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湘潭縣易俗河鎮宸語便利超市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R
經營場所:湘潭縣易俗河鎮**路**棟*單元**號門面
經營者:姜**
身份證號碼:43022119******3
聯繫電話:139*******8
聯繫地址:湖南省**縣**鎮**村**組**號
本局於2020年11月12日收到關於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舉報,本局執法人員於2020年11月17日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核查發現該舉報內容屬實。對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本局於2020年11月17日予以立案,並於2020年11月30日調查終結。
至2020年11月17日本局對當事人進行核查時止,當事人貨架上還擺有超過保質期的動心一族雪花應子6包(其中生產日期為2019年2月25日的3包、生產日期為2019年4月19日的2包、生產日期為2019年8月17日的1包),本局於當日將當事人尚未售出的上述超過保質期的動心一族雪花應子6包依法予以扣押。
現查明:當事人以4.8元/包的價格從株洲市蘆淞區剛毅食品批發部購進由汕頭市動心食品實業有限公司生產的規格為105克/包、保質期為12個月的動心一族雪花應子共計7包,其中於2019年3月21日購進生產日期為2019年2月25日的雪花應子3包、2019年5月21日購進生產日期為2019年4月19日的雪花應子2包、2019年10月22日購進生產日期為2019年8月17日的雪花應子2包,計購貨款33.6元,爾後置於其經營場所以6元/包的價格進行銷售。當事人於2020年11月11日銷售上述生產日期為2019年8月17日的雪花應子1包,銷售時該食品已超過保質期。至2020年11月17日本局執法人員檢查時止,當事人尚庫存上述雪花應子6包,當事人經營上述食品計貨值金額42元,當事人經營上述食品未納稅,獲違法所得1.2元。
2020年11月17日,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門口張貼了關於上述食品的《召回公告》。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及其經營者姜**的《居民身份證》複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本局執法人員於2020年11月17日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的《現場筆錄》一份以及現場照片七張,證明當事人經營的上述食品已超過保質期的事實。
3.本局對姜習文進行詢問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購進上述食品的價格、數量以及銷售上述食品的價格、數量。
4.潭縣市監強決字〔2020〕12-52號《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及其《財物清單》各一份,證明當事人庫存上述食品的數量以及本局依法對上述食品予以扣押的事實。
5.當事人提供的株洲市蘆淞區毅剛食品批發部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複印件各一份,證明其購進上述食品的供貨商的基本情況。
6.當事人提供的其購進上述食品的《門店收貨單》複印件三張,證明當事人購進上述食品的數量及價格。
7.當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以及張貼該《召回公告》的照片二張,證明當事人對其銷售的超過保質期的上述食品予以召回的事實。
依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本案案卷所有證據,均已由當事人發表意見,未提出異議,全部查證屬實。以上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均予以採信。
本局於2020年12月9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監聽告字﹝2020﹞130號《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屬於「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鑑於當事人積極採取召回措施,積極主動消除或減輕危害後果,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證據,根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第十三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之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予以減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1.2元;
2.沒收上述超過保質期的動心一族雪花應子6包;
3.處罰款6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採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5日
【來源: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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