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一般違反防控措施的行為不能認定妨害公務罪

2020-12-11 澎湃新聞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各級法院、檢察院依法辦理了一批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近日,針對辦案中遇到的有關法律適用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啟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分別給予回應。

妨害公務犯罪應把握對象和範圍,不符條件的另行處罰

有記者提問,在辦案中對於以暴力、威脅方法拒絕配合參與疫情防控的村民、物業保安等實施的檢測、隔離等行為的,能否認定為妨害公務罪?

前述「兩高」負責人指出,在辦理妨害疫情防控的妨害公務犯罪案件時,重點應當把握兩點:一是準確把握妨害公務犯罪的對象。《意見》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相關立法解釋的規定,進一步明確妨害公務罪的對象除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外,還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等。因疫情具有突發性、廣泛性,為了最大限度防控疫情,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需要組織動員居(村)委會、社區等組織落實防控職責,實施管控措施。對於上述組織中的人員,如果屬於「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成為妨害公務罪的對象。二是準確把握公務行為的範圍。對於依法從事疫情防控任務的人員為防控疫情,按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統一要求採取與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密切相關的行動,均可認定為公務行為。

前述負責人認為,對於不符合上述兩個條件,被要求檢測、隔離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疫情防控工作不能認定妨害公務罪的,可以根據其行為性質和危害後果,按照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侮辱罪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般違反防控措施的行為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還有記者提問,在辦案中如何認定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中的「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比如,有的地方應急指揮部和地方政府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等規定發布的居家隔離14天通告,是否可以認定?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中的「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應當從廣義理解。前述「兩高」負責人表示,這裡的「傳染病防治法」是一個關於傳染病防控的法律體系,包括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一系列與疫情防控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我國傳染病防治法明確了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為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可以採取的措施,是傳染病防治的主要法律依據之一。

同時,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明確了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可以採取的行政措施,也是突發傳染病防控的重要法律依據和來源。

前述負責人認為,在辦理妨害疫情防控案件時,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均可作為認定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中「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依據。同時,對於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在疫情防控期間,依據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出臺的疫情預防、控制措施,如果法律依據充分、無明顯不當,一般均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規定的「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除有拒絕執行防控措施的行為外,還需要具有引起新冠肺炎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情形。對於一般的違反防控措施的行為,由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由有關部門予以其他行政處罰。」前述負責人補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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