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起,全國除湖北省以外的大部分省市自治區陸續迎來了復工潮。HR們發現,復工後除了要搞定防疫物資、不鬆懈地做好抗疫下半場的工作外,這次疫情對薪酬計算的複雜度、HR的管理模式、企業今年的經營等各方面都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平時駕輕就熟的薪資計算難度高了好幾個臺階。
那麼,HR們在實務操作中都碰到了哪些問題呢?讓我們來看一下吧。
折算入離職員工的當月工資時,是否仍按21.75天計算?
21.75天是法定的月計薪天數,出處是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2008年1月3日發布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在法律文件依據未有更新調整的情況下,這一計薪天數在折算日工資時仍然有效,不受本次防疫期間的特殊政策影響。
春節假期第一日至復工前一日,加班費如何計算?
上述期間涉及到了至少3種不同性質的日期,各自適用的加班費計算規則各不相同,以上海為例,上海市通知企業不早於2月9日24時前復工,我們整理了1月24日至2月9日期間的加班工資計算規則:
在上述圖表中,我們特別標註出了兩段日期:1月31日至2月1日,以及2月3日至7日,尤其是後者,屬於各地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的延遲復工期間,而且各地對此期間工資待遇的規定也不盡相同,有些省市要求延期復工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正常支付支付,其中涉及到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補休的,才是按照200%的標準支付工資報酬(如,山東、黑龍江、四川、福建、吉林等),而即使是在上海,對於」200%」的定義,到底是額外支付200%,還是連同當天本薪在內的200%,各方也有不同意見。建議在上述時間段安排員工工作的,優先安排換休為宜。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企業,如果是以月為周期,2月制度工作時間如何計算?還是按照20.83天為標準嗎?加班工資又要如何計算?
同21.75天一樣,在法律文件依據未有更新調整的情況下,月制度工作日仍為20.83天。
而在計算加班小時數時,需要注意的是,在Q2中提到的各種不同的加班工資待遇,均是針對標準工時制而制定的,而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企業,建議將延遲復工期作為休息日計入綜合計算周期內,根據整個周期是否存在加班而確定是否支付加班費,如需支付加班費的,按150%標準進行。
受疫情影響,部分企業仍處於停工狀態,且停工狀態可能持續一段時間,停工期間的薪資如何計算?
按照原勞動部於1994年12月6日發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第十二條的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但在實務中,對於「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理解存在較多分歧,有些意見認為是指整個自然月,有些意見認為是整個實際發薪周期,從理解法律的本意來看,該規定是為給予員工一定期限的特殊保護,應當理解為停工停產之日起一個月較為適宜。
按照以上理解,假如企業每月5日發放上月1日~月底期間的工資,而企業從2月16日起停工,則應從3月16日起可以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折算日工資,即4月5日發放3月1日至31日的工資時,3月1日至15日期間的工資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計算,而3月16日至月底期間的工資可按照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員工因為疫情被醫療隔離觀察而無法上班,也無法居家辦公的情況下,未出勤期間,工資如何計算處理?
根據人社部《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問題的通知》,在醫學觀察期、隔離治療期內不能正常提供勞動的職工,企業應視為提供了勞動,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