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期間易發案件之妨害公務罪

2020-12-16 騰訊網

案 例

疫情防控期間,民警和社區工作人員在進行疫情防控聯合巡邏時發現,張某(化名,16周歲)未佩戴口罩到小區的超市購買文具,隨即進入超市提醒店主加強進入人員管理並規勸張某佩戴口罩。張某走出超市後仍不配合防疫工作,在民警詢問其身份情況時還將民警撂倒在地,並用拳擊打民警,後被制服。

相關法律

我國刑法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社區工作人員被認定為侵犯客體於法有據。

疫情具有突發性、廣泛性,為了最大限度防控疫情,各級政府動員了居(村)委會、社區工作人員等落實防控責任,實施管控措施。張某妨害公務案中,受侵害的是街道辦事處負責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員,並非傳統意義上的國家公務人員。將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居(村)委會、社區工作人員納入疫情期間妨害公務罪的犯罪對象,是有法律依據的。

「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將以下三類人員納入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範疇:一是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二是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三是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中,就將「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納入了瀆職罪的犯罪主體。這次疫情防控期間,『兩高兩部』的上述《意見》延續了這個立法解釋的精神,將上述人員納入妨害公務罪的犯罪對象。而居(村)委會、社區工作人員,就屬於這個範疇。

維護國家法治權威,暴力襲警必須從重處罰。

張某妨害公務案受侵害的包含公安民警。人民警察是維護國家安全穩定的重要力量,警察代表國家行使執法權,肩負著捍衛國家政治安全、維護社會安定、保障人民安寧的職責使命,襲擊依法執行公務的警察,不僅侵害了民警的人身權益,更是對正常社會秩序的破壞,從根本上損害的是國家法律尊嚴和權威。疫情防控期間,民警在各項防控措施的執行上發揮著重要作用,做出了巨大的犧牲。因此,對襲擊警察的依法從重處罰,體現了維護警察執法權威、維護國家法治權威、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這次『兩高兩部』的《意見》重申: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新冠肺炎疫情具有傳播速度快、感染範圍廣、防控難度大的特點,加之春運期間人員流動性大,給疫情防控工作帶來了極大挑戰。自疫情發生以來,各地妨害防疫公務案件層出不窮。為保證防疫秩序和社會秩序,檢察機關需要對此類犯罪予以依法打擊。希望大家能夠引以為戒,自覺遵守防疫期間國家各項法律規定,早日取得防疫戰鬥的最終勝利。

●編輯|徐鵬雲

●信息來源|第三檢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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