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京0106民初29840號
原告:吳文遠,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漢族,北京泰斯特教育投資有限公司經理,住陝西省武功縣。
被告:西藏聖天源農畜產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薩市達孜縣工業園區南山路。
法定代表人:袁勤明,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宋長青,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漢族,西藏聖天源農畜產品有限公司分地區總經理,住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
原告吳文遠與被告西藏聖天源農畜產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聖天源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文遠,被告聖天源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宋長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吳文遠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退還購物款2779.8元;2、判令被告支付相當於購物款10倍的賠償金27798元;3、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8年6月2日,原告吳文遠出於自身食用和家屬生日聚會饋贈親朋好友需要,在被告聖天源公司經營的京東商城「聖天源特產官方旗艦店」購買了「聖天源【西藏特產】奶酪片奶酥奶貝塊奶製品休閒零食特產兒童零食小吃200g原味無糖型」82盒,單價33.9元,共計支付價款2779.8元,訂單號為76097944540,並收到通過京東快遞(運單號VD43366223740)寄送的貨物。收貨地址為北京豐臺區三環到四環之間豐臺區西四環中路100號302醫院西門,收貨人為原告,經營商生產商均為被告。事後經朋友指點和查詢得知,涉案商品並非無糖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會對消費者的選購和食用造成誤導,涉案商品碳水化合物(糖)含量高達45.7克每百克,會對特定人群構成傷害。1、網頁介紹和商品標籤都多次強調「無糖」,查看涉案商品標籤發現,碳水化合物的含量每百克為45.7克,遠遠超過《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GB28050-2011》規定:聲稱無或不含糖的含量要求為:碳水化合物(糖)≤0.5g/100g(固體)或100ml(液體)。違反《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第3.4條:應真實、準確,不得以虛假、誇大、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2、涉案商品標籤上多處出現「無糖」,查看營養標籤發現,並沒有標示糖的含量,違反《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第4.1、4.2條:如果在食品的標籤上特別強調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較低或無時,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因此,涉案商品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被告的誤導行為會對特定人群比如糖尿病和肥胖等人群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傷害,被告聖天源公司作為經營商和生產商,未盡注意和審慎審查義務,明知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銷售,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聖天源公司辯稱:原告在京東我公司的旗艦店購買的奶酥片,共82盒,產品是我公司找別的公司代加工生產的。該產品是符合國家安全規定的,有生產商內蒙古赤峰市產品質量計量檢測所出具的質量檢測報告,為合格產品。關於原告提出商品碳水化合物(糖)超標,我公司明確在商品上標註是營養成分,是每個生產無糖食品公司必須標明標清的一個小項,碳水化合物是其中的一項,碳水化合物主要組成元素:碳、氫、氧,是人體所需的營養成分。原告指出被告公司生產無糖商品非無糖食品,會對消費者的選購和食用造成誤導。無糖食品是指不含甘蔗糖和甜菜糖,根據GB2805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規定「無糖或不含糖」是指固體或液體食品中每100克或100毫升的含糖量不高於0.5克,我公司產品未添加蔗糖,所以我公司的產品是合格產品。因此被告公司涉案商品屬於合格安全標準食品,標註標明的很清楚,沒有對消費者造成誤解和傷害。原告提出理由不符合事實情況。被告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認定並在卷佐證。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6月2日,原告吳文遠在京東商城購買聖天源公司出品的聖天源牌犛牛奶酥片,無糖(含乳片),共82盒,單價33.9元,實付2779.8元。該商品為盒裝,每盒淨含量200克。每盒包裝正面有犛牛奶酥片字樣,下方標有無糖(含乳片),優質乳蛋白≥8.8克/100克。包裝反面溫馨提示標註:本品採用特殊生產工藝與植(谷)物添加物混合加工而成,無添加任何糖和代糖產品、不含任何色素和防腐劑,高營養、粗纖維,更適合普通人群和「三高」人群食用,如有少許粉末為運輸中產生,不影響食用。營養成分表載明:每100g含能量2011kJ,蛋白質11.0g,脂肪28.3g,-反式脂肪酸0g,碳水化合物45.7g,鈉361mg。配料表載明:全脂犛牛乳粉、煉奶調味粉(精煉植物油、乳清粉、酪蛋白、乳化劑、穩定劑)、麥芽糊精、麥片、綠豆粉、苦蕎粉、食品添加劑(食用香精)。
吳文遠認為聖天源公司的產品標註為「無糖」產品,但其碳水化合物每百克的含量為45.7克,超過《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GB28050-2011》的規定。營養標籤也沒有標示糖的含量,故該產品並非為「無糖」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會對消費者的選購和食用造成誤導,對特定人群構成傷害。聖天源公司提交赤峰市產品質量計量檢測所出具的檢驗報告,證明產品為合格產品。聖天源公司認為產品中不添加蔗糖就是「無糖」產品,添加果糖、乳糖也可以屬於「無糖」產品。
本院認為: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籤、標誌、說明書的要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28050-2011中規定了預包裝食品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聲稱的要求和條件,其中碳水化合物(糖)的含量生產方式分為無糖或不含糖、低糖、低乳糖、無乳糖,其中無或不含糖的含量要求為≤0.5g/100g(固體)或100ml(液體)。同時規定,如果在食品的標籤上特別強調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較低或無時,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本案中,聖天源公司銷售的犛牛奶酥片無糖(含乳片)商品包裝標註「無糖」,但營養成分表中標註每100g碳水化合物的含量為45.7g,且未在營養成分表中標註糖含量,這一標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容易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吳文遠要求退還貨款並給付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吳文遠應當將所購商品退還給聖天源公司。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西藏聖天源農畜產品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退還原告吳文遠貨款二千七百七十九元八角;吳文遠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其購買的82盒聖天源牌無糖犛牛奶酥片返還給西藏聖天源農畜產品有限公司。
二、被告西藏聖天源農畜產品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吳文遠損失二萬七千七百九十八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66元,由被告西藏聖天源農畜產品有限公司負擔(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相應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於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丁 穎
人民陪審員 張克敏
人民陪審員 高順榮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王夢璇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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