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安圖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一起因疫情防控工作引發的妨害公務案件,判處被告人於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2月18日10時許,被告人於某與物業經理孫某因小區噴灑消毒水一事發生爭執,並毆打孫某,孫某隨即報警。安圖縣公安局民警趕到現場處置時,於某拒不配合調查,在強制傳喚過程中,以踢打、抓撓等方式毆打民警張某,阻礙民警依法執行職務。考慮到被告人於某年齡較大且身體情況欠佳,為避免意外發生,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有效落實,安圖法院與安圖縣中醫院溝通協調後,安圖縣中醫院指派兩名醫護人員到庭審現場。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疫情嚴控期間,被告人於某用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應予嚴懲。鑑於被告人於某有坦白情節,認罪認罰並自願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安圖法院提醒廣大群眾,當前正處於疫情防控關鍵時期,要積極配合政府、公安、社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遵守法律,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切勿以身試法。
吉林日報全媒體 記者:張偉國 張敬源 編輯:趙樹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