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庭審現場。 攝影:梁洪源
2月19日上午,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黃某某妨害公務罪一案,這是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的一起阻礙疫情防控工作的妨害公務罪案件。法庭當庭宣判,被告人黃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2月3日上午10時許,南充市順慶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舞鳳中隊副隊長胡某按照上級要求,帶領隊員在轄區北門市場外巡邏並勸說疫情期間未戴口罩的群眾佩戴口罩時,發現被告人黃某某未戴口罩。城管隊員唐某、陳某遂上前勸說其佩戴口罩。
在勸阻過程中被告人黃某某拒不聽從勸說,並出手毆打執法隊員,將唐某身上的執法記錄儀打掉,還用手打陳某臉部,甚至掏出身上的剪刀刺向執法隊員,導致唐某的大腿及手臂多處刺傷,後又繼續辱罵執法隊員。
法院審理認為,在新冠肺炎疫情嚴控期間,被告人黃某某無視國家法律法規,暴力毆打依法落實衛生防控措施等應急處理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妨害防疫工作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法應當從重處罰。依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工作人員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
(經濟日報記者 李萬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