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汨市監案處字〔2020〕236 號
當事人:汨羅市XXXX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汨羅市高泉南路東側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430681xxxxxxx
聯繫電話:1357xxxxxxx
聯繫地址:湖南省長沙市xxxxxxx
2020年9月23日,本局與嶽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監督抽樣檢驗工作中對當事人經營的食品「小飛燕」香酥魚仔(香辣味)進行了監督抽樣,共抽取樣品18包,樣品購買價格為3元/包,共支付樣品購買費用54元。2020年10月20日,上述食品經嶽陽市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中心檢驗,鎘項目不符合GB 2762-2017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水分除外)(檢驗項目:鎘(以鮮基計);單位:mg/kg;標準要求:≦0.1;檢驗結果:0.18;檢驗方法及檢出限:GB 5009.15-2014(0.001);單項結論:不符合。) 2020年10月26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上述食品「小飛燕」香酥魚仔(香辣味)的《檢驗報告》(編號:NO:SC20-0470),當事人對檢驗結論無異議,不要求復檢。為進一步查清案情,本局當日批准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2020年9月21日,當事人公司總部配送給當事人上述食品「小飛燕」香酥魚仔(香辣味)(生產商:湖南省御膳房食品有限公司;淨含量:32克;生產日期:2020年6月10日)30包,進價為2.3元/包,共計購進貨值金額69元。當事人購進上述食品時,未查驗相關的食品合格的檢
測檢驗報告等證明文件。至案發日止,上述食品「小飛燕」香酥魚仔(香辣味)已全部售完,銷售價3元/包,共計貨值金額90元,獲違法所得9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當事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及食品經營許可證副本複印件各1份(共計2頁),證明當事人的市場主體登
記及經營資格情況;
證據二、當事人授權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份證複印件各1份(共計2頁),證明當事人授權委託事項及被委託人
身份情況;
證據三、食品監督檢查抽樣單1份(共計1頁),證明
對上述食品「小飛燕」香酥魚仔(香辣味)抽樣的情況;
證據四、上述食品「小飛燕」香酥魚仔(香辣味)購買
證明1份(共計1頁),證明購買樣品的數量及價格情況;
證據五、嶽陽市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編號:NO:SC20-0470)1份(共計2頁),證明
上述食品「小飛燕」香酥魚仔(香辣味)經抽樣檢驗,鎘項目不符合GB 2762-2017標準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的事實;
證據六、現場檢查筆錄1份(共計2頁),證明對當事
人經營現場進行檢查的現場情況及當事人上述食品「小飛燕」香酥魚仔(香辣味)已售完無庫存的事實;
證據七、對當事人授權的被委託人的詢問筆錄1份(共
計3頁),證明當事人購進和銷售上述食品「小飛燕」香酥魚仔(香辣味)的具體情況;
證據八、商品進銷存一覽表列印件1份(共計1頁),
證明當事人經營的上述食品「小飛燕」香酥魚仔(香辣味)的購進、銷售數量及價格情況。
以上證據查證屬實,已由當事人被委託人籤名確認無異議,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本局作為定案依據予以採信。
綜上所述: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之規定,構成經營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
2020年11月6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汨市監案聽字〔2020〕152 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對上述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和提出聽證的申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鑑於當事人在購進上述食品「小飛燕」香酥魚仔(香辣味)時,未
履行經營者應當查驗食品合格的相關證明文件的義務,且檢驗不合格項目鎘含量不符合國家標準,長期食用鎘超過標準限量的食品會對人體健康造成較大的危害。當事人不具有減輕和從輕處罰的情形,依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第十四章 食品監督管理 《湖南省食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適用說明》之規定,本局對當事人予以一般處罰。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二百九十四、「(二)裁量基準:3.符合本章《適用說明》一般處罰規定的:裁量基準: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 1 萬元的,並處 6.5 萬元到 8.5 萬元罰款;貨值金額 1 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 13 倍到 17 倍罰款;」之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90元;
2、處以罰款79910元。
以上合計罰沒款80000元,上繳國庫。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將罰沒款繳至建設銀行(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汨羅支行;帳戶:汨羅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帳號:43001688066052500668)。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政府或嶽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嶽陽市屈原管理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汨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6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