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32號
山東東方海洋集團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在對山東東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海洋或上市公司)的日常監管中發現以下問題:
一、你公司與東方海洋存在非經營性關聯資金往來。根據東方海洋披露信息,截至2020年6月28日,你公司非經營性佔用東方海洋資金餘額13.70億元,佔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比例為78.95%;6月29日,你公司歸還東方海洋非經營性佔用資金3億元。對上述關聯交易事項,東方海洋未履行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審議程序,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二、東方海洋為你公司及公司關聯方提供違規擔保。根據東方海洋披露信息,截至2020年6月29日,違規擔保餘額7.86億元,佔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比例為45.31%。對上述擔保事項,東方海洋未履行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審議程序,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三、截至2020年6月29日,你公司及東方海洋實際控制人所持東方海洋股份被多家法院輪候凍結,東方海洋未按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你公司作為東方海洋的控股股東,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以及《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關於規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的相關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儘快歸還非經營性佔用上市公司資金,解決上市公司違規擔保等問題,並引以為戒,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上市公司的獨立性,採取有效措施保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你公司應自收到本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提交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202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