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金融界網站
4月30日,中國銀保監會深圳監管局公布了對廣東華興銀行深圳分行的行政處罰信息。
處罰信息顯示,廣東華興銀行深圳分行因員工為完成考核任務與客戶帳戶發生非正常資金往來違規。
中國銀保監會深圳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廣東華興銀行深圳分行罰款30萬元。
天眼查資料顯示,廣東華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是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批覆同意,於2011年8月依法創新組建的一家股份制商業銀行。註冊資本為50億元,設有廣州分行、佛山分行、深圳分行、東莞分行、珠海分行、江門分行和惠州分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以下為處罰信息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