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有千種人,就有萬種事發生,林子大了,什麼鳥都有,今天小萱還是以案釋法,今天這個案例,看完我已經笑了很長時間,話不多言,看案情,學法律.
基本案情:王某(男性)與張某(女性)相約到某賓館開房,王某為了盡興,至於還為了什麼與本案無關,不做探討,就事前服了大量的藥物.
好事就在進行到一半的過程中,王某呼吸困難,臉色泛紅,夫妻大難臨頭各自飛,何況是這種情況,張某看事不妙,穿好衣服,走至賓館前臺,對其前臺講,某房間有人心臟病發作.
這個時候服務員要求張某支付房費,二人因此大吵,導致大打出手,被路人拉開,經了解真相後,打120,但其趕到五分鐘後,確認王某已無生命特徵,經法醫確定若提前半小時,王某還是可以被救活的.
就是這麼一個案情,今天我們不討論罪名,而是探討刑法中的不作為犯罪.
刑法作為犯罪是常態,比如,盜竊,強姦這都屬於作為犯罪,那麼什麼是不作為犯罪呢?我國刑法不作為犯罪指不作為犯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法律直接規定,負有法定義務而拒絕履行,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行為.
不作為犯罪有哪些特徵呢?
違反法律直接規定,即罪刑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
有作為的法律義務,即法律規定行為人具有作為義務而不作為的行為.
拒絕履行的行為,是指能夠有條件作為,而拒絕履行作為的行為.
要達到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行為.
本案案情描述過的情節,不再進行單獨表述,就在張某走到前臺,告訴某房間有人心臟病發作,服務員有這個打120的義務.因為開了房,在民事法律中,形成了一種民事法律關係,作為賓館應當負有保證入住人,也可以稱為合同相對方的財產安全,人身安全,因為是一種有償合同.
而此時前臺服務員並沒有打120竟因支付房費問題而與張某大打出手,顯然是沒有盡到作為義務,因此前臺服務員的行為,符合不作為犯罪的特徵.
我國刑法規定不作為犯罪的成立要件包括:
行為人負有實施特定積極行為的法律性質的義務(作為義務).
行為人能夠履行特定義務.
行為人不履行特定義務,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後果.
本案中,前臺服務員知道客人有危險,如果及時進行處理及打120,這個悲劇是不會發生的,並且在上文已提及,服務員有救助的法定義務,針對有限救助及撥打120電話,前臺服務員還是履行這個義務的,但前臺服務員沒有履行這個義務,且造成了王某由於救助不及時死亡的後果,結合不作為犯罪的特徵,還有不作為犯罪的構成要作,前臺服務員涉嫌不作為犯罪.
王某與張某均是成年人,並只是開房關係,彼此並不存在法定的救助義務,因此刑法對張某的行為也不作評判.
投資需謹慎,開房有風險,切記切記切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