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聘用合同法律

2020-12-12 法律顧問視界

藝人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一定的演藝才能和表演經驗,經紀公司通常作為甲方會跟相關藝人籤署演藝經紀合同作為聘用藝人的依據。經紀公司應當是依法註冊成立併合法存續的公司,雙方經充分協商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自願平等、互利互惠、誠實信用的原則達成聘用關係,並共同遵守和執行合同約定。

一、籤約要點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封躍平律師介紹,在經紀合同中,一般會包括工作內容、工作期限、酬金及支付、工作條件、工作要求、雙方的其它權利義務、合同的解除、合同續約等幾大部分。藝人的工作內容主要是根據經紀公司安排參與各類演藝活動。合同要求藝人在工作過程中接受經紀公司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嚴格遵守公司方的規章制度,配合公司安排的工作。

通過經紀合同明確約定,經紀公司作為甲方,則有權使用藝人肖像權和姓名權而無需另行經過藝人同意和支付額外費用。同時,公司也應嚴格遵守合同條款,尊重藝人權利,不侵害藝人的各項合法權益,不洩露外傳藝人隱私等。就藝人方而言,在與籤約公司合作期間應配合公司工作,並且有義務對公司的商業秘密等機密信息嚴格保密,不得洩露給他人。為有效解決爭議或及時止損,合同的解除條件也是重中之重。

二、經紀合同中需包含的特殊約定

2015年9月29日,廣電總局正式下發「封殺劣跡藝人」的通知,「吸毒」「嫖娼」行為被明確點名。由「劣跡藝人」參與製作的電視劇、電影、電視節目、網絡劇、微電影等也都被要求暫停播出。一旦藝人涉嫌黃賭毒等不良行為,會給經紀公司帶來非常大的影響。因此,合同中應包含道德條款約束藝人行為。需要注意的是,可能帶來嚴重後果的,不僅限於黃賭毒,有關其他不當行為和言論的,也會面臨被封殺的風險。隨著抖音短視頻平臺第一波火起來的網紅「莉哥」就是因為涉及侵犯國家尊嚴的不當言論而被全網封殺。

一旦藝人被封殺,造成的損失如何承擔呢?封躍平律師告知,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但約定的違約金金額也不是越高越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一般來說,違約金上限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否則會被法院認定為過高,進行調節。以前文提到的「莉哥」為例,她與虎牙平臺籤訂了5000萬元的經紀合同,但她的行為給虎牙造成了2億多的損失,因此她可能面臨著2.6億元的違約金補償。

三、雙方應當共同遵守合約

封躍平律師提醒,藝人與經紀公司發生摩擦不可避免,雙方應在合同籤訂階段仔細審查合同條款儘量降低後續問題發生風險。雙方合作須以遵守合同約定為基礎,遇到不可避免的糾紛時,可請律師通過法律手段予以解決。

作者:尹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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