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2日下午14:00,天倪律所在大會議室舉行了為時3個小時的《民法典》學習座談會。繼《民法典》通過以來,也即將於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這也給大家留了半年時間來學習。天倪所也於今天啟動了民法典總則編內部學習研討會,並計劃於民法典正式生效前把所有的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等六編全部學完,在天倪所掀起了學習民法典的一波熱潮。
主題分享
第一章 基本規定 1-25條
作為一名從業四十年的省退休法官,賀庭長經歷了我國民法的發展,從《民法通則》《民法總則》到現在的《民法典》,談到了關於民法典的運用主體從以前的公民到現在的自然人、民法基本原則的調整、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出生證明和歲數認定、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無民事行為能力從六周歲,十周歲到如今的八周歲的變化,感慨我國民法的不斷完善和做到盡善盡美的努力。
第二章 自然人 26-56條
韋紅露律師通過對民法通則、民法總則和民法典中關於監護權規定的演變進行比較,指出現行民法典對監護權更加突出保護被監護人的權利、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思表達。另外要特別關注民法典第三十四條,新增了在緊急情況下監護人無法履行監護職責時,特定的組織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生活照料措施等,這是基於疫情救護而增設的人性化條款。
第三章 法人 57-75條
袁紅平律師重點對《民法典》第三章第一節法人「一般規定」的理解作了詳細的講解。
從立法條文的變化看民法通則到民法總則至民法典對法人的「一般規定」的變化,對民法典中法人「一般規定」一節的理解中提及到,我國法人制度的原則性規定立法上已經十分成熟,結合具體的法人法律制度的律師事務,深化對法人制度原則性規定的理解,提高適用方面的準確性。熟練運用「一般規定」中既是原則規定又具有適用條件的條文。並不是所有的「一般規定」都是缺乏操作性。以幫助大家能夠更好地理解法人制度,為之後辦理公司業務作出了更好地理解。
第三、四章 法人、非法人組織 76-108條
殷明律師對於民法典中第三章法人和第四章非法人組織中的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中,對於重點法條從民法通則與民法總則,以及公司法與民法總則的對比,對於辦理民商事案件需要注意的點也都與大家分享。
第五章 民事權利 109-132條
蘭歡結合自身多年法官從業經驗,從理論和實踐角度對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權利等方面進行了探討,重點對不當得利之債部分作出了詳細的分析。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為 133-160條
王慶福律師重點提到:
《民法典》145條第2款關於「相對人催告追認權」由原《民法總則》的145條第2款「一個月」改為現在的統一標準「30日」;
《民法典》152條第1款「撤銷權消滅」期間由原《民法總則》的152條第1款「三個月」改為現在的統一標準「90日」;
在這28個條款中,與我們工作聯繫最為密切或者比較容易忽視的有兩個知識點:
第一點是第一百三十七條 該條款分別作了三種意思表示生效點的認定(第一種,對話方式自知道時生效;第二種非對話方式自到達時生效。第三種數據電文形式的,進入指定的特定系統生效;如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進入系統時生效。等等。
第七章 代理 161-175條
王琳律師課件已準備好,只是她去開庭了。
但是她不忘把課件分享給大家。
第八、九、十章 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期間計算 176-204條
郭鳳啟律師帶領大家共同學習了《民法典》第一編第八章 民事責任、第九章 訴訟時效、第十章 期間計算,即第171條-204條,這三章的內容與《民法總則》的內容相比,變化之處僅有兩點。一是第176條改了一個字,即將「和」修改為「或者按照」,這個修改主要是為了避免對法律條文的理解產生歧義;二是將《民法總則》第205條予以刪除,我的理解是對「以上、以下、以內」和「不滿、超過、以外」按照通常的理解即可,不必另外浪費一個條文來進行規定。郭鳳啟律師隨後結合親辦案例對上述三章的每一個條文進行了解讀。他重點解讀了「按份責任」和「連帶責任」,強調了連帶責任必須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當事人的明確約定,如《民法典》第686條對原《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了修改,也就是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這與原來的規定是截然相反的,希望引起大家的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