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據天津市寶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消息,天津市寶坻區農樂農產品產銷專業合作社因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韭菜行為,天津市寶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0年1月20日予以立案調查。
天津市寶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津市監寶潮案〔2020〕2號
當事人基本情況:天津市寶坻區農樂農產品產銷專業合作社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註冊號:931202246603104773
住所:天津市寶坻區新開口鎮八戶村路東區1排17號
法定代表人:金春嶺
身份證號碼:1202241971****2419
聯繫電話:131****9298
聯繫地址:天津市寶坻區新開口鎮八戶村路東區1排17號
當事人因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韭菜行為,我局於2020年1月20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調查查明:當事人於2019年8月25日以2.4元/千克的價格從天津市寶坻區農產品交易中心一農戶處購買韭菜,共購進7.5千克;並於2019年8月25日銷售給永旺商業有限公司天津中北鎮分公司,共銷售5千克,銷售價格為3.6元/千克。該批次韭菜經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天津站檢驗,檢驗報告編號LDD0819263,購進日期:2019年8月25日,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腐黴利項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上述韭菜共購進了7.5千克,購進價格為2.4元/千克,清潔整理後裝盒剩5千克;共銷售5千克,銷售價格為3.6元/千克。上述行為滿足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韭菜的行為構成要件。本案貨值金額18元,無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2020年1月10日,我局接到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移送材料,其中包括天津市寶坻區農樂農產品產銷專業合作社複印件1份,共1頁,證明當事人經營主體資格;
2. 2020年1月10日,我局接到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移送材料,其中包括檢驗報告編號(LDD0819263)1份,共3頁,證明當事人銷售的韭菜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
3. 2020年1月10日,我局接到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移送材料,其中包括送貨單複印件1份;共1頁,證明當事人銷售的受檢商品名稱、規格、購進日期、售價、等細節;
4. 2020年1月16日,在天津市寶坻區農樂農產品產銷專業合作社的經營場所現場製作的現場筆錄1份,取證單1份,共3頁,證明當事人已無此批韭菜;
5.2020年1月16日,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複印件1份,經營者身份證複印件1份,共2頁,證明當事人經營主體資格和經營者身份;
6.2020年1月16日,對當事人的詢問筆錄1份,共3頁,證明當事人銷售的韭菜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韭菜的事實情節;
7. 2020年1月17日,對劉傑的詢問筆錄1份,共2頁,證明劉傑未曾向津市寶坻區農樂農產品產銷專業合作社銷售過韭菜的行為。
8. 2020年3月24日,對當事人的詢問筆錄1份,共2頁,證明當事人承認銷售的韭菜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
9.2020年3月24日,當事人籤字確認的貨值金額和違法所得計算說明1份,共1頁,證明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韭菜的貨值金額和違法所得;
10.2020年3月24日,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截圖1張,證明當事人是初次違法的情節。
11.2020年4月9日,當事人提供的變更後的營業執照複印件1份,共1頁,證明當事人已變更經營地址。
我局於2020年4月9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未要求舉行聽證。
案件性質:《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的規定,構成了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韭菜行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鑑於當事人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檢查,屬初次違法,其違法行為並未造成較大危害後果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和《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十三條第五項、第九項的規定予以減輕處罰。
處理意見及依據: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建議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罰款10000元。
當事人應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財政指定帳戶,繳款渠道詳見本決定書所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繳款通知書)》。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於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天津市寶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