鑫變更為餘愛君。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醫療機構配製製劑,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取得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無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的,不得配製製劑。
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禁止生產(包括配製,下同)、銷售、使用假藥、劣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
(三)變質的藥品;
(四)藥品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劣藥:
(一)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
(二)被汙染的藥品;
(三)未標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藥品;
(四)未註明或者更改產品批號的藥品;
(五)超過有效期的藥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劑、輔料的藥品;
(七)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
禁止未取得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規定審評、審批的原料藥、包裝材料和容器生產藥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使用假藥、劣藥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定點生產企業、定點批發企業和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企業生產、銷售假劣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取消其定點生產資格、定點批發資格或者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資格,並依照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以下為原文:
上海市寶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寶處2020132020001437號
當事人:上海益豐大藥房醫藥有限公司美平路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113MA1GNKRG63
營業場所:上海市寶山區美平路675號1層-1
負責人:餘愛君
聯繫地址:上海市寶山區美平路675號1層-1
2020年5月25日,我局在上海益豐大藥房醫藥有限公司美平路店抽取了由上海中華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批號為190419的龍虎人丹(抽樣單編號:B120050068)。2020年8月13日,我局收到上述藥品檢驗報告,經上海市崇明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報告書編號:YC20200224),結果不符合規定(重量差異超出限度1倍)。
2020年8月14日,我局執法人員將檢驗報告送達當事人並對正在銷售的剩餘上述批次藥品予以查封扣押。2020年8月19日,我局對當事人上海益豐大藥房醫藥有限第2頁共4頁公司美平路店涉嫌銷售劣藥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通過現場檢查、詢問當事人等方式,查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
現查明,上述不合格藥品是由上海益豐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統一配送至當事人進行銷售的,一共配送了2次,分別為2020年5月10日配送了30盒,2020年5月16日配送了20盒。
上述不合格藥品的標示銷售價為13元/盒,實際經營中,當事人根據會員折扣和門店優惠活動以不同價格對外進行銷售。截至2020年8月14日,當事人共銷售了上述不合格藥品39盒,剩餘庫存11盒於2020年8月14日被我局查封扣押。上述不合格藥品的貨值金額為650元,銷售金額為430.54元,購進成本161.46元,獲違法所得為269.08元。
以上事實有上海市崇明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報告書(報告書編號:YC20200224)、藥品抽樣憑證、當事人提供的總公司資質、生產廠家資質、出廠檢驗報告、藥品配送入庫單及驗收記錄、銷售記錄等材料、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筆錄、當事人身份證明等材料證實。
本局於2020年10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滬市監寶罰告2020132020001437號),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當事人銷售上述的藥品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七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劣藥:(七)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所指藥品。當事人銷售上述藥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禁止生產(包括配製,下同)、銷售、使用假藥、劣藥」規定。
鑑於當事人無法定從輕、從重和減輕處罰的情形,綜合考慮案件情況,我局決定在法定幅度內對當事人進行適中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未違反《藥品管理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並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銷售或者使用的藥品是假藥、劣藥的,應當沒收其銷售或者使用的假藥、劣藥和違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處罰。」的規定,除責令上海益豐大藥房醫藥有限公司美平路店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外,並作如下行政處罰:
一、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貳佰陸拾玖元捌分;
二、沒收龍虎人丹(批號:190419)共11盒;現要求當事人: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至本局執法大隊(上海市寶山區友誼支路75號)辦理物品沒收手續。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沒收款:人民幣貳佰陸拾玖元捌分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寶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來源:中國經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