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寶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寶口案〔2020...

2020-12-17 中國質量新聞網

津市監寶口案〔2020〕10號

天津市寶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寶口案〔2020〕10號

當事人基本情況:張仲                                    

身份證號碼:1202241969xxxx4831                 

聯繫電話:15620xxxx36          

聯繫地址:天津市寶坻區口東鎮西河口村南街1排3號


2020年7月20日,本機關接舉報信,7月22日接舉報單,舉報人稱其在當事人處購買了豆油10斤,買回來後認為豆油質量有問題,且當事人無照經營,要求本機關依法處理。2020年7月21日,本機關執法人員在了解具體情況後,找到當事人,並對當事人位於天津市寶坻區口東鎮西河口村的兩處宅基地進行了檢查,發現當事人位於天津市寶坻區口東鎮西河口村南街1排3號的場所內存放有待銷售的豆油5大桶,2小桶,毛重合計955公斤,在另一處宅基地內未發現有待銷售的豆油。當事人當場不能提供營業執照及食品經營許可證。遂本機關執法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四項的規定,對當事人待銷售的豆油毛重合計955公斤予以扣押。

當事人自2020年7月17日開始在天津市寶坻區口東鎮西河口村南街1排3號未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銷售。於2020年7月17日從位於河北省玉田縣潮洛窩鄉徐家胡同村的玉田縣潮洛窩鄉振源油脂廠共購進豆油毛重合計1086.5公斤,淨重973公斤,花費6600元,進價6.78元/公斤。至2020年7月21日,本機關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時,共售出131.5公斤,售價8.2元/公斤。2020年7月24日,本機關委託中證檢測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對當事人銷售的豆油進行抽樣檢驗,檢驗結論為合格。當事人上述行為滿足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行為的構成要件。本案貨值金額8173.2元,違法所得213.03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2020年7月21日,本機關執法人員所做的現場檢查筆錄;

2.2020年7月21日,本機關執法人員所拍攝的當事人經營場所的照片;

3.2020年7月24日,本機關委託中證檢測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所出具的《檢測/檢驗/檢疫/鑑定委託書》及中證檢測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

4.2020年7月24日,本機關委託中證檢測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對當事人銷售的豆油進行抽樣檢驗時所做的現場檢查筆錄;                              

5.2020年7月27日,本機關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回查時所做的現場筆錄及拍攝的現場照片;                   

6.2020年7月27日,當事人提供的身份證複印件;

7.2020年7月27日、2020年8月25日,本機關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所做的詢問調查筆錄;

8.2020年7月27日,當事人提供的購進食品的票據;

9.2020年7月27日,當事人提供的其在玉田縣潮洛窩鄉振源油脂廠購進食品時的微信支付憑證;

10.2020年7月27日,當事人在國家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截圖;

11.2020年7月27日,本機關發給河北省玉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協助調查函》及2020年8月21日,本機關收到的河北省玉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回函;

12.2020年8月3日,中證檢測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對當事人銷售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的檢驗檢測報告(報告編號TJ-J20071303);

13.2020年8月25日,本機關執法人員所做的貨值金額和違法所得計算說明。

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機關已於2020年9月30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的規定。鑑於當事人在本案調查過程中,能夠承認違法事實,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主動提供進貨票據,及時改正違法行為,且所銷售的食品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未引起嚴重後果,依據《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十三條第五項的規定予以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的規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經營的豆油5大桶、2小桶,毛重合計955公斤(其中1.2公斤已抽檢用);2.沒收違法所得213.03元;3.罰款10000元。

當事人應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市財政指定帳戶,繳款渠道詳見本決定書所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繳款通知書)》。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於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以於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本機關將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門戶網站、專業網站等公示行政處罰信息。如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準確,當事人可以申請本機關予以更正。


天津市寶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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